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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的新聞管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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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2-6-4 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華文史網
新聞史家曾推測漢代已有邸報,但未能在文獻中找到確證。從已 經發現的材料來看,邸報起始於唐代,是由藩鎮在京師設置的進奏院 發佈的,『唐藩鎮皆置邸京師,以大將領之,謂之「上都留後」,後 改為「上都知進奏院」』。進奏院是中央與地方之間信息溝通的樞紐, 進奏官邸吏代本鎮呈遞章奏、請示匯報,同時也把政府所公佈的詔令、 奏章及任免事項抄錄下來,報告諸藩,於是有了邸報的產生。

  唐代的邸報僅供藩帥等少數官員閱覽,從今天的眼光看,只不過 是報紙的一種雛形。進奏官除傳達政府公佈的消息外,還通過邸報向 本鎮提供朝廷及他鎮的各種情報。這樣做當然為朝廷所忌,但由於進 奏院為藩鎮自置,進奏官聽命於藩鎮,朝廷對邸報的發佈並不能完全 控制。隨着中央權力的逐漸衰落,進奏官作為藩鎮派駐京師的代表也 益形恣橫,甚至直接干預朝政。如光化三年(900),中尉劉季述 等幽廢昭宗,『諸道邸吏牽帝下殿,以立幼主』。在這種情況下,當 然更談不上對邸報實行管制了。

  宋初曾緣舊制,各州在京師自置進奏院,隨着中央集權的加強, 朝廷在收藩鎮軍、政、財諸權的同時,也將進奏院的管理權歸於中央。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981,對各州自置的進奏院進行整頓,設『都進 奏院』於大內側近,進奏官由朝廷統一任命,各授銅朱印一紐,每人 兼三、四州,並以京官為進奏院監官,隸屬於給事中後改隸門下後省, 從而將進奏院完全置於中央的控制之下。進奏院改組後,邸報在朝廷 的直接管理下統一發佈,『凡朝廷政事施設、號令賞罰、書詔章奏、 辭見朝謝、差除注擬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條目具合報 事件謄報』。從此,宋代的邸報具有中央政府公報的性質,因此又有 『朝報』之稱。

  宋代邸報與唐代的邸報相比,讀者要廣泛得多。由於印刷術的應 用,邸報能夠大量複製,讀到的人越來越多。雖然邸報的發行數字已 難以查考,但通過宋人有關的文字可以看到,邸報在當時相當流行蘇軾【與王元直書】中提到,他在被貶地黃州能讀到邸報,『黃州真 在井底,杳不聞鄉國信息……每見一邸報,須數人下獄得罪』。又有 【小飲公瑾舟中】詩:『青泥赤日午相烘,走訪船窗柳影中。輟我東 坡無限睡,賞君南浦不貲風。坐觀邸報談迂叟,閒說滁山憶醉翁。』 詩末自注云:『鄧滁人也。是日坐中觀邸報,雲迂叟已押入門下省。』 這首詩是元豐八年(1085)蘇軾在黃州量移汝州的途中從邸報上 獲知司馬光入相的消息時所作。可見,邸報在當時傳佈於各地,是人 們了解朝政信息的重要渠道。值得注意的是,邸報在宋代已經成為一 種可以買賣的商品。【西湖老人繁勝錄】載,南京臨安的『諸行市』 中,有『賣朝報』一行。有人以賣報為業,說明邸報刊布甚廣。

  中央直接管理邸報,意在控制新聞發佈權,將新聞傳播納入為政 府服務的軌道。通過邸報統一發佈朝政信息,有助於中央政令的貫徹 和行政上的統一。在充分發揮邸報上意下達的作用的同時,朝廷也對 邸報的內容嚴格把關,防止那些於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報上刊登。邸 報流行愈廣、影響愈大,政府對邸報內容的控制也就愈加嚴厲。從文 獻上看,邸報上的新聞主要有以下限禁:

  1.災異。水、旱、蝗災及日蝕、地震自然災害和異常天象, 往往被認為是上天對天子的不滿和警告,傳播開來有損於帝王的威望, 甚至會引起人心不安,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仁宗慶曆八年(104 8)正月,秘閣校書知相州楊孜上言:『進奏院逐旬發外州軍報狀, 蓋朝廷之意欲以遷授降黜示賞功罰罪,勉勵天下為吏者。積習因循, 將災異之事悉報天下,奸人贓吏、游手兇徒喜有所聞,轉相煽惑,遂 生觀望。京東逆黨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謀。況邊禁不嚴,細下往來。 欲乞下進奏院,今後唯除改差任臣僚,賞罰功過,保薦官吏乃得通報, 其餘災祥之事,不得輒以單狀偽題親識名銜以報天下。如違,進奏院 官吏並乞科違制之罪。』這一建議為朝廷採納後,災異方面的消息, 便很少見於邸報。

  2.軍情。對涉及邊防軍事、兵變、農民起義等方面的消息,一 般不准邸報報道。如仁宗慶曆三年1043沂州虎翼軍卒王倫發動兵 變,與官軍對抗,『江淮軍頻有奏報,朝廷不欲人知,召進奏官等於 樞密院,責狀不令漏泄,指揮甚嚴』。哲宗元濤迥輳保埃梗捌咴略 明確規定:『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布。』

  3.朝廷機事。宋代各朝都嚴禁傳播朝廷機事,對邸報限禁尤嚴。 仁宗皇趟哪輳ǎ保埃擔玻┚旁綸:『訪聞諸州進奏官日近多撰合事 端謄報煽惑人心,將機密不合報外之事供申。今後許經開封府陳告。…… 今後只得以樞密院送下報狀供申逐處施行。』哲宗元符元年(109 8)五月尚書省言:『進奏官許傳報常程申奏及經尚書省已出文字, 其實封文字或事干機密者不得傳報,如違並以違制論。』  

  4.未經批准公佈的臣僚章疏。徽宗宣和三年(1121)四月 詔:『臣僚章疏不許傳報中外,仰開封府常切覺察。仍關報合屬去處, 內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自合傳報。其不系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輒傳報者, 以違制論。』  

  為了加強對邸報內容的控制,使有關的禁令得到貫徹,從真宗咸 平二年(999)起,對邸報實行『定本』制度,進奏院要將編好的 邸報稿樣呈送樞密院審查,然後按照審查通過後的『定本』向地方發 布消息,不得超過『定本』所框定的範圍。中興以後,改由門下省定 稿,再經宰執覆審,方可報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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