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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古] 在唐朝,皇帝的圣旨和国家的法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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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禾田讲古 发表于 2018-8-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大唐王朝,公认强大的亮眼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大唐王朝,公认强大的亮眼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大唐王朝,公认强大的亮眼!

广阔无垠的国土,横扫千里的沙场威风,稻米流脂粟米白的富庶场面,长安洛阳的繁华盛景,伴着唐诗的豪迈大气,令无数国人心向往之。中国人在海外被称为唐人,海外的华裔聚居区更叫唐人街,即可知这个强大王朝,见证了国人多少骄傲记忆。

而这样一个骄傲年代,是靠什么撑起的?比较出名的,是帝王将相甚至文豪墨客,但不太出名的里面,更是有一个无名英雄:法律。

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唐律》以其完备的体系和依法治国的精神,早早确立了无可争议的伟岸形象。它是中国古代最早最完备的法典,更对东亚邻国产生深远影响。大唐王朝曾经的辉煌里,这部煌煌律典,更仿佛沉默的砖石,牢牢撑住江山大业!

它有多强大?看唐朝几件和法律有关的“小事”,答案就非常明白。

一:错案追责跑不了

比起之前的王朝来,唐朝法律里一个重大进步,就是错案追责。

甲库:唐朝的档案存放机关

甲库:唐朝的档案存放机关

甲库:唐朝的档案存放机关

这件事情,虽说唐朝之前的王朝,也基本是零容忍,但追责难度却极大。因为一件案子是怎么判的,有哪些官员参与,年头一久就容易成上一笔糊涂账。但是从唐朝起,这事不糊涂!

因为在对待死刑等重大判决时,唐朝历史性的确立了“复奏”原则。地方死刑要经过三次复核,京城的死刑更要经过五次复核。官员草率判人死罪,放在前朝可能就批评两句,放在唐朝,别管有罪没罪,草草执行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也正因不能草率,唐朝死刑判决,也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所有参与讨论的官员都要签字入档。在唐朝以前,一旦出现冤案,判案官员通常可以轻松甩锅。有了唐朝这条法律,什么锅都没得甩。防范冤假错案,才能真正保住民心。

二:食品安全零容忍

除了冤假错案这类大事,一些看上去的“小事”,唐朝法律也绝对不放过。最典型一条,就是食品安全。

在唐朝年间,卖家贩卖食品,有了没商量的硬规定:只要发现贩卖的食品变质,卖家就必须把食品焚烧处理,哪怕没有出售,只要发现没有焚烧,立刻就是先九十大棍招呼。如果有人出售变质食品导致别人生病,最轻也是个流放罪。倘若有人食物中毒致死?那可就摊上大事了,最严可能会判绞刑!

正当防卫很细化

正当防卫很细化

三:正当防卫很细化

唐朝法律里另一个进步处,就是细化了正当防卫原则。

以《唐律》的规定,如果有歹徒闯入老百姓的住所,如果主人不知道他的来意,且受到了袭击,那么将歹徒杀死是无罪的。如果主人知道歹徒的来意,哪怕歹徒还没有打进来,主人事后能有充足证据证明歹徒犯罪,那么提前出手将其杀死,也属于正当防卫。

当然,这样的正当防卫,也有前提,首先必须得在自己的家宅之中。而也有几种人不适合正当防卫,比如老人,小孩,孕妇以及醉酒者,如果他们闯入民宅被杀,无论什么原因,杀人者都要承担责任。

唐朝的“复奏”死刑制度,到底有没有权威性?

唐朝的“复奏”死刑制度,到底有没有权威性?

四:皇帝也没招

唐朝的“复奏”死刑制度,到底有没有权威性?问唐太宗就知道。

唐太宗登基后,最恨的一件事,就是官员履历造假,还特意下诏书宣布:履历造假就是死刑。偏偏温州参军柳雄撞到枪口上,倒霉查出了造假履历的事。这下唐太宗大怒,正想杀一个给大家看看,没想到主管大理寺的官员戴胄硬顶:柳雄的罪按照大唐法律,最多就是个流放,绝对不能杀!

唐太宗这下可怒了,朕的圣旨上说死刑,你居然说法律不能杀,打朕脸呢?没想到戴胄也死硬,别管唐太宗怎么发脾气,就是不松这口。气的唐太宗大帽子都扣上来了,硬说戴胄收了柳雄的贿赂徇私。没想到这帽子前,戴胄依然不惧:皇上如果你要杀柳雄,下个圣旨去杀好了,但要想走司法程序杀,你就是失信天下人。

这狠话放过后,唐太宗也就没了脾气,柳雄最后还是判了流放。硬顶唐太宗的戴胄?得到了唐太宗一句高度评价:有戴胄在,朕还怕冤死人?不怕冤死人,当然就有了国泰民安的贞观盛世。

皇帝杀人杀不了,那皇帝如果想捞人呢?

皇帝杀人杀不了,那皇帝如果想捞人呢?

五:皇帝说情也没用

皇帝杀人杀不了,那皇帝如果想捞人呢?这事唐宣宗很有体会!

唐宣宗年间,为了整顿京城风气,特意提拔了出名刚正的韦澳担任京兆尹,结果这位铁面人物,刚上任就捅了马蜂窝,查了国舅郑光欠税的事,把郑光的庄吏下了牢房。生气的国舅爷闹到了唐宣宗那儿,唐宣宗连忙找韦澳捞人,说郑光是朕最亲的舅舅,这个庄吏又是舅舅最得力的家人,难道就不能网开一面?韦澳直接一句话噎回去:原来皇上的法律,只是对穷人有用对吧?

这句话一噎,唐宣宗就没辙了,干看着犯法的庄吏最后依法被处决。自从这事以后,唐宣宗也知道了法律的厉害,后来他最宠爱的乐工罗程犯法,也被韦澳抓了下牢,急的一群乐工趁给唐宣宗演出的机会,集体哭着求情。气的唐宣宗这次干脆不捞了,直接一句怒骂:我珍惜的是祖宗的法律!

这位唐宣宗,才能以小太宗的名义

这位唐宣宗,才能以小太宗的名义

也就是因为珍惜法律,这位唐宣宗,才能以小太宗的名义,创造唐朝又一个盛世:大中之治。

郭奉孝 发表于 2025-5-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唐代皇权与律法的二元权威结构》

唐代乃中华法系之鼎盛时期,其律令体制呈现出"皇权敕令"与"成文法典"并行的特殊格局。二者虽同属国家治理体系,然其性质、效力及运作机制实有本质区别,构成唐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一、法源体系之辨
《唐律疏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制定需经三省审议、皇帝画敕的立法程序,具有普遍性与稳定性。而皇帝敕令则属特别法,依《狱官令》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此条文明确将敕令效力限定于特定事件,可见二者在法源层级上存在根本差异。敦煌出土《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显示,敕令须经"编格"程序转化为常法,方能获得与律同等的普遍效力。

二、司法实践中的制衡
唐代形成"律令格式"的多元法律体系,《唐会要》卷三十九载:"凡断狱之官,皆举律令格式正条以断之"。大理寺现存判例表明,司法官员对敕令的援引极为审慎。开元年间"裴景仙乞赃案"中,玄宗虽下敕欲处极刑,终因李朝隐据律抗辩而改判,此案例典型体现了律对皇权的制度性约束。

三、权力运行的互补性
在紧急状态下,敕令具有优先效力。《贞观政要》记载太宗"敕令与律相违者,奏闻量定"的原则,显示皇权对律法的尊重。吐鲁番文书所见"敕旨御书"多用于重大军政事务,而田土户婚等日常诉讼仍严格依律裁判,这种分工机制保障了国家治理的弹性与稳定。

四、历史影响的再审视
唐代形成的"律主敕辅"传统,至宋演变为"敕律并行",明清则发展为"例以辅律"体系。日本《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皆承唐制,将敕令纳入严格的法律转化程序,此实为中华法系超越专制窠臼之明证。

要言之,唐代圣旨与国律乃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体系。前者体现皇权意志的临时处分权,后者代表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二者通过严密的程序规制形成动态平衡,共同构建起"法自君出,而治依于法"的治理模式,这正是唐王朝得以维系三百年盛世的重要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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