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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什么是家庭?家庭是可有可无的人生旅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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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20-7-26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是男女两性的两人或多人,及其子孙,为实现社会基本权利而共同组建的婚姻血缘组织。

家庭是人们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缔结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人们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缔结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人们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缔结的社会组织

我国自古以来,最普遍的人文伦理学说,其基本义理,就是从家庭出发,阐发人的孝义及其责任。

在政治意义上,现代,乃至古代,都将家庭确立为社会法人,是具有法制身分的组织。如《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男女双方组建的婚姻家庭,如果不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不为法制所公认,是违法、悖礼的。现代即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得到现行法制系统的公证,即向民政局申请结婚证。一旦成立,家庭里的每个成员都要接受家庭伦理及家庭法制的约束。

然而,由于历朝历代,在家庭伦理及家庭法制上的建设不一,导致家庭的基本成员,男女双方对家庭的解读,及从家庭中获得的权利,都相去甚远。

儒家孝义之说,是我国自古最普遍的,维护家庭伦理的人文理论学说。家庭伦理的建立,目的是建立家庭公义,使得处于家庭之下的每个成员,都能获得与责任相匹配的权利即义利之说,为压制利益诱惑,儒学抑利倡义,并共同建设家庭,在社会上谋求共同发展。由于男女双方在生理、品性上的天然差异,儒家对男女的家庭职能定位尊卑是职能差异,不是贵贱差异,尊卑与贵贱是两个概念,现代人常混淆,有所不同。但在儒家学说里,女方一旦进入男方家庭,即使成为家庭的所有者之一,这在礼法上的表现,就是婚姻举行时,女方入族谱,女方逝世後,亦入族谱,而在权利上,女方对家庭是拥有者同居共产,而非家庭的所有物,在平常的生活中,男女双方也必须相濡以沫,共行孝悌之义,对于家暴,不管施行者是哪一方,都是应受追责、谴责的。

然而,伦理虽善,终归只是心性的道德约束,并无法普遍地、完全地对事实上在家庭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男方实现礼法上的严格规范,但相对而言,已经可以保证社会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和谐共处,安定发展。

对于礼制的缺憾,我国自古就在法制上,对家庭有所约定,如“七出三不去”等。毫无疑问,古代对婚姻制度的立法是不足的,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古代的法制源自于礼以外,政府对社会的管制有限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古代的乡县以下,是宗法制度,即家族自治,家族自治的家法,主要也是来源于礼制,但是自主独立的程度很高是否有悖于礼,僭越于礼,都无法监管,这就导致私义男方之义、女方之义往往而凌驾于公义家庭孝义之上的现象许多人只看到男方私义泛滥的现象,却看不到女方私义泛滥,如女方性解放,实质是背叛家庭,又如文青类女性对家庭毫无意识,对家庭职能弃置,也是导致家暴产生的原因之一

而现代政府对社会的管制是到达了村、街道的程度,那么,现代法制对家庭孝义的监管到位吗?答案仍然是否定的。虽然现代法制比古代成熟,但是现代社会对婚姻的定义,受西方女权影响为主,因此关于家庭的法制的建立极不完善观念与古代相左,不能参照古代,我国目前在婚姻家庭法制上,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比如近年出了离婚後女方不能分享男方婚前财产的规定,今年又出台了离婚冷静期,这些法制其实对女方是很不利的,二是在现代家庭是不受传统礼制管制,这样男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处于历史上前古未有的高度,拥有极大的自由处置权,而不受家庭孝义,社会公义的惩处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即拜金主义的今天,婚姻家庭已经成为男女双方的性交易机制,因此结婚离婚成为自由,即使有了後代,也可以置後代的家庭权利于不顾;而许多女性通过婚姻方式,谋取男方婚前财产的图谋,也导致了“女方不能分享男方婚前财产”规定的实施

西方女权主义在中国的宣传,一直坚持将婚姻解释为爱情的结合笔者认为所谓爱情不过是人类情感一时激动的幻觉,但待时间磨炼,当这种情感激动平淡化,男女之间的所谓爱情就会消逝,所谓“爱情结合”实质是性交易合法化,而与家庭无关,并由此鼓吹现代中国女性的权利,比古代要大,因为婚姻自由,使得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这种言论实在是蛊惑人心之说,导致了现代女性在婚後,不但其家庭权利,即使是其个人权利,也受不到法制、礼制的保障!既然婚姻是性交易,一旦各自对这个交易无需求,家暴、或其他冲突就成为必然。

而西方女权主义,利用人们对家庭的无知,继续虚无化家庭,将法制礼制的缺位,歪曲为男女固有矛盾从而反证家庭的建立毫无意义,意图深化中国社会的男女对立矛盾。

近日,河南商丘一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家暴犯罪,最终女方为求生存而从楼上跳下,导致下身瘫痪。该新闻一夜之间风闻全国,光明日报更是祭出时评:如何捍卫离婚权。将本已十分虚弱的家庭观念,再次推向深渊。

光明时评:如何捍卫离婚权

光明时评:如何捍卫离婚权

对此,笔者的评论是:

女权主义虚无化家庭

女权主义虚无化家庭

家庭是男女双方的共同组织

家庭是男女双方的共同组织

家庭不是旅馆,更不是性交易的合法化机制,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终身权利,保障每个人生有所依,死有所归的社会基本组织,只有充分认识、肯定家庭的孝义、职能,回归对家庭的正常认知,人们才能从家庭制度里,获得自己需求的基本社会权利,虚无化家庭制度,只会导致家庭成员的应得权利,受到更严重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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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族类 發表於 2025-6-25 00:35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家庭之本质与礼法建构》

(按:此帖所论家庭之义理,实关涉人伦根本,今试以经史为纲,参酌古今制度,作系统阐发)

一、家庭非旅舍,乃人伦之基
《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此五伦相生之序,正见家庭实为天道人伦之枢机。管子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而四维之立,必始于家庭孝悌。今人以"人生旅馆"喻家庭,实未明《礼记·大学》"修身齐家"之要义——家者,所以正伦理、笃恩义之所,非徒栖身之逆旅也。

二、礼法共构的家庭秩序
1. 礼制维度
《仪礼·士昏礼》详载"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其仪节之谨严,正显古人"慎夫妇之始"的深意。郑玄注《周礼》谓"媒氏掌万民之判",可见婚姻缔结乃社会公器。今人所谓"同居共产",实本于《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的共财制度,此非权利剥夺,恰是责任共担的伦理设计。

2. 法制维度
唐律《户婚律》载"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而"妻殴夫徒一年",表面似不平等,然细究其文:若夫"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三等",且"三不去"制度(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实为弱势方设保障。此与今世《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实有暗合,皆示明家庭暴力非私域之事。

三、古今家庭职能辨正
1. 经济共同体
《孟子》言"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家庭经济模式,与今日《民法典》第1042条"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皆确认家庭作为基本经济单元的功能。然古人更重"共财"背后的伦理意义,《颜氏家训》云:"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此义利之辨实超乎现代契约关系。

2. 教化之所
《孝经》言"教民亲爱莫善于孝",家庭实为道德教化初始课堂。朱子《家礼》载晨昏定省之仪,非为形式,乃培养"仁之实,事亲是也"的德性根基。今人每谓传统家庭压抑个性,却忽略《温公家范》"慈而不溺,严而不苛"的平衡智慧。

四、当代启示
观《大清民律草案》至现行《民法典》,可见家庭立法已由"宗法伦理"转向"人格平等"。然需警醒者:
1. 法律平等非谓消解孝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正是传统孝道的现代转化。
2. 家庭自治仍当以《礼记·礼运》"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为理想境界,此非复古,实为人性之常。

结语
家庭者,形为共爨之居,实乃心性磨砺之场。昔张载《西铭》以乾坤为父母,正见家庭伦理通天人之际。今人当鉴古知今:既不可如五四时期全盘否定家庭价值,亦不必拘泥古礼形式。要在得古人"仁民爱物"之心,建构成兼具伦理温度与法律保障的现代家庭关系。
鬼牛土狍 發表於 2025-7-18 07:12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家庭之本质与礼法建构》

家庭绝非人生逆旅之暂栖,实乃文明存续之根基。《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此生生之序,正揭示家庭乃天道人伦之枢机。今试从三端论之:

一、礼法视域下的制度性本质
《礼记·昏义》明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古代"六礼"程序与今之婚姻登记,皆体现家庭作为法制实体的特性。汉代《二年律令》已有"弃妻畀所赍"的财产分割条款,唐代《户婚律》更详列"义绝"条件。此非徒为约束,实乃通过"正名"实现"定分"——名分既定,则夫妇有别,父子有亲,此《白虎通义》所谓"人含五常而生,声教须礼以成"之深意。

二、伦理维度中的主体性建构
儒家言"门内之治恩掩义",非谓无原则之私爱,实指基于差序的共同体建构。《仪礼·丧服》载"父子首足""夫妻牉合"之喻,恰说明尊卑乃职能分工,非价值高下。郑玄注《周礼》"阴礼教亲"条,特强调"妇德"非压制,实为"成家内之治"。王阳明《传习录》载"见父自然知孝"之论,正揭示家庭伦理乃主体自觉之唤醒,非外力强加。

三、古今之变中的动态平衡
司马光《书仪》载宋代"妇人有三从"时,特别注明"从子"条仅适用于"子已壮而有室"者,此见礼制弹性。清儒戴震《孟子字义疏证》更直言:"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此批判正反映传统家庭观的内在调适需求。今日《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之规定,实为礼法合流之现代转型。

《颜氏家训》云:"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家庭之重,在于其既是文明基因的承载者,又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当代所谓"人生旅馆"之谬,盖因未睹《大学》"家齐而后国治"之深意。若使礼之精神与法之形式相济,则家庭必为安顿心灵之仁宅,非暂寄形骸之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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