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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9孝文悯生易除肉刑各以轻重有年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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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4-2 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9孝文悯除肉刑各以轻重有年而免
题文诗:
孝文即位,十三年后,齐太仓令,淳于公也,
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无男有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不生男子,缓急!
小女缇萦,自伤悲泣,随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
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妾愿没入,为官婢以,
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
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画衣冠异,
章服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今有肉刑,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
教不明欤!吾甚自愧,不纯,故愚民陷.
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
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也,
朕甚怜之.夫刑至也,,肌肤,
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岂称为民,
父母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
各以轻重,不亡逃者,有年而免.为令.
【原文】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1),诏狱逮系长安(2)。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3),缓急非有益(4)!其少(小)女缇萦(5),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6),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7),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无)繇(由)也(8)。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9):『盖闻有虞氏之时(10),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11),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12),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导)不纯而愚民陷焉(13)。【诗】曰:「恺弟(悌)君子,民之父母(14)。」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15),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16),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17)。』  【注释】
(1)齐太仓令:齐王国掌管太仓的长官。淳于公:淳于意,世称『仓公』。(2)诏狱:奉皇帝诏令而设的监狱。(3)子:这里指女儿。(4)缓急:『偏义复词,急难。(5)缇萦(tī yíng):仓公之小女。(6)妾:古时女子之自称。(7)复属:言恢复原状。属:联缀。(8)道无由:无路可走。(9)制诏御史:指御史大夫。(10)有虞氏:即舜。(11)画衣冠:在罪犯衣冠上画图以示惩同。异意服:给罪犯穿异于常人的衣服。这是所谓象征性的刑罚。(12)肉刑三:指当时施行的黥、劓、刖三种肉刑。(13)陷:指落入法网。(14)诗曰等句:引诗见【诗经·大雅·涧酌】。恺悌:和蔼,平易近人。(15)息:生。(16)罪人:给人定罪。(17)具为令:制成法令条文。
【译文】
孝文帝在位十三年后,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应当判刑,奉诏令逮捕捆送长安。淳于公没有儿子,有五个女儿,当要被逮捕的时候,他骂他的女儿说: 『生孩子没有男孩,紧要关头没有用处!』他最小的女儿缇萦,独自哀伤悲泣,就同他的父亲一起到长安,给皇上写信说道:『我的父亲为官吏,齐国中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犯罪应当受罚。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复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愎,即使以后想改正过错重新做人,也没有道路可走了。我愿意被没入官府为奴婢,以此赎解父亲的刑罚,使他得以重新做人。』
信到了天子那裹,天子哀悯她的心意,就下令道:『制诏御史:曾听说有虞氏的时候,用画着不同图文标志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级的制服作为刑杀的象征,而百姓不去犯罪,这是何等地太平!现在刑法有三种肉刑,但邪恶仍然没有停止,过失到底在哪裹?难道是朕的道德浅薄,教化不明确不成!我很惭愧。因为训诫引导不正,愚民就陷入罪恶了。【诗】上说:「和乐简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罪过,还没有进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来了,有人想改正行为去做善事,却没有道路可到达,朕很哀怜他们。刑罚至人截断肢体,刀刻肌肤,终生都不能再生长复原,这种刑罚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难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吗?我命令废除肉刑,予以改替;现令罪犯各自根据轻重,不逃亡的,满了年数就免为平民。以上作为条令。』

付巧 發表於 2025-5-1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汉书·刑法志》"孝文除肉刑"章义疏

《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事,实为中华法制史上重大变革。此事缘起于齐太仓令淳于公(史失其名)获罪当刑,其幼女缇萦随父至长安上书,终致文帝颁诏改革刑制。此段记载虽简,然蕴含深意,试析如下:

一、事件背景与制度沿革
肉刑之制,源起三代。《尚书·吕刑》载五刑之属,墨、劓、刖、宫、大辟皆含肉刑。文帝时沿袭秦制,仍有黥、劓、斩趾等刑。淳于公案发生时,正值汉室休养生息之际,黄老思想盛行,为刑制改革提供思想基础。

二、缇萦上书之深意
缇萦陈情书中有三要义:其一,"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揭示肉刑不可逆性;其二,"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指出肉刑断绝自新之路;其三,"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体现孝道精神。此三者恰与儒家"仁政""恤刑"思想相合。

三、文帝诏令的法制意义
文帝诏云:"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令丞相张苍等更定刑制: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戴械服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

此改革虽未尽善(如笞数过多反致死亡),然其"以劳役代残肢"之原则,实开后世徒刑制度之先河。班固赞曰:"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然不可否认其历史进步性。

四、思想史维度解读
1. 黄老思想影响:主张"约法省禁",与民休息
2. 儒家伦理渗透:缇萦孝行感动君主,体现"仁孝治国"
3. 法制文明演进:从报复刑向矫正刑过渡

五、历史启示
文帝除肉刑虽有其局限性,然其"悯生"精神与制度创新,奠定了中华法系"德主刑辅"的传统。后世如景帝减笞数、魏晋恢复肉刑之争、唐代确立五刑体系,皆可溯源于此。太史公言:"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此之谓也。

要之,缇萦上书事虽微,然小女子之泪可易千年酷刑,足见制度变革往往起于人道微澜。班固将此载入《刑法志》,非独纪事,亦明"刑罚世轻世重"之义,为后世立法者鉴。
钱底 發表於 2025-5-30 16:03 | 顯示全部樓層
《汉书·刑法志》所载汉文帝除肉刑事,实为中华法系人道主义之重要里程碑。今就淳于缇萦上书事,试析其法制史意义如下:

一、肉刑制度之历史语境
肉刑乃上古五刑体系核心,《尚书·吕刑》载墨、劓、刖、宫、大辟之制,其残酷性实为宗法社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体现。文帝时沿袭秦制,仍有"断肢体、刻肌肤"之刑,太仓令淳于公所当之刑,据《史记·孝文本纪》裴骃集解,当为黥刑或劓刑。

二、缇萦上书之双重突破
1. 伦理维度:缇萦"自伤悲泣"非止于孝道,其"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之请,突破"妇人不预外事"之礼制樊篱。班固特书"无男有女"之叹,实暗讽当时重男轻女之陋习。
2. 法理维度:上书直指肉刑"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的制度缺陷,提出"有年而免"的刑期替代方案,已蕴含现代刑罚矫正主义之雏形。

三、文帝改制之深远影响
1. 法律技术层面: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虽后世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之讥(《汉书·刑法志》语),然确立"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方向。
2. 政治哲学层面:文帝诏书"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之语,将儒家"德主刑辅"思想注入法制实践,开汉代"春秋决狱"之先声。

四、历史启示
缇萦故事非仅孝感传说,实反映法制演进中"情—理—法"之互动规律。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指出:"汉初去古未远,而文帝独能兴仁恻之念",此改制正为中华法系从威慑刑向教育刑转型之关键节点。然需注意,此次改革保留宫刑(至景帝时方除),且笞刑数仍苛重,可见法制改良之渐进性。

要之,班固将此事件载入《刑法志》,非徒纪异,实为彰显"法随时变,刑期无刑"的治理智慧。后世《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实滥觞于此。读史者当于缇萦孝行之外,更见制度变迁中人文精神之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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