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说来,秦不存在父家长的霸权。因为分户政策以及“生分”、“出赘”之俗,必使父家长对家庭的管理权力不能长期集中把握。父子异居别业,财权分明,经济利害关系突出,甚或“借父i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父家长权威荡然无存。秦立“首匿相坐”之法,反对“父子相隐”,提倡大义灭亲,遂使父家长毫无威严。由“相隐”到“相告”,这是家庭内人际关系上的大变革。秦人与孝悌甚为隔膜。有时也讲“孝”,但要求的却是“父慈子孝”的双边对等关系,而并非使子女五条件地屈从于父权。秦把孝悌列入“六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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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简《法律答问》。
在宗法理论中以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儒又总结为“妇女七出”③,这七条都是因为违犯了宗法原则。秦重在鼓励和支持成年男子独自成家立业,因此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家风。《日书》反映,秦人所普遍担心的最大家庭灾难是“取妻不终”、“两寡”、“死若弃”、“弃若亡”;所倾心仰慕的是“夫爱妻”、“妻爱夫”。可见秦人普遍的社会心态乃是追求建立一个夫妻恩爱、永恒巩固的家庭,而不是丈夫对妻子的统治,也容不得“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易・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正是这种时代要求的理论反映.中国向以农业立国,战国、秦时社会又始奠基于小农个体家庭之上。因而求得一绝对稳定的小家庭以为生计之本,不论对人民,还是统治者都是绝对必须的。反对夫妻无原则的离异也就成为秦政府的急务,这便产生了政府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干预政策与措施。秦简透露,只有得到官府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强调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规范化、严肃化,因而增加了离异的困难性,有利于个体小家庭的巩固。“弃妻不书”、“去夫亡”都是犯罪,这都着眼于保障一夫一妻小家庭的稳定。秦一定的夫权还是存在的,然而未达到如前后时代那样强烈地步。“夫信妇贞”是对双方的平等要求。秦律规定:“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等,夫“当耐”,其处理与“斗决人耳”的社会犯罪相同,可见丈夫并无殴打妻子的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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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② 《韩非子・说林上》云:“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日:必私积聚.”
③ 《大戴礼记・本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