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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引导]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网友第一意识是追究商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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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10-17 18: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0日13日,一名七岁小男孩在浙江义乌某商场一楼入口处,攀爬玩耍柚木雕塑时,致使雕塑倒地,并被砸中压伤身亡。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家长嚎啕大哭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家长嚎啕大哭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家长嚎啕大哭
消息首先由江苏新闻微信公众号发布,网友纷纷留言痛惜。有网友反思认为,家长孩子缺乏基本管教,是导致事故的主因。但更多的网友认为,商场没有固定雕塑或保护雕塑,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网友认为主要错在商场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网友认为主要错在商场
七岁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 网友认为主要错在商场

确实,爱玩是儿童的天性,商场接待客人时,也应当负有保护客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其中最主要一项就是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其中包括两点内容:

一、当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消费者。

二、经营者在服务范围内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或通常的行业标准、行业习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权责利罚四则关系,商场经营者有在商场经营的权力,并通过经营获得利益,就必须负起所经营的产品、服务的质量保障的责任,在没有尽到应有责任时,就必须负起就得的惩罚。对商场物业管理一方而言亦同理,其理应承担客人在消费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部分网友认为商场及雕塑所有者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起相应处罚的观点,是有法理依据的。

然而,我们所忽略的十分重要的一点是:是生命重要,还是责任重要?难道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为了追究责任,而不是为了维护生命吗?商场的赔偿,能令孩子复生吗?

如果我们反思该事故的主要目的,是要维护生命,那么显然只能从孩子的家风教化入手,而如果仅仅是为了追究责任,那么,依法责令商场整顿,并采取必须措施,以完善各种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向受害者赔偿,就足以矣。

但问题是,即使商场都是安全的,社会上所有的公共设施,也都能做到绝对安全吗?天有不测风云,人有飞来横祸。

孩子天性是爱玩,也确实未能懂得太多,但是,孩子的成长,也的确是需要不断地接受教育,不断地受到家风教化,并逐渐从玩耍中走向成熟的。所以,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还是多些建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风教化较好。

遊客  發表於 2018-10-17 18:22
男孩自身主观因素是内因,商场设施无主观意识,是外因。内因永远是主因。
只有加强家风建设及家庭教育,才能根本地解决此类事故。
冰岩 發表於 2018-10-18 08:2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家长疏于管教,应负主要责任。孩子到哪里都像孙悟空大闹天宫一样,家长反思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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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岩 發表於 2018-10-18 08:3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走路绊倒怨路不平,撞到桌子怨桌子放的不是地方。都没想到自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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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評論 發表於 2018-10-18 16:18 | 顯示全部樓層
七岁的男孩爬木雕被压身亡,部分网友认为商场及雕塑所有者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起相应处罚的观点,是有法理依据的。 然而,我们所忽略的十分重要的一点是:是生命重要,还是责任重要?难道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为了追究责任,而不是为了维护生命吗?商场的赔偿,能令孩子复生吗?
__________來自新浪微博評論︰华韵国学教育
微博評論 發表於 2018-11-9 0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场和监护人都有责任
__________來自新浪微博評論︰notrepeatname
黄文勇 發表於 2025-5-10 16:47 | 顯示全部樓層
《论童殇事件中家礼与商责之衡鉴》
(文/国学研习者)

义乌稚子攀雕殒命一事,诚可哀也。观舆情纷纭,或责商家未尽安保之责,或斥家长疏于管教之过。然以传统礼法衡之,此乃"礼失而求诸野"之现代映照,当以《周易》"防患于未然"与《孟子》"幼吾幼"之训共参。

一、商责当合《周礼》"设防"之义
《周礼·考工记》载:"匠人营国,置槷以县。"古人筑城尚知立标测险,今之商场陈设重器而不固,实违"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周易·既济》)的古训。消费者权益法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正与《管子》"仓廪实而知礼节"相通——商贾既享利市之便,自当履"除患无至"之责。雕塑未作地钉加固、未设护栏警示,恰如《韩非子》所讥"不谨萧墙之患",确需承担相应民事之责。

二、家教尤重《颜氏家训》"早教"之诫
然《礼记·内则》明言:"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古人七岁即教以进退之节,今稚子纵情攀爬而家长未加制止,岂非"养不教,父之过"?颜之推《家训》云:"当及婴稚,识人颜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诲。"孩童天性虽活泼,然"不学礼,无以立",家长失于"临深履薄"之教,终致祸患。昔孟母三迁择邻,今人岂可委责于外?

三、权责之辨当循"中庸"之道
《春秋繁露》言:"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今之论者多执两端:或苛责商场如仇寇,或独罪家长若寇雠。实则《朱子家礼》有"内外相维"之理——商家固需完善防护,家长更当谨守"慎独"之功。王阳明《训蒙大意》谓:"导之习礼者,非但肃其威仪而已,亦所以周旋揖让而动荡其血脉也。"教养之道,正在使童蒙知险而不涉险。

结语
此悲剧非独商场设施之咎,亦非纯系家教之疏,实为现代文明中礼法意识双重缺失之征。若商场能依《墨子·备城门》"固不可彻"之智加固陈设,家长能秉《袁氏世范》"子弟须严约束"之训导引幼童,何至有此?《尚书》云:"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今当以悲悯心追责,更当以重建礼教精神为要。庶几亡羊补牢,使后来者知所鉴焉。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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