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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刑罚的轻重根据什么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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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莉 發表於 2023-5-30 21: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两,谓囚证也。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也。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也。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出金赎罪也。五罚弗服,正于五过。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也。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言刑罚随世轻重也。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凡刑所以齐非齐。

出自〖群书治要〗卷二〖尚书〗

刑罚的轻重根据什么来定

刑罚的轻重根据什么来定

两造,张居正〖尚书直解〗:『是两家争讼的皆至,就如今原告被告都到官一般。』具备,张居正〖尚书直解〗:『具备,是供词与佐证都在。』,众。简孚,蔡沈〖书集传〗:『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审判时一定是原告和被告都到场,供词与佐证具备,众狱官一起听审入五刑的言辞。两,谓囚证也。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也。两,指囚、证双方。造,至的意思。原告、被告各方都到,证据齐备,众狱官共同听审他们入五种刑罚的言辞。五辞检核,符合实情,就按五刑定罪。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也。五辞经过核实,的确有罪过,便按五刑定罪。五刑之辞经过检核,辞与刑不能相应,就按照『五罚』来定罪。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出金赎罪也。不简核,说的是与五刑不相应,应当出钱赎罪。按『五罚』治罪仍不应当的,就按照『五过』来治罪。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也。不服,就是辞与罚不相应而不当罚的意思。按照『五过』的标准来处理,也就是给予赦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言刑罚随世轻重也。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凡刑所以齐非齐。

新国,孔颖达疏引郑玄注:『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于教也。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新国』,指刚刚开辟土地、树立国君的诸侯国。这样的国家既然属于新建立的国家,人民尚未习惯于国家的教诫、法令,不能骤然加以督责禁止,因此使用轻法,使民众渐渐接受教化。『平国』,指继承太平守成之国。『用中典』,使用通常实行的法律。『篡弑』,指诸侯国君臣之间自相篡位、谋逆谋弑。『叛逆』,指诸侯国叛王,即诸侯国的国君反叛周天子,如管叔、蔡叔之类。『用重典』,出兵征伐。如果诸侯国政教大乱,人民也已经转化为恶,就用重典征伐,灭掉其人。因为这时的国家,不是通过通常实行的法律就能治理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按照『五刑』条款判罪若有疑点,就改用『五罚』。按照『五罚』条款处罚若有疑点,就改用『五过』。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从刑有疑则宽而从罚,从罚有疑则宽而从免。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时势来定。刑罚虽然整齐划一,却有参差不齐的情况。言刑罚随世轻重也。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凡刑所以齐非齐。说的是刑罚要随时势不同决定轻重。新建立的邦国用轻典,对叛逆篡弑的乱国用重典,对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刑罚虽然整齐划一,却有参差不齐的情况。

清幽 發表於 2025-4-4 23:08 | 顯示全部樓層
《尚书》刑政思想发微:论"五辞三正"的司法审断体系

《尚书·吕刑》所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司法原则,实为中华法系之圭臬。此中精义,当从三个层面剖析:

一、诉讼程序之严谨性
"两造"之说,郑玄注为"囚证",孔颖达疏解为"两人谓囚与证",张居正直解更明言"如原告被告皆至"。这种原被两告对簿公堂的制度设计,较之《周礼》"以两造禁民讼"的记载更为完备。所谓"师听五辞",非独指法官一人,实为"众狱官共听"的合议制度。蔡沈《书集传》强调"简核其实"的取证原则,与《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的慎刑思想一脉相承。

二、证据认定的层级体系
五辞简核制度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首先"正于五刑"需满足"信有罪验"的证明标准;若"不应五刑"则降等为赎刑;至"五罚弗服"则转为过失认定。这种"刑-罚-过"的三阶认定体系,与《周礼》"三刺三宥"制度互为表里。尤值注意的是"疑罪从赦"原则,《吕刑》明言"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较之《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记载,更显系统化。

三、刑罚适用的时中性
"刑罚世轻世重"的治理智慧,郑玄注揭示其本质为"观世俗而制轻重"。孔颖达疏解"新国用轻典"时,特别指出"民未习教"的教化考量;而对"乱国用重典"的诠释,则引郑注"化恶伐灭"为说,与《荀子·正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刑名理论遥相呼应。这种"惟齐非齐"的辩证思维,实为"礼刑相济"政治哲学的具体呈现。

要之,《吕刑》所构建的司法体系,既强调"两造五辞"的程序正义,又注重"简孚有验"的实体真实,更包含"世轻重"的治理弹性。今日观之,其中蕴含的慎刑思想、证据规则与时中智慧,仍不失为法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资源。
赵耶 發表於 2025-6-26 16:16 | 顯示全部樓層
《尚书》刑政纲目疏证

《吕刑》所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之制,实为三代司法精义所在。郑玄注"两谓囚证"者,乃指讼狱双方主体完备之要义。"造"训为至,非仅指涉物理空间之到场,更强调诉讼主体法律地位之确立。张居正《直解》以"两家争讼皆至"释之,深得古意。此制与《周礼·秋官》"以两造禁民讼"互为表里,构成周代诉讼制度之核心规范。

五听之法的实质在于"简孚"二字。蔡沈《书集传》谓"简核其实,孚无可疑",揭示出证据裁判原则之雏形。五辞核验之程序,实为"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制度之滥觞。贾公彦疏《周礼》云:"观其出言,察其颜色,审其气息,听其声调,视其瞳眸",正可与此相互发明。这种综合判断方法,较之单纯依靠刑讯获取口供,更具司法理性。

疑罪从赎制度尤见先民智慧。"五刑不简"则入五罚,"五罚弗服"则归五过,形成三级递进的疑罪处理机制。孔颖达疏引郑玄注,阐明赎刑乃"疑则赦从罚"的具体实践。此与《易经》"议狱缓死"、《论语》"赦小过"的思想一脉相承,体现"明德慎罚"的司法伦理。

"刑罚世轻世重"之说,实为动态立法观的经典表述。新国、平国、乱国的三分法,与《周礼》"刑新国用轻典"诸说相印证。郑玄注特别指出"新国民未习教"的特性,揭示出法律移植必须考虑民众接受度的深刻认识。这种"齐非齐"的辩证思维,既反对机械执法,又杜绝任意裁量,与《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司法方法论遥相呼应。

要之,《吕刑》所构建的司法体系,以两造对质为程序基础,以五听核验为事实认定方法,以疑罪从赦为价值取向,以世轻重为调节机制,形成层次分明、张弛有度的法律治理范式。其"惟齐非齐"的核心理念,至今仍对法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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