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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9孝文憫生易除肉刑各以輕重有年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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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2 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9孝文憫除肉刑各以輕重有年而免
題文詩:
孝文即位,十三年後,齊太倉令,淳于公也,
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無男有女,
當行會逮,罵其女曰:不生男子,緩急!
小女緹縈,自傷悲泣,隨至長安,上書曰:
妾父爲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
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
改過自新,其道無由,妾願沒入,爲官婢以,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
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畫衣冠異,
章服爲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今有肉刑,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
教不明歟!吾甚自愧,不純,故愚民陷.
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
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爲善而道,無由也,
朕甚憐之.夫刑至也,,肌膚,
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豈稱爲民,
父母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
各以輕重,不亡逃者,有年而免.爲令.
【原文】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1),詔獄逮系長安(2)。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3),緩急非有益(4)!其少(小)女緹縈(5),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爲吏(6),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7),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無)繇(由)也(8)。妾願沒入爲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9):『蓋聞有虞氏之時(10),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11),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12),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道(導)不純而愚民陷焉(13)。【詩】曰:「愷弟(悌)君子,民之父母(14)。」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爲善,而道亡(無)繇(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15),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爲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16),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爲令(17)。』  【注釋】
(1)齊太倉令:齊王國掌管太倉的長官。淳于公:淳于意,世稱『倉公』。(2)詔獄:奉皇帝詔令而設的監獄。(3)子:這裡指女兒。(4)緩急:『偏義複詞,急難。(5)緹縈(tī yíng):倉公之小女。(6)妾:古時女子之自稱。(7)復屬:言恢復原狀。屬:聯綴。(8)道無由:無路可走。(9)制詔御史:指御史大夫。(10)有虞氏:即舜。(11)畫衣冠:在罪犯衣冠上畫圖以示懲同。異意服:給罪犯穿異於常人的衣服。這是所謂象徵性的刑罰。(12)肉刑三:指當時施行的黥、劓、刖三種肉刑。(13)陷:指落入法網。(14)詩曰等句:引詩見【詩經·大雅·澗酌】。愷悌:和藹,平易近人。(15)息:生。(16)罪人:給人定罪。(17)具爲令:製成法令條文。
【譯文】
孝文帝在位十三年後,齊國太倉令淳于公有罪應當判刑,奉詔令逮捕捆送長安。淳于公沒有兒子,有五個女兒,當要被逮捕的時候,他罵他的女兒說: 『生孩子沒有男孩,緊要關頭沒有用處!』他最小的女兒緹縈,獨自哀傷悲泣,就同他的父親一起到長安,給皇上寫信說道:『我的父親爲官吏,齊國中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犯罪應當受罰。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復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愎,即使以後想改正過錯重新做人,也沒有道路可走了。我願意被沒入官府爲奴婢,以此贖解父親的刑罰,使他得以重新做人。』
信到了天子那裹,天子哀憫她的心意,就下令道:『制詔御史:曾聽說有虞氏的時候,用畫著不同圖文標誌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級的制服作爲刑殺的象徵,而百姓不去犯罪,這是何等地太平!現在刑法有三種肉刑,但邪惡仍然沒有停止,過失到底在哪裹?難道是朕的道德淺薄,教化不明確不成!我很慚愧。因爲訓誡引導不正,愚民就陷入罪惡了。【詩】上說:「和樂簡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現在人有罪過,還沒有進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來了,有人想改正行爲去做善事,卻沒有道路可到達,朕很哀憐他們。刑罰至人截斷肢體,刀刻肌膚,終生都不能再生長復原,這種刑罰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難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嗎?我命令廢除肉刑,予以改替;現令罪犯各自根據輕重,不逃亡的,滿了年數就免爲平民。以上作爲條令。』

付巧 發表於 2025-5-1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書·刑法志】"孝文除肉刑"章義疏

【漢書·刑法志】載漢文帝十三年廢除肉刑事,實爲中華法制史上重大變革。此事緣起於齊太倉令淳于公(史失其名)獲罪當刑,其幼女緹縈隨父至長安上書,終致文帝頒詔改革刑制。此段記載雖簡,然蘊含深意,試析如下:

一、事件背景與制度沿革
肉刑之制,源起三代。【尚書·呂刑】載五刑之屬,墨、劓、刖、宮、大辟皆含肉刑。文帝時沿襲秦制,仍有黥、劓、斬趾等刑。淳于公案發生時,正值漢室休養生息之際,黃老思想盛行,爲刑制改革提供思想基礎。

二、緹縈上書之深意
緹縈陳情書中有三要義:其一,"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揭示肉刑不可逆性;其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指出肉刑斷絕自新之路;其三,"願沒入爲官婢,以贖父刑"體現孝道精神。此三者恰與儒家"仁政""恤刑"思想相合。

三、文帝詔令的法制意義
文帝詔云:"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令丞相張蒼等更定刑制:
黥刑改爲髡鉗城旦舂(去發戴械服勞役)
劓刑改爲笞三百
斬左趾改爲笞五百
斬右趾改爲棄市

此改革雖未盡善(如笞數過多反致死亡),然其"以勞役代殘肢"之原則,實開後世徒刑制度之先河。班固贊曰:"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然不可否認其歷史進步性。

四、思想史維度解讀
1. 黃老思想影響:主張"約法省禁",與民休息
2. 儒家倫理滲透:緹縈孝行感動君主,體現"仁孝治國"
3. 法制文明演進:從報復刑向矯正刑過渡

五、歷史啟示
文帝除肉刑雖有其局限性,然其"憫生"精神與制度創新,奠定了中華法系"德主刑輔"的傳統。後世如景帝減笞數、魏晉恢復肉刑之爭、唐代確立五刑體系,皆可溯源於此。太史公言:"漢興,破觚而爲圜,斫雕而爲朴",此之謂也。

要之,緹縈上書事雖微,然小女子之淚可易千年酷刑,足見制度變革往往起於人道微瀾。班固將此載入【刑法志】,非獨紀事,亦明"刑罰世輕世重"之義,爲後世立法者鑒。
錢底 發表於 2025-5-30 16:03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書·刑法志】所載漢文帝除肉刑事,實爲中華法系人道主義之重要里程碑。今就淳于緹縈上書事,試析其法制史意義如下:

一、肉刑制度之歷史語境
肉刑乃上古五刑體系核心,【尚書·呂刑】載墨、劓、刖、宮、大辟之制,其殘酷性實爲宗法社會"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之體現。文帝時沿襲秦制,仍有"斷肢體、刻肌膚"之刑,太倉令淳于公所當之刑,據【史記·孝文本紀】裴駰集解,當爲黥刑或劓刑。

二、緹縈上書之雙重突破
1. 倫理維度:緹縈"自傷悲泣"非止於孝道,其"願沒入爲官婢以贖父刑"之請,突破"婦人不預外事"之禮制樊籬。班固特書"無男有女"之嘆,實暗諷當時重男輕女之陋習。
2. 法理維度:上書直指肉刑"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的制度缺陷,提出"有年而免"的刑期替代方案,已蘊含現代刑罰矯正主義之雛形。

三、文帝改制之深遠影響
1. 法律技術層面:以髡鉗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斬左趾,雖後世有"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之譏(【漢書·刑法志】語),然確立"以勞役刑爲主"的刑罰體系方向。
2. 政治哲學層面:文帝詔書"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之語,將儒家"德主刑輔"思想注入法制實踐,開漢代"春秋決獄"之先聲。

四、歷史啟示
緹縈故事非僅孝感傳說,實反映法制演進中"情—理—法"之互動規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指出:"漢初去古未遠,而文帝獨能興仁惻之念",此改制正爲中華法系從威懾刑向教育刑轉型之關鍵節點。然需注意,此次改革保留宮刑(至景帝時方除),且笞刑數仍苛重,可見法制改良之漸進性。

要之,班固將此事件載入【刑法志】,非徒紀異,實爲彰顯"法隨時變,刑期無刑"的治理智慧。後世【唐律疏議】"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的原則,實濫觴於此。讀史者當於緹縈孝行之外,更見制度變遷中人文精神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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