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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引導]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網友第一意識是追究商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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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10-17 18: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0日13日,一名七歲小男孩在浙江義烏某商場一樓入口處,攀爬玩耍柚木雕塑時,致使雕塑倒地,並被砸中壓傷身亡。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家長嚎啕大哭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家長嚎啕大哭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家長嚎啕大哭
消息首先由江蘇新聞微信公眾號發布,網友紛紛留言痛惜。有網友反思認爲,家長孩子缺乏基本管教,是導致事故的主因。但更多的網友認爲,商場沒有固定雕塑或保護雕塑,也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因素。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網友認爲主要錯在商場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網友認爲主要錯在商場
七歲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 網友認爲主要錯在商場

確實,愛玩是兒童的天性,商場接待客人時,也應當負有保護客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負有多項法定義務,其中最主要一項就是提供的服務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其中包括兩點內容:

一、當消費者人身、財產遭受侵害時,經營者應採取積極措施保護消費者。

二、經營者在服務範圍內應按國家法律規定或通常的行業標準、行業習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據權責利罰四則關係,商場經營者有在商場經營的權力,並通過經營獲得利益,就必須負起所經營的產品、服務的質量保障的責任,在沒有盡到應有責任時,就必須負起就得的懲罰。對商場物業管理一方而言亦同理,其理應承擔客人在消費期間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部分網友認爲商場及雕塑所有者應當承擔責任,並負起相應處罰的觀點,是有法理依據的。

然而,我們所忽略的十分重要的一點是:是生命重要,還是責任重要?難道我們需要的,僅僅是爲了追究責任,而不是爲了維護生命嗎?商場的賠償,能令孩子復生嗎?

如果我們反思該事故的主要目的,是要維護生命,那麼顯然只能從孩子的家風教化入手,而如果僅僅是爲了追究責任,那麼,依法責令商場整頓,並採取必須措施,以完善各種設施的安全性能,並向受害者賠償,就足以矣。

但問題是,即使商場都是安全的,社會上所有的公共設施,也都能做到絕對安全嗎?天有不測風雲,人有飛來橫禍。

孩子天性是愛玩,也確實未能懂得太多,但是,孩子的成長,也的確是需要不斷地接受教育,不斷地受到家風教化,並逐漸從玩耍中走向成熟的。所以,爲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還是多些建設良好的家庭環境,家風教化較好。

遊客  發表於 2018-10-17 18:22
男孩自身主觀因素是內因,商場設施無主觀意識,是外因。內因永遠是主因。
只有加強家風建設及家庭教育,才能根本地解決此類事故。
冰岩 發表於 2018-10-18 08:2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家長疏於管教,應負主要責任。孩子到哪裡都像孫悟空大鬧天宮一樣,家長反思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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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岩 發表於 2018-10-18 08:3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走路絆倒怨路不平,撞到桌子怨桌子放的不是地方。都沒想到自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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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評論 發表於 2018-10-18 16:18 | 顯示全部樓層
七歲的男孩爬木雕被壓身亡,部分網友認爲商場及雕塑所有者應當承擔責任,並負起相應處罰的觀點,是有法理依據的。 然而,我們所忽略的十分重要的一點是:是生命重要,還是責任重要?難道我們需要的,僅僅是爲了追究責任,而不是爲了維護生命嗎?商場的賠償,能令孩子復生嗎?
__________來自新浪微博評論︰華韻國學教育
微博評論 發表於 2018-11-9 0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場和監護人都有責任
__________來自新浪微博評論︰notrepeatname
黃文勇 發表於 2025-5-10 16:47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童殤事件中家禮與商責之衡鑑】
(文/國學研習者)

義烏稚子攀雕殞命一事,誠可哀也。觀輿情紛紜,或責商家未盡安保之責,或斥家長疏於管教之過。然以傳統禮法衡之,此乃"禮失而求諸野"之現代映照,當以【周易】"防患於未然"與【孟子】"幼吾幼"之訓共參。

一、商責當合【周禮】"設防"之義
【周禮·考工記】載:"匠人營國,置槷以縣。"古人築城尚知立標測險,今之商場陳設重器而不固,實違"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周易·既濟】)的古訓。消費者權益法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正與【管子】"倉廩實而知禮節"相通——商賈既享利市之便,自當履"除患無至"之責。雕塑未作地釘加固、未設護欄警示,恰如【韓非子】所譏"不謹蕭牆之患",確需承擔相應民事之責。

二、家教尤重【顏氏家訓】"早教"之誡
然【禮記·內則】明言:"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古人七歲即教以進退之節,今稚子縱情攀爬而家長未加制止,豈非"養不教,父之過"?顏之推【家訓】云:"當及嬰稚,識人顏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誨。"孩童天性雖活潑,然"不學禮,無以立",家長失於"臨深履薄"之教,終致禍患。昔孟母三遷擇鄰,今人豈可委責於外?

三、權責之辨當循"中庸"之道
【春秋繁露】言:"義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今之論者多執兩端:或苛責商場如仇寇,或獨罪家長若寇讎。實則【朱子家禮】有"內外相維"之理——商家固需完善防護,家長更當謹守"慎獨"之功。王陽明【訓蒙大意】謂:"導之習禮者,非但肅其威儀而已,亦所以周旋揖讓而動盪其血脈也。"教養之道,正在使童蒙知險而不涉險。

結語
此悲劇非獨商場設施之咎,亦非純系家教之疏,實爲現代文明中禮法意識雙重缺失之徵。若商場能依【墨子·備城門】"固不可徹"之智加固陳設,家長能秉【袁氏世范】"子弟須嚴約束"之訓導引幼童,何至有此?【尚書】云:"宥過無大,刑故無小。"今當以悲憫心追責,更當以重建禮教精神爲要。庶幾亡羊補牢,使後來者知所鑒焉。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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