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時期,社會上層即貴族層、統治者層皆按宗法制組成父家長制集體大家庭。這種大家庭是一個血緣親屬關係複雜、人數眾多、組織龐大的宗族集團。宗族集團或異財,或共財,或異財共財相結合。雖然在宗族組織中,有時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這些個別家庭在社會與政治、經濟活動中均不具有獨立性格,而是被埋沒在宗族體系之中。這種龐大的宗族共同體便構成了西周、春秋時期貴族社會最根本的社會組織。史稱『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說:『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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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傳】隱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 【左傳】隱公八年、袁公四年。
西周、春秋時期的家庭形態,除了宗法貴族集體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隸等個體家庭,但無經濟、政治上的獨立性,尚被包容於宗法大家以及各類共同體(如村社)外殼之中。未來歷史發展的軌跡便是大家破滅,個體小家獨立而成為支配社會的主體結構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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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苟子・禮論】。
② 【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
秦在商鞅變法前,宗法制的殘餘,與宗法有密切聯繫的舊家庭制度的殘餘,奴主父家長的支配權均較多的存在着,社會家庭風俗還比較原始落後,直系小家庭雖然存在,但是並未真正獨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這就是商鞅變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臨的社會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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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禮通考・嘉禮・飲食禮】。
② 【日知錄】卷一三【周末風俗】。
秦的分戶政策自商鞅變法開其端,直至秦末,貫徹始終。這可由下述情況得以證實。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記有家庭成員的婚姻、長幼等情況。秦簡【封診式】『封守』條記一個士伍甲家,親屬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沒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還特註明『未有夫』。這說明秦子輩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門戶的。【封診式】稱:『甲親子同裏士伍丙。』從特別註明『同裏』,可知父子有不同裏者。『同裏』是指父子在最基層行政編組中的關係,但是同裏並不等於同家,父與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戶主身份列名國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漢書・惠帝紀】注云:『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也就是說,父母及妻子最近層直系親屬皆不可謂『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間,若現同居共財業者則可稱為『同居』。而秦簡所謂『與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財產關係。秦律既稱『父子同居』,可見把父子也列為同居關係,這是秦漢『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點。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態,至漢小家庭範圍有擴大的趨勢;在秦以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關係比漢較為疏遠,重財產生活關係而不重血統。再次,秦簡【日書】云:『離日……唯利以分異。』對分異規定有可供選擇的良辰吉日,這是因為分異乃當時社會習見之事,所以才成為日者們研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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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儀禮・喪服】傳。
② 【史記・商君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