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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7政以德禮有恥且格刑罰不中民無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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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2 16: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7政以德禮有恥且格刑罰不中民無所措
題文詩: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
而鑄刑書.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議事以制,
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
,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
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
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以忠,悚之以行,
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
斷之以剛;求是哲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
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而,不生禍亂;
民知有辟,不忌於上,並有爭心,於書,
僥倖以成,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子相鄭國,制參,
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
刑文王德,日靖四方;儀刑文王,萬邦作孚;
何辟之有?民知爭端,將棄禮儀,於書;
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並行.
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報曰:僑不才不,
能及子孫,吾以救世.偷薄之政,自是滋矣.
孔子傷之,曰導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無恥.禮樂不興,
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手足.
孟氏使,陽膚,士師問於,曾子亦曰: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哀矜勿喜.
【原文】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1)。晉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議事以制(3),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閒之以誼(義)(4),糾之以政(5),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務(8),使之以和(9),臨之以敬,(10)蒞之以強(11),斷之以剛(12)。猶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14),並有爭心,以征於書(15),而征(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興(17),皆叔世也(18)。今吾相鄭國(19),制參(三)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22),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材(才)(23),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24),自是滋矣。孔子傷之,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25)。』「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措)手足(26)。』孟氏使陽膚為士師(27),問於曾子(28),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29)。』
【注釋】  (1)子產:即公孫僑,字子產,春秋時著名的政治家。在鄭國執政,將刑書鑄於鼎,公佈於眾。(2)叔向:名羊舌肸(xī),晉國大夫。非之:指責子產鑄刑書。以下叔向與子產的問答,均見【左傳】昭公六年。(3)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據事定罪,不公佈刑法。刑辟:刑法。(4)閒:柵欄,引申為約束。(5)糾:督察,矯正。(6)奉:養。(7)悚(sǒng):恐懼。行:行為。(8)務:時務。(9)和:和睦。(10)臨:領導之意。敬:莊重。(11)蒞:意與『臨』同。避:盡力。(12)斷:決斷。剛:果斷。(13)上:指最高統治者。(14)不忌於上:不怕統治者。(15)征:徵引。書:指刑書。(16)九刑:墨、劓、宮、刖、辟及流、贖、鞭、撲九種刑罰。(17)三辟:指禹刑、湯刑、九刑等三種刑法。(18)叔世:末世。(19)子:古時對人之尊稱。(20)【詩】曰等句:引詩見【詩經·周頌·我將】。儀式:指法式。刑:效法。(21)又曰等句:引詩見【詩經·大雅·文王】。孚:信,信服。(22)錐(Zhuī)刀之末:錐刀的末端。比喻細微之事。 (23)不才:無能。自謙之詞。
(子產的別名:公孫僑、姬僑,前584 年-前522年))(24)偷(tōu)薄:輕薄。(25)(孔子)曰云云:引文見【論語·為政】,語句有顛倒。導:引導。齊:整治。恥:廉恥。格:歸順。免:指避免犯罪。(26)『禮樂不興』等句:見【論語·子路】。中(zhòng):得當。(27)孟氏:孟孫氏,魯大夫。陽膚:曾子之弟子。士師:獄官。(28)曾子:即曾彥,字子輿,孔子之弟子。(29)『上失其道』等句:引文見【論語·子張】。
【譯文】
 春秋的時候,王道逐漸被破壞,政教風化不普及,子產為鄭國相時就鑄刑法於鼎上。晉國叔向指責他說: 『以前先王先討論犯罪的情況,然後再確定罪行。不制定刑法,是害怕人民有爭鬥的思想,這樣仍然不能加以禁止防禦,所以就用道義來防範,用政令來督察,用禮來示範,用誠信來保持操守,用仁來進行教化;制定官祿地位來勉勵他們服從,嚴厲判處罪犯來使他們為放縱感到害怕。害怕還達不到目標,所以用忠誠來教誨他們,根據行為來獎勵他們,用時務來教導他們,溫和地役使他們,嚴肅地面對他們,用強大力量監視他們,果敢地斷刑。如此,還要尋求具有超凡道德才智的公侯,明察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長者,仁慈恩惠的老師。這樣百姓就可以服從指揮了,不會發生災禍動亂。百姓知道有刑法,就不會害怕長官,有了爭辯的心思,就在刑典上加以求證,心存僥倖而逃避刑法,就不可治理了。
    夏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禹刑」,商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湯刑」,周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九刑」。三代刑法的興起,都在每代末世。現在您治理鄭國,參照夏、商、周三代的刑法,鑄刑律於鼎上,用以治理人民,不也很難嗎!【詩】上說:「按照文王以德教化的作法,那麼每天四方都安寧。,又說:「刑罰如文王,那麼萬邦都誠信歸順。如此,何必制訂刑律?人民知道爭訟,就要放棄禮義而去求證於刑書。像錐刀尖端般的小事,都在盡力爭奪,將使錯亂的案件更加繁多,賄賂的行為並舉。在您活着的時候,鄭國恐怕要衰敗吧!』
    子產回信說道: 『按照您所說的,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子孫,我衹用此挽救當代。』輕薄的政治,就從這裏開始蔓延。孔子對此感到哀痛,就說:『用道德來誘導他們,用禮教來整頓他們,人民不但有廉恥之心,而且人心歸服;用政令來誘導他們,用刑罰來整頓他們,人民衹是暫時地免於罪過,卻沒有廉恥之心。』『禮樂制度不興起,刑罰就不會得當;刑罰不得當,百姓就連手腳都不知道擺在哪裹才好。』孟氏任陽膚為士師官,他就向曾子請教,曾子答道: 『在上位的人去了規範,百姓早就離心離德了。你如果能夠審出罪犯的真情,就應該加以同情和憐憫,而不要自鳴得意。』

黃池母 發表於 2025-7-13 19:38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書·刑法志】"政以德禮"章義疏

【漢書·刑法志】所載春秋刑政之變,實為三代王道嬗變之關鍵。子產鑄刑書而叔向非之,此一公案非徒法制之爭,實乃兩種治國理念之深刻交鋒。本文試析其要義,以明德禮與刑罰之辯證關係。

一、叔向非刑之三重理據
叔向所言"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實承西周"懸法象魏"之傳統。【周禮】載"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其制重在使民知禮義之大防,而非詳列科條。其理據有三:其一,"懼民之有爭心",恐民"刀筆相繩"而壞淳厚之風;其二,主張"義-政-禮-信"四維約束,以義制欲,以政導行,以禮化俗,以信立誠;其三,強調"閒之以誼,糾之以政"的預防之道,此即孔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之先聲。

二、子產刑書之歷史必然
然子產鑄刑書,實應時代之需。【左傳·昭公六年】載鄭國"多盜",傳統禮治已難維繫社會秩序。刑書之鑄,非棄德禮,乃以明確律令補禮治之不足。此正合荀子"隆禮重法"之義,亦暗合【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的權變思想。班固於此雖引叔向之言,然觀【漢書】全書,實持德主刑輔之平衡立場。

三、"有恥且格"的治本之道
孔子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此語實為本章註腳。"民無所措手足"之警,非謂廢除刑罰,乃強調"刑罰中"(【禮記·大傳】)的重要性。漢代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得此旨,主張"任德不任刑",然其【公羊】決獄,實為禮刑融合之實踐。

四、當代啟示
班固述此史事,暗含"觀今宜鑑古"之微意。德禮如春雨潤物,刑罰似秋霜肅物,二者相濟,方成治道。今之立法,當師古人"明刑弼教"之智:一則立法須本於民彝,二則司法當通於人情,三則普法需合於教化。昔唐律"一準乎禮",宋【刑統】"推原人情",皆可為法。

結語:
【刑法志】此章之要,在明"禮者禁於將然之前,法者禁於已然之後"(【大戴禮記】)的互補關係。班固之述,非簡單復古,實寓"承百代之流,而會乎當今之變"(郭象【莊子注】)的深意。讀史者當於此等處,得古人通變之智慧焉。

(全文798字)
是飛 發表於 2025-7-30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書·刑法志】"政以德禮"章義疏

【漢書·刑法志】所載春秋時期子產鑄刑書而叔向非之的史事,實為中華法系"德禮刑政"思想體系之關鍵註腳。本文試析其要義有三:

一、先王之道與刑辟之辨
叔向所言"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實承【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之旨。先王制刑,重在"象天道而作刑",非以刻律條文為尚。如【周禮】載"懸法象魏"之制,乃使民觀象知禁,非恃條文相繩。孔子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正與此脈相承。鑄刑書之舉,恰如【老子】所戒"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將致"民知爭端"之弊。

二、德禮政刑四維體系
叔向提出"限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的治理次第,與【禮記·樂記】"禮以道其志,刑以防其奸"形成互證。其中"義"為天道之宜,"政"為制度顯化,"禮"乃行為規範,"信"系契約精神。四者環環相扣,正如【管子·牧民】所言"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刑罰僅居末節。班固在【白虎通義】中特別強調"聖人治天下,必有刑罰何?所以佐德助治也",正是此義。

三、刑中之道與民命攸關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一語,源自【論語·子路】。所謂"中",非僅量刑恰當,更含【尚書】"惟良折獄"之意。【春秋繁露·精華】云:"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董仲舒以【春秋】決獄,正是追求"情法之平"。班固在【漢書·循吏傳】中特標"治民導德齊禮"者,與此章形成經權呼應。

要之,此章通過春秋史事,揭示出漢代"德主刑輔"治國理念的深層邏輯:德禮為體,政刑為用;德禮防患未然,刑政禁於已然。這種"明刑弼教"的思想,既不同於法家"以刑去刑"的極端主張,亦有別於後世酷吏之濫刑,對今日法治建設中的"德法共治"仍具啟示意義。讀者當結合【漢書·董仲舒傳】所載"天道任德不任刑"之論,方能得其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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