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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 刑罰的輕重根據什麼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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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余莉 發表於 2023-5-30 21: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兩,謂囚證也。造,至也。兩至具備,則眾獄官共聽其入五刑之辭也。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辭簡核,信有罪驗,則正之於五刑也。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不簡核,謂不應五刑,當出金贖罪也。五罰弗服,正於五過。不服,不應罰也。正於五過,從赦免也。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言刑罰隨世輕重也。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凡刑所以齊非齊。

出自【群書治要】卷二【尚書】

刑罰的輕重根據什麼來定

刑罰的輕重根據什麼來定

兩造,張居正【尚書直解】:『是兩家爭訟的皆至,就如今原告被告都到官一般。』具備,張居正【尚書直解】:『具備,是供詞與佐證都在。』,眾。簡孚,蔡沈【書集傳】:『簡,核其實也。孚,無可疑也。』這句話的意思是,審判時一定是原告和被告都到場,供詞與佐證具備,眾獄官一起聽審入五刑的言辭。兩,謂囚證也。造,至也。兩至具備,則眾獄官共聽其入五刑之辭也。兩,指囚、證雙方。造,至的意思。原告、被告各方都到,證據齊備,眾獄官共同聽審他們入五種刑罰的言辭。五辭檢核,符合實情,就按五刑定罪。五辭簡核,信有罪驗,則正之於五刑也。五辭經過核實,的確有罪過,便按五刑定罪。五刑之辭經過檢核,辭與刑不能相應,就按照『五罰』來定罪。不簡核,謂不應五刑,當出金贖罪也。不簡核,說的是與五刑不相應,應當出錢贖罪。按『五罰』治罪仍不應當的,就按照『五過』來治罪。不服,不應罰也。正於五過,從赦免也。不服,就是辭與罰不相應而不當罰的意思。按照『五過』的標準來處理,也就是給予赦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言刑罰隨世輕重也。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凡刑所以齊非齊。

新國,孔穎達疏引鄭玄註:『新國者,新闢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也。平國,承平守成之國。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也。』『新國』,指剛剛開闢土地、樹立國君的諸侯國。這樣的國家既然屬於新建立的國家,人民尚未習慣於國家的教誡、法令,不能驟然加以督責禁止,因此使用輕法,使民眾漸漸接受教化。『平國』,指繼承太平守成之國。『用中典』,使用通常實行的法律。『篡弒』,指諸侯國君臣之間自相篡位、謀逆謀弒。『叛逆』,指諸侯國叛王,即諸侯國的國君反叛周天子,如管叔、蔡叔之類。『用重典』,出兵征伐。如果諸侯國政教大亂,人民也已經轉化為惡,就用重典征伐,滅掉其人。因為這時的國家,不是通過通常實行的法律就能治理的。

這句話的意思是,按照『五刑』條款判罪若有疑點,就改用『五罰』。按照『五罰』條款處罰若有疑點,就改用『五過』。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從刑有疑則寬而從罰,從罰有疑則寬而從免。刑罰的輕重要根據時勢來定。刑罰雖然整齊劃一,卻有參差不齊的情況。言刑罰隨世輕重也。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凡刑所以齊非齊。說的是刑罰要隨時勢不同決定輕重。新建立的邦國用輕典,對叛逆篡弒的亂國用重典,對承平守成之國用中典。刑罰雖然整齊劃一,卻有參差不齊的情況。

清幽 發表於 2025-4-4 23:08 | 顯示全部樓層
【尚書】刑政思想發微:論"五辭三正"的司法審斷體系

【尚書·呂刑】所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的司法原則,實為中華法系之圭臬。此中精義,當從三個層面剖析:

一、訴訟程序之嚴謹性
"兩造"之說,鄭玄注為"囚證",孔穎達疏解為"兩人謂囚與證",張居正直解更明言"如原告被告皆至"。這種原被兩告對簿公堂的制度設計,較之【周禮】"以兩造禁民訟"的記載更為完備。所謂"師聽五辭",非獨指法官一人,實為"眾獄官共聽"的合議制度。蔡沈【書集傳】強調"簡核其實"的取證原則,與【禮記·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的慎刑思想一脈相承。

二、證據認定的層級體系
五辭簡核制度構建了嚴密的證據鏈條:首先"正於五刑"需滿足"信有罪驗"的證明標準;若"不應五刑"則降等為贖刑;至"五罰弗服"則轉為過失認定。這種"刑-罰-過"的三階認定體系,與【周禮】"三刺三宥"制度互為表里。尤值注意的是"疑罪從赦"原則,【呂刑】明言"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較之【左傳】"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記載,更顯系統化。

三、刑罰適用的時中性
"刑罰世輕世重"的治理智慧,鄭玄注揭示其本質為"觀世俗而制輕重"。孔穎達疏解"新國用輕典"時,特別指出"民未習教"的教化考量;而對"亂國用重典"的詮釋,則引鄭注"化惡伐滅"為說,與【荀子·正論】"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的刑名理論遙相呼應。這種"惟齊非齊"的辯證思維,實為"禮刑相濟"政治哲學的具體呈現。

要之,【呂刑】所構建的司法體系,既強調"兩造五辭"的程序正義,又注重"簡孚有驗"的實體真實,更包含"世輕重"的治理彈性。今日觀之,其中蘊含的慎刑思想、證據規則與時中智慧,仍不失為法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資源。
趙耶 發表於 2025-6-26 16:16 | 顯示全部樓層
【尚書】刑政綱目疏證

【呂刑】所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之制,實為三代司法精義所在。鄭玄注"兩謂囚證"者,乃指訟獄雙方主體完備之要義。"造"訓為至,非僅指涉物理空間之到場,更強調訴訟主體法律地位之確立。張居正【直解】以"兩家爭訟皆至"釋之,深得古意。此制與【周禮·秋官】"以兩造禁民訟"互為表里,構成周代訴訟制度之核心規範。

五聽之法的實質在於"簡孚"二字。蔡沈【書集傳】謂"簡核其實,孚無可疑",揭示出證據裁判原則之雛形。五辭核驗之程序,實為"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制度之濫觴。賈公彥疏【周禮】云:"觀其出言,察其顏色,審其氣息,聽其聲調,視其瞳眸",正可與此相互發明。這種綜合判斷方法,較之單純依靠刑訊獲取口供,更具司法理性。

疑罪從贖制度尤見先民智慧。"五刑不簡"則入五罰,"五罰弗服"則歸五過,形成三級遞進的疑罪處理機制。孔穎達疏引鄭玄注,闡明贖刑乃"疑則赦從罰"的具體實踐。此與【易經】"議獄緩死"、【論語】"赦小過"的思想一脈相承,體現"明德慎罰"的司法倫理。

"刑罰世輕世重"之說,實為動態立法觀的經典表述。新國、平國、亂國的三分法,與【周禮】"刑新國用輕典"諸說相印證。鄭玄注特別指出"新國民未習教"的特性,揭示出法律移植必須考慮民眾接受度的深刻認識。這種"齊非齊"的辯證思維,既反對機械執法,又杜絕任意裁量,與【荀子】"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的司法方法論遙相呼應。

要之,【呂刑】所構建的司法體系,以兩造對質為程序基礎,以五聽核驗為事實認定方法,以疑罪從赦為價值取向,以世輕重為調節機制,形成層次分明、張弛有度的法律治理範式。其"惟齊非齊"的核心理念,至今仍對法治建設具有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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