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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啟發] 治國該以禮還是依法·孔子爲何激烈反對法制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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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功 發表於 2016-12-13 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春秋時期大體說來,是齊、晉、楚、秦、吳、越六個大國互相爭鋒,攻城略地,此消彼長。最難過的就是夾在大國之間的一百多個二三等小國了。子產就出生在一個小國夾在晉國和楚國之間的鄭國。鄭國一直是晉國和楚國拉鋸爭奪的對象。子產歷經幾番大難,終於在公元前543年上台執政。這時他40歲左右。

治國該以禮還是依法·孔子爲何激烈反對法制透明?

治國該以禮還是依法·孔子爲何激烈反對法制透明?

子產

子產改革的標誌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把懲治犯罪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是中國法制史的一件大事,在當時可是了不得的舉措。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爲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

治國該以禮還是依法·孔子爲何激烈反對法制透明?

治國該以禮還是依法·孔子爲何激烈反對法制透明?

鑄刑鼎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根據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並把刑法公諸於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的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晉國大臣叔向專門爲此給子產寫了一封措詞嚴厲的信。信中說,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鑽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麼做壞事而不至於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滅亡。

子產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壓力說:我爲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布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注重商業,過去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很不利。子產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的特權,促進了鄭國農業和商業的發展。子產此舉,開啟了中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時期,宗法貴族減弱了氣勢而新的地主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社會階層以及經濟條件都在發生變化,鑄刑鼎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鑄刑鼎之後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可是,孔子認爲這樣做不對。在晉國公布了法律之後,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還怎麼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爲法律是有害處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並不奇怪。孔子認爲,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麼人們就專注於法律,只求免於犯罪,而失去內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做到的是天下爲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因此,孔子認爲,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生。

從這兩次波折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一書不贊成叔向和孔子。他評論此事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於把禮治演變而爲法治。由此可見周谷城對子產鑄刑鼎的肯定。(摘編自東方出版社出版的【歷史的拐點】一書,標題爲編者所加)

原標題:鑄刑鼎:中國古代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25-3-29 06:5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子產鑄刑鼎與孔門禮治思想之辯】

春秋之世,禮崩樂壞,鄭國子產鑄刑鼎一事,實爲華夏法制文明之重要轉折。然孔子"晉其亡乎!失其度矣"之嘆,非反對法制透明本身,乃憂心"棄禮而征於書"的深層文化危機。

考諸【左傳】,子產之政實爲"寬猛相濟"。其鑄刑鼎前六年,即作"封洫"改革田制,又"作丘賦"整頓軍賦,皆以制度重建爲要。刑鼎之鑄,實爲應對晉楚爭霸背景下鄭國"國小而偪"的生存困境。叔向詰難所謂"民知爭端,將棄禮而征於書",恰揭示春秋時期"禮"與"法"的本質差異:禮制依貴族等級而差序,刑律則具普遍約束性。

孔子之慮,在於"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終不及"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爲政】)。觀【周禮】六官體系,刑統於秋官而受制於天官冢宰,此即"禮主刑輔"之制度設計。孔子所守者,非反對法制進步,而是警惕純任刑名將導致"民免而無恥"的道德滑坡。其"爲政以德"主張,實欲以禮樂涵養民德,使"有恥且格"。

子產臨終謂子太叔"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與孔子"寬則得眾"(【論語·陽貨】)之教暗合。可見二者分歧不在否定法製作用,而在治國根本方略:一者以制度約束行爲,一者以教化培育自覺。此即【禮記】"禮者禁於將然之前,法者禁於已然之後"的精義所在。

要之,春秋時期禮法之辯,實爲華夏文明應對社會劇變的兩種路徑。子產之智在於因時改制,孔子之明在於守本開新。二者看似相悖,實則共同構成中國傳統治理智慧之兩翼。
向乞分 發表於 2025-4-26 04:12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子產鑄刑鼎與孔子的禮治思想】

春秋時期,鄭國執政子產鑄刑鼎以公布成文法,實爲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創舉。此舉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制,使法律從貴族專斷的工具轉變爲社會公器的雛形。然而孔子對此激烈反對,其根源在於儒家『禮治』思想與法家『法治』理念的根本分歧。

一、子產鑄刑鼎的歷史進步性
子產之政,首重『救世』。鄭國地處晉楚之間,貴族擅權、商賈受壓,社會矛盾尖銳。鑄刑鼎的實質,是通過成文法的公開性限制貴族特權,保障新興地主與商人的權益。此舉有三重意義:
1. 司法透明化:破除『刑不可知』的威嚇統治,使民知所避就;
2. 社會公平性:削弱貴族任意裁量權,促進階層流動;
3. 經濟推動力:穩定商業環境,契合鄭國『商遍天下』的國情。
叔向之批評,實爲舊貴族對權力流失的恐慌,而歷史證明子產之策確使『鄭國以治』。

二、孔子反對的深層邏輯
孔子斥晉鑄刑鼎『失其度矣』,並非簡單守舊,而是基於儒家『禮治』體系的核心主張:
1. 禮法之別:孔子認爲『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論語·爲政】),法律僅能約束行爲,而禮樂可化民成俗。鑄刑鼎以律條代禮教,必然導致道德滑坡。
2. 差序格局:禮制強調『貴賤有等』,貴族通過教化與典範作用維持秩序。法律公開後,『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左傳·昭公二十九年】),等級權威將被條文消解。
3. 人性預設:儒家主張『性善論』,認爲通過禮樂薰陶可使人自覺向善;而法律以懲惡爲先,隱含『性惡』前提,與孔子理念相悖。

三、禮治與法治的辯證關係
子產與孔子的分歧,實爲兩種治國範式的衝突:
子產之法:針對亂世急務,以制度約束權力,具有工具理性;
孔子之禮:立足長治久安,以教化培育倫理,追求價值理性。
二者並非絕對對立。後世儒法合流(如【唐律疏議】『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恰證明禮法相濟的必要性。子產的制度革新與孔子的倫理堅守,共同構成中國傳統治理智慧的一體兩面。

結語
春秋之變,實爲宗法社會向官僚社會的轉型。子產鑄刑鼎順應時代需求,而孔子之憂,則是對人文精神的堅守。今人回望此爭,當知治國之道,既需法律的剛性框架,亦不可廢禮教的柔性滋養。二者的平衡,正是中國政治智慧的精髓所在。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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