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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第340期】〖论语·宪问篇第35章〗怎样理解孔子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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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陆英书屋 發表於 2018-5-25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音频学〖论语·宪问篇第35章〗怎样理解孔子主张的『以直报怨』?

14·35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以德报怨』的『德』字,指恩德、恩惠。『以直报怨』的『直』字,指正直,公正。

这段话的意思是,有人问道:『用恩德报答怨恨,怎么样?』孔子说:『那用什么报答恩德呢?要用正直报答怨恨,用恩德报答恩德。』

怎样理解孔子主张的『以直报怨』呢?人与人交往,难免产生恩恩怨怨。怎样处理人世间的恩怨,是人生中的大问题。本章记述了孔子对待恩怨问题的鲜明态度。

别人有恩德于我,应当怎么办?孔子主张要『以德报德』。『知恩图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别人有恩德于我,当然要以恩德相报。

别人有怨恨于我,应当怎么办?这里有三种选择:

一是以怨报怨。这样的态度必然使人们陷入无休止的冲突之中,人世间许多烦恼,以至悲剧都来自于此,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孔子反对以怨报怨,主张『不念旧恶』(〖论语·公冶长〗),对于别人加诸自己身上的恶与怨,采取宽大为怀的态度。

二是以德报怨。当有人问孔子『用恩德报答怨恨怎么样』时,孔子用反问的方法表达了自己反对的态度。〖老子〗中有『大小多少,报怨以德』(〖老子·第三十六章〗)的说法,可以证明这是老子的主张,而不是孔子的思想。

三是以直报怨,这才是孔子的主张。以『直道』来回报怨恨,就是要坚持正直的原则,毫无偏私地去应对,这既有别于以怨报怨的心胸狭隘,又不同于以德报怨的无限度宽大。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明辨是非曲直,也包含有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针锋相对斗争的必要性。

附:

【原文】

14·35或曰:『以德①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②报怨,以德报德。』

【注释】

①德:此处指恩德、恩惠。②:正直,公正。

【译文】

有人问道:『用恩德报答怨恨,怎么样?』孔子说:『那用什么报答恩德呢?要用正直报答怨恨,用恩德报答恩德。』

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25-6-20 01:44 | 顯示全部樓層
《论"以直报怨"的伦理边界与正义维度》
(甲辰年仲夏 释"宪问"第三十五章)

《宪问》此章之辩,实为儒家伦理哲学之精微处。夫子"以直报怨"之说,非仅处世之术,实乃建构社会正义之基石。今试析其三重境界:

一、德怨之辨:伦理秩序的建立
"以德报德"乃人性之常,如《礼记·曲礼》"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所示,构成社会互惠的基本伦理。而"以德报怨"之问,实将道德推向绝对化,夫子"何以报德"之反诘,恰点破其逻辑困境——若善恶同报,则价值判断必将瓦解。程颐《河南程氏遗书》言:"圣人非不容报怨,但不可徇私情耳",正道出此中关捩。

二、直道之体:正义原则的彰显
"直"字之解,郑玄注为"无阿曲",朱熹释为"至公而无私"。在《春秋》笔法中,"直"体现为"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的史官精神。夫子周游列国而"不为卫卿"(《史记·孔子世家》),正是以直道处怨的实践。此非睚眦必报,亦非滥施宽容,而是如《尚书·洪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的中正之道。

三、经权之用:具体情境的智慧
"直"的实践需考量三重维度:其一,于公领域当如《周礼·秋官》"三刺三宥"之制,持法度以断曲直;其二,于私交往可参《孟子·离娄》"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的对应原则;其三,在心性修养上,则需如《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的工夫。王阳明《传习录》云"只在良知上体验",正是此意。

今人解此章,常囿于"宽容vs报复"的二元对立。实则夫子之教,要在建立"爱有差等,施有次第"的伦理秩序。观《荀子·正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之说,可知儒家"直道"包含制度正义的深层诉求。故"以直报怨"非鼓励私相报复,而是倡导在礼法框架内实现"恶恶止其身"(《公羊传·昭公二十年》)的正义。

《周易·系辞》言"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正可作此章注脚。夫子之"直",实为贯通道德心性与社会制度的正义之道,其价值历千年而弥新。

(全文798字)
道法自然 發表於 2025-7-27 06:5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以直报怨"的伦理维度与价值边界》

孔子在《宪问》第35章提出的"以直报怨"思想,实为儒家伦理体系中极具辩证智慧的处世原则。此说既不同于墨家"兼爱"式的无差别回报,亦迥异于法家"以怨报怨"的对抗逻辑,而是在"仁"的统摄下构建的伦理实践方法论。

一、"直"的哲学内涵考辨
郑玄注"直"为"正曲曰直",朱熹释为"无私曲也"。此"直"包含三重意蕴:其一为价值判断的客观性,要求超越个人情感好恶;其二为行为尺度的恰当性,即《中庸》所谓"发而皆中节";其三蕴含制度正义的维度,如《周礼》"以五刑纠万民"的法制精神。这种"直道"既非情绪化的报复,亦非无原则的宽宥,而是以公心行中道。

二、与道家"报怨以德"的学理分野
老子的"报怨以德"(第六十三章)体现"柔弱胜刚强"的辩证思维,其逻辑起点是"道法自然"的宇宙观。而孔子的"以直报怨"则植根于"仁者爱人"的伦理观,强调"义者宜也"(《中庸》)的行为准则。二者根本差异在于:道家追求超越善恶的玄同境界,儒家则坚持善恶分明的人伦秩序。王弼注《老子》时已指出:"圣人体无,无又不可以训,故言必及有",正揭示了两家方法论的本质区别。

三、实践层面的现代诠释
在当代社会关系中,"以直报怨"可解构为三个实践层次:
1. 法律维度: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矫正正义,如《唐律疏议》"诸报仇者,告而杀之勿论"的立法精神;
2. 道德维度:以"絜矩之道"(《大学》)衡平人际关系,如程颐所言"圣人未尝绝物,但以理处之";
3. 心理维度:保持"不迁怒"(《雍也》)的情绪管理,此即王阳明"心外无理"的修养功夫。

四、价值边界与当代启示
需警惕两种误读:一是将"直"简化为机械对等原则,忽略"恕道"的调节作用;二是过度强调"报"的主动性,违背"君子无所争"(《八佾》)的谦德。在全球化语境下,此原则的现代转化应注重:建立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同时保留"亲亲相隐"的人情温度。

结语:
孔子"以直报怨"说实为动态的伦理平衡术,其精妙处恰在"直"字的弹性解释空间——既有"刚健中正"的底线坚守,又含"忠恕一贯"的灵活变通。这种智慧对于构建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系,仍具有重要的范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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