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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啟發] 治国该以礼还是依法·孔子为何激烈反对法制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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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功 發表於 2016-12-13 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春秋时期大体说来,是齐、晋、楚、秦、吴、越六个大国互相争锋,攻城略地,此消彼长。最难过的就是夹在大国之间的一百多个二三等小国了。子产就出生在一个小国夹在晋国和楚国之间的郑国。郑国一直是晋国和楚国拉锯争夺的对象。子产历经几番大难,终于在公元前543年上台执政。这时他40岁左右。

治国该以礼还是依法·孔子为何激烈反对法制透明?

治国该以礼还是依法·孔子为何激烈反对法制透明?

子产

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件大事,在当时可是了不得的举措。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

治国该以礼还是依法·孔子为何激烈反对法制透明?

治国该以礼还是依法·孔子为何激烈反对法制透明?

铸刑鼎

子产决心打破这种蒙昧,他根据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把刑法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子产的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晋国大臣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灭亡。

子产给叔向回了一封信,顶着压力说:我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坚定不移公布法律。结果呢?效果不错,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大众欢迎,犯罪案件减少了。再说,郑国注重商业,过去贵族利用刑罚的随意裁量权压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很不利。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子产此举,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宗法贵族减弱了气势而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动之下,晋国在子产铸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了。可是,孔子认为这样做不对。在晋国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说,晋国大概因此要灭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族脸色,还怎么显出贵族的尊贵?

孔子一向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处的。所以他对铸刑鼎如此猛贬,并不奇怪。孔子认为,如果用法律治理国家,那么人们就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内心的廉耻,这样的社会未免太不理想。应该做到的是天下为公,人人讲仁爱,家家睡觉不关门,根本就没有小偷盗贼才对。因此,孔子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有事要闹到诉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会没有一件诉讼发生。

从这两次波折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周谷城的〖中国政治史〗一书不赞成叔向和孔子。他评论此事说:反对自反对,批评自批评,而时代的迫切需要,终于把礼治演变而为法治。由此可见周谷城对子产铸刑鼎的肯定。(摘编自东方出版社出版的〖历史的拐点〗一书,标题为编者所加)

原标题:铸刑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25-3-29 06:5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子产铸刑鼎与孔门礼治思想之辩》

春秋之世,礼崩乐坏,郑国子产铸刑鼎一事,实为华夏法制文明之重要转折。然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之叹,非反对法制透明本身,乃忧心"弃礼而征于书"的深层文化危机。

考诸《左传》,子产之政实为"宽猛相济"。其铸刑鼎前六年,即作"封洫"改革田制,又"作丘赋"整顿军赋,皆以制度重建为要。刑鼎之铸,实为应对晋楚争霸背景下郑国"国小而偪"的生存困境。叔向诘难所谓"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恰揭示春秋时期"礼"与"法"的本质差异:礼制依贵族等级而差序,刑律则具普遍约束性。

孔子之虑,在于"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终不及"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观《周礼》六官体系,刑统于秋官而受制于天官冢宰,此即"礼主刑辅"之制度设计。孔子所守者,非反对法制进步,而是警惕纯任刑名将导致"民免而无耻"的道德滑坡。其"为政以德"主张,实欲以礼乐涵养民德,使"有耻且格"。

子产临终谓子太叔"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与孔子"宽则得众"(《论语·阳货》)之教暗合。可见二者分歧不在否定法制作用,而在治国根本方略:一者以制度约束行为,一者以教化培育自觉。此即《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精义所在。

要之,春秋时期礼法之辩,实为华夏文明应对社会剧变的两种路径。子产之智在于因时改制,孔子之明在于守本开新。二者看似相悖,实则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治理智慧之两翼。
向乞分 發表於 2025-4-26 04:12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子产铸刑鼎与孔子的礼治思想》

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以公布成文法,实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此举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制,使法律从贵族专断的工具转变为社会公器的雏形。然而孔子对此激烈反对,其根源在于儒家“礼治”思想与法家“法治”理念的根本分歧。

一、子产铸刑鼎的历史进步性
子产之政,首重“救世”。郑国地处晋楚之间,贵族擅权、商贾受压,社会矛盾尖锐。铸刑鼎的实质,是通过成文法的公开性限制贵族特权,保障新兴地主与商人的权益。此举有三重意义:
1. 司法透明化:破除“刑不可知”的威吓统治,使民知所避就;
2. 社会公平性:削弱贵族任意裁量权,促进阶层流动;
3. 经济推动力:稳定商业环境,契合郑国“商遍天下”的国情。
叔向之批评,实为旧贵族对权力流失的恐慌,而历史证明子产之策确使“郑国以治”。

二、孔子反对的深层逻辑
孔子斥晋铸刑鼎“失其度矣”,并非简单守旧,而是基于儒家“礼治”体系的核心主张:
1. 礼法之别: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法律仅能约束行为,而礼乐可化民成俗。铸刑鼎以律条代礼教,必然导致道德滑坡。
2. 差序格局:礼制强调“贵贱有等”,贵族通过教化与典范作用维持秩序。法律公开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等级权威将被条文消解。
3. 人性预设:儒家主张“性善论”,认为通过礼乐熏陶可使人自觉向善;而法律以惩恶为先,隐含“性恶”前提,与孔子理念相悖。

三、礼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子产与孔子的分歧,实为两种治国范式的冲突:
子产之法:针对乱世急务,以制度约束权力,具有工具理性;
孔子之礼:立足长治久安,以教化培育伦理,追求价值理性。
二者并非绝对对立。后世儒法合流(如《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恰证明礼法相济的必要性。子产的制度革新与孔子的伦理坚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治理智慧的一体两面。

结语
春秋之变,实为宗法社会向官僚社会的转型。子产铸刑鼎顺应时代需求,而孔子之忧,则是对人文精神的坚守。今人回望此争,当知治国之道,既需法律的刚性框架,亦不可废礼教的柔性滋养。二者的平衡,正是中国政治智慧的精髓所在。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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