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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 刑罚本是凶器,为什么这里却称之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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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莉 發表於 2023-6-21 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刑罚本是凶器,为什么这里却称之为『善』?

刑罚本是凶器,为什么这里却称之为『善』?

王曰:『乌乎!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皆王同姓,有父兄弟子孙列者也。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吁,叹也。有国有土,诸侯也。告汝以善用刑之道也。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在今汝安百官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

出自〖群书治要〗卷二〖尚书〗。

逆,孔颖达疏:『逆,迎也。上天授人为主,是下天命也。诸侯上辅天子,是逆天命也』,迎。三德,〖尚书·洪范〗篇:『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三德,即正直、刚、柔。庆,善。劳谦,出自〖周易·谦卦〗:『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孔颖达疏:『上句「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是「先戒以劳谦之德」也。』这是用〖周易〗的『劳谦之德』来解释『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周穆王说:『呜呼!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及幼子、童孙们,你们都听我说。皆王同姓,有父兄弟子孙列者也。这些人都是周王的同姓,有着父、兄、弟、子、孙的次第。希望你们敬迎上天所命,来奉事我一人。虽被人畏敬,不要自认为值得畏敬;虽被人称美,不要自认为值得称美。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希望你们恭敬顺从上天所命,来奉事我一人的训诫。行事虽然被人恭敬,你们不要自认为值得恭敬;虽被别人称赞,不要自以为有美好的德行。敬慎地使用五刑,成就正直、刚、柔三德。天子一人有了善行,万民都将依赖他而受益。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首先告诫劳谦之德,再教导要敬慎五刑,来成就自己刚、柔、正直这三种品德。天子有善行,全天下人民都依之受益。

这是强调要有〖弟子规〗上所说的『闻誉恐,闻过欣』的态度,才能够『直谅士,渐相亲』。虽然大家都敬畏我、恭敬我;虽然我有功劳,别人都称赞我,但我还是仍然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这样才能让正直的、能够犯言直谏的人亲近我,指正我的过失和不足。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吁,叹也。有国有土,诸侯也。告汝以善用刑之道也。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在今汝安百官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

祥,善。蔡沈〖书集传〗:『夫刑,凶器也,而谓之祥者,刑期无刑,民协于中,其祥莫大焉。刑罚本来是凶器,但是这里却称之为『善』,因为用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不用刑罚的目的,人民因为刑罚使自己的行为都协调到中道上来,这样就不会犯过失。也就是说,要怀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使用刑罚。

周穆王说:『来!有国有土的诸侯们,我告诉你们如何善用刑罚。吁,叹也。有国有土,诸侯也。告汝以善用刑之道也。吁,感叹的意思。有国有土,指的是诸侯。下面是告诉你们善用刑罚的道理。如今你们安定百姓,要选择的是什么?不就是人吗?要敬慎什么?不就是刑罚吗?在今汝安百官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现在你们要安定百官和人民的方法,应当选择什么?不就是吉人吗?应当恭敬什么?不就是五刑吗?

这说明,古人把选贤任能和刑罚都看得很重要,要选择德才兼备的人出任各级领导的位置上,在用刑时一定要谨慎。

马而 發表於 2025-7-4 14:19 | 顯示全部樓層
《论"祥刑":五刑三德之辨微》

(一)刑器之用,本乎天道
《尚书》所载"祥刑"之旨,非谓刑具本身为善,乃言其"慎刑明德"之用。《周礼·秋官》云:"刑者,侀也。侀者,成也。"郑玄注:"刑所以成德。"此正与《洪范》"三德"相表里。五刑之设,非为逞凶,实乃"弼教"之具。《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恰是"凶器致善"的枢机所在。

(二)三德相济的刑政要义
孔颖达疏解"刚柔正直"三德,实为用刑之纲纪。刚克以惩元恶,柔克以恤疑狱,正直以持中道。《汉书·刑法志》引孔子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此"中"字即正直之德的体现。周穆王诫诸侯"虽畏勿畏",正是要求执法者以"劳谦"持心,既不滥刑立威,亦不纵恶沽名。程颐《易传》释谦卦云:"劳而不伐,有功而不德",恰可作此句注脚。

(三)天命与刑德的体用关系
"敬逆天命"与"惟敬五刑"实为体用关系。《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刑罚作为"天讨"的具现,必须符合"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准则。朱熹在《戊申封事》中指出:"刑者,圣人所以爱民之具。"这种"祥刑"观,本质上是通过刑律实现"刑期于无刑"的治理理想,与《论语》"不教而杀谓之虐"形成互文。

(四)历史镜鉴中的刑德平衡
《唐律疏议·名例》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种"本用"观正是对周穆王训诫的延续。司马光《资治通鉴》载汉文帝废肉刑事,特别强调"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恰是"祥刑"的实践典范。反观《荀子·正论》批评"乱世之征,其刑繁",更凸显"敬刑"与"滥刑"的本质区别。

结语:
"祥刑"之善,不在刑具本身,而在其"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王夫之《读通鉴论》有云:"严以治吏,宽以养民。"这种刚柔相济的刑政观,正是"三德"在现代治理中的回响。今日读《群书治要》,犹见先贤以刑止刑、化凶为祥的政治哲学,其价值历久弥新。
非中文名二 發表於 2025-7-22 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祥刑"之义:五刑三德的政治伦理诠释》

《尚书》所载周穆王"祥刑"之论,实为上古刑政思想之精义。所谓"刑罚本凶器而称善"者,当从三个层面解之:

一、刑以承天:天命观下的政治合法性
孔颖达疏"逆天命"为"诸侯上辅天子",揭示出"敬五刑"实为政治共同体维系之要义。《洪范》三德体系中,刚克(威刑)与柔克(德教)本属阴阳和合之道。郑玄注《周礼》云:"刑者,所以辅教而助化也",正与穆王"兆民赖之"相呼应。五刑之"祥",非指刑戮本身,而在其"应天顺人"的秩序建构功能。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此乃"凶器称善"的第一重义理。

二、刑以成德:主体修养的实践工夫
"虽畏勿畏,虽休勿休"的劳谦之德,实为《周易》"亢龙有悔"的刑政演绎。王弼注《谦卦》"劳谦"谓:"鸣谦则吉,劳谦则贞",正与穆王戒惧之心相通。考《吕刑》"惟良折狱"之说,可知五刑之善,端在执法者以"战战兢兢"之心行"明明赫赫"之事。朱熹解此云:"刑者,君子所以成德之器",乃指司法过程即道德修炼,此为第二重深意。

三、刑以安民:政治实践的终极关怀
"有邦有土"之诫,体现"明德慎罚"的治理智慧。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指出:"祥刑者,刑中而民服之谓"。观《左传》"刑以正邪"、《孟子"省刑罚"之论,皆与穆王"安百姓"之旨暗合。董仲舒《春秋繁露》所谓"刑者德之辅",恰说明五刑之"祥",终归于"一人有庆,兆民赖之"的民本精神,此第三重奥义。

要之,"祥刑"之说非谓刑具可亲,而在其"缘天理、本人情"的政治伦理。程颐《伊川易传》释"刚柔相济"云:"威而不猛,柔而不懦",正可作"五刑成三德"的最佳注脚。今人读此,当思"刑措不用"为至善,而"刑当其罪"亦为至善,二者看似相反而实相成,此乃中国传统法思想之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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