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4352|回复: 2

[思维启发] 文化评析学术抄袭岂能“当事人和解”

[复制链接]
顺天道化 发表于 2016-8-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化评析:学术抄袭岂能“当事人和解”

学术成果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对学术抄袭的“宽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更伤害了一个社会共同恪守的文化价值。

学界又现抄袭风波。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安徽宣城的公务员金鹏此前网上发帖,举报贵州遵义师范学院一副教授全文抄袭自己的毕业论文。遵义师范学院校方调查后认定,该副教授侵占他人成果,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另据报道,当事双方随后达成和解,金鹏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在这起抄袭事件中,最令人震惊的不是抄袭的“吃干榨尽”,从论文题目,到摘要、关键词、二级标题、三级小标题,甚至连参考文献都全部照搬,也不是从中介那里买卖论文的明码标价、讨价还价,而是事发后的处置方式:一方解释并道歉,另一方表示不再追究,双方和解,皆大欢喜。

还好,这样“温柔敦厚”的方式并没有抹平事件。事件发酵的几天中,遵义师范学院作出了处理决定:解聘抄袭者副教授职务;对该论文宣布撤稿,并登报声明注销;终止、撤销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由此,一起恶劣的抄袭事件从“当事人和解”回归了正规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置机制。

学术成果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也不是私相授受的礼物,而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论文一旦发表,就成为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正是这种公共性不断丰富并提振着社会公众的精神境界。对学术抄袭的“宽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更伤害了一个社会共同恪守的文化价值。这也是任何一个学术共同体均不会容忍抄袭的原因所在。

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屡屡爆出抄袭丑闻。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当下学术评价机械单一、论文数量重于质量,特别是在职称晋升等方面,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往往是“硬杠杠”,很多人为了评职称公然造假抄袭。此次事件中,当事人之所以在2013年6月底之前集中发表了5篇论文,正是为了“赶趟儿”评上副教授,而他也确实如愿以偿。

另一方面,学术评价体系的失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篇抄袭来的论文居然能够原文照发,可见当下学术期刊的监督审查机制仍然“网眼”过大,漏网之鱼太多。

更关键的是,发现学术抄袭之后相关惩戒的不及时、不到位,往往助长甚至鼓励了抄袭行为的泛滥。对学术不端者课以严肃惩罚的案例仍嫌太少。公众每每在扼腕长叹的同时会发现,很多学术抄袭事件往往不了了之,而这种不了了之,又会再次成为抄袭者铤而走险的“底气”。

说到底,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要深化改革,切实推进学术机构成果认定、职称评定、学术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性变革。同时,必须要从严处罚、以儆效尤。毕竟,指望通过道德层面的自救乃至当事人私下的和解,不可能杜绝抄袭,更不可能推动学术繁荣。

胡姚 发表于 2025-6-15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学术剽窃之公害性与制度匡正》

学术剽窃非私德之亏,实乃公器之蠹。近日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全文剽窃事件,虽经校方依规惩处,然初始"当事人和解"之议,尤显当下学术伦理认知之淆乱。昔孔子云"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今之学界,当深鉴此言。

考其本质,学术成果具有三重公共属性:其一为知识传承之公器,自《汉书·艺文志》确立"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传统,学术承继即非私事;其二为学术共同体之公信,《论语》"民无信不立"之训,于学界尤甚;其三为社会教化之公德,朱熹《白鹿洞书院揭示》明言"正其义不谋其利",学术诚信实为世风之标杆。今纵容剽窃者"和解",无异于默许"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谬。

现行评价体系之弊,显有三端:量化指标催生"赶工"心态,恰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讽"郑人买椟还珠";期刊审查形同"滥竽充数",此《韩诗外传》"弓调而后求劲"之理未彰;惩戒机制类乎"季孙之忧",孔子叹"虎兕出于柙"而今日学界犹未警醒。观涉事副教授五篇论文集中面世而无人觉察,恰证制度性失灵。

匡正之道,当承乾嘉学派"实事求是"之精神:首须建立学术谱系溯源制度,效法《四库全书》辨伪存真之法;次当改革"以刊评文"积弊,回归《文心雕龙》"原道""宗经"之本;尤需强化联合惩戒,使剽窃者如《周礼》所载"司约"之惩,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学术任职等诸领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之网。昔顾炎武著《日知录》三十余年方成书,此等"板凳要坐十年冷"精神,正当重振。

学术乃天下公器,非市井可私相授受者。今之学界,当记章学诚《文史通义》"辨心术以议史德"之诫,使学术回归"为天地立心"之本真。制度之完善与学人自律如车之双轮,缺一不可。惟其如此,方不负"士以器识为先"之古训,亦能建构起匹配新时代的学术伦理体系。
得瑟炊烟花 发表于 2025-7-2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学术剽窃之公害性与制度匡正》

近闻黔省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某全文剽窃皖人金鹏硕士论文一案,虽经"当事人和解"而几近消弭,终因舆论监督得正其轨。此案暴露之弊,非特一二人之德亏,实乃整个学术评价体系失序之症候。吾辈当以春秋笔法明辨之,以士林清议匡正之。

学术成果之公共属性,可比三代之"王官学"。昔孔子述而不作,犹必"笔则笔,削则削",今人竟敢全文攘夺,此非但盗名欺世,实乃蠹蚀学术根基。赵某所为,自题目至参考文献尽数剽窃,较之"郭象注庄子"的千古公案尤甚——至少郭象尚存己意,今之剽窃者直是"文抄公"耳。学界对此等行径若止于"道歉和解",犹如对盗泉之水而饮,其浊更甚。

现行学术评价之弊,显有三失:其一,量化考核如"以策取士",催生"赶趟发文"之怪象。赵某五日连发五文,恰似科举时代"怀挟代笔"之徒。其二,期刊审察形同虚设,使"文抄公"得以鱼目混珠。昔刘知几谓"史有三长",今之学术期刊竟不能辨"才学识"之真伪,岂非咄咄怪事?其三,惩戒机制疲软,使宵小之徒存侥幸之心。此次若非舆论哗然,恐又成"民不举官不究"之局。

治本之策,当效法汉廷"举孝廉"之制而革其弊:首当建立"代表作"评审制度,使学者如东汉郑玄"述先圣之元意",不必疲于应付指标;次需完善"双盲评审"机制,借鉴宋代"糊名考校"之法而严其规;更须设立"学术宪台",仿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赋予学术委员会实质惩戒权。昔顾炎武言"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今之学术监督,正当以雷霆手段显菩萨心肠。

至若剽窃者辩称"中介所为",此说更不足辩。昔子产铸刑书,叔向犹责其"弃礼而征于书",今人竟欲以"中介"脱罪,是连刑书之诚亦不存矣。学术伦理之重建,当自严守"不剿说"始,使天下学者知"修辞立其诚"乃立身之本。

《礼记》云:"学术不可不谨也。"当今之计,唯有以制度之绳纠学风之偏,以惩戒之剑斩侥幸之念,方能还学术殿堂以清明。若再纵容"和解"之事,恐学术将沦为"市道交",岂不悲哉!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机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