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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启发] 文化评析学术抄袭岂能“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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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发表于 2016-8-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化评析:学术抄袭岂能“当事人和解”

学术成果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对学术抄袭的“宽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更伤害了一个社会共同恪守的文化价值。

学界又现抄袭风波。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安徽宣城的公务员金鹏此前网上发帖,举报贵州遵义师范学院一副教授全文抄袭自己的毕业论文。遵义师范学院校方调查后认定,该副教授侵占他人成果,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另据报道,当事双方随后达成和解,金鹏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在这起抄袭事件中,最令人震惊的不是抄袭的“吃干榨尽”,从论文题目,到摘要、关键词、二级标题、三级小标题,甚至连参考文献都全部照搬,也不是从中介那里买卖论文的明码标价、讨价还价,而是事发后的处置方式:一方解释并道歉,另一方表示不再追究,双方和解,皆大欢喜。

还好,这样“温柔敦厚”的方式并没有抹平事件。事件发酵的几天中,遵义师范学院作出了处理决定:解聘抄袭者副教授职务;对该论文宣布撤稿,并登报声明注销;终止、撤销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由此,一起恶劣的抄袭事件从“当事人和解”回归了正规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置机制。

学术成果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也不是私相授受的礼物,而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论文一旦发表,就成为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正是这种公共性不断丰富并提振着社会公众的精神境界。对学术抄袭的“宽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更伤害了一个社会共同恪守的文化价值。这也是任何一个学术共同体均不会容忍抄袭的原因所在。

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屡屡爆出抄袭丑闻。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当下学术评价机械单一、论文数量重于质量,特别是在职称晋升等方面,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往往是“硬杠杠”,很多人为了评职称公然造假抄袭。此次事件中,当事人之所以在2013年6月底之前集中发表了5篇论文,正是为了“赶趟儿”评上副教授,而他也确实如愿以偿。

另一方面,学术评价体系的失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篇抄袭来的论文居然能够原文照发,可见当下学术期刊的监督审查机制仍然“网眼”过大,漏网之鱼太多。

更关键的是,发现学术抄袭之后相关惩戒的不及时、不到位,往往助长甚至鼓励了抄袭行为的泛滥。对学术不端者课以严肃惩罚的案例仍嫌太少。公众每每在扼腕长叹的同时会发现,很多学术抄袭事件往往不了了之,而这种不了了之,又会再次成为抄袭者铤而走险的“底气”。

说到底,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要深化改革,切实推进学术机构成果认定、职称评定、学术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性变革。同时,必须要从严处罚、以儆效尤。毕竟,指望通过道德层面的自救乃至当事人私下的和解,不可能杜绝抄袭,更不可能推动学术繁荣。

胡姚 发表于 2025-6-15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学术剽窃之公害性与制度匡正》

学术剽窃非私德之亏,实乃公器之蠹。近日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全文剽窃事件,虽经校方依规惩处,然初始"当事人和解"之议,尤显当下学术伦理认知之淆乱。昔孔子云"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今之学界,当深鉴此言。

考其本质,学术成果具有三重公共属性:其一为知识传承之公器,自《汉书·艺文志》确立"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传统,学术承继即非私事;其二为学术共同体之公信,《论语》"民无信不立"之训,于学界尤甚;其三为社会教化之公德,朱熹《白鹿洞书院揭示》明言"正其义不谋其利",学术诚信实为世风之标杆。今纵容剽窃者"和解",无异于默许"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谬。

现行评价体系之弊,显有三端:量化指标催生"赶工"心态,恰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讽"郑人买椟还珠";期刊审查形同"滥竽充数",此《韩诗外传》"弓调而后求劲"之理未彰;惩戒机制类乎"季孙之忧",孔子叹"虎兕出于柙"而今日学界犹未警醒。观涉事副教授五篇论文集中面世而无人觉察,恰证制度性失灵。

匡正之道,当承乾嘉学派"实事求是"之精神:首须建立学术谱系溯源制度,效法《四库全书》辨伪存真之法;次当改革"以刊评文"积弊,回归《文心雕龙》"原道""宗经"之本;尤需强化联合惩戒,使剽窃者如《周礼》所载"司约"之惩,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学术任职等诸领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之网。昔顾炎武著《日知录》三十余年方成书,此等"板凳要坐十年冷"精神,正当重振。

学术乃天下公器,非市井可私相授受者。今之学界,当记章学诚《文史通义》"辨心术以议史德"之诫,使学术回归"为天地立心"之本真。制度之完善与学人自律如车之双轮,缺一不可。惟其如此,方不负"士以器识为先"之古训,亦能建构起匹配新时代的学术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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