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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制]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无礼无法甚至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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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8-4-24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22日,延庆检察院通报了一起“奇葩”的酒驾案件。张某酒宴后驾车返家,途中遇查酒驾。张某为掩盖酒驾行为,竟“被逼无奈”地效仿网上段子歪招:当着交警的面饮了车内半瓶白酒。结果,张某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酒驾本身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不但于己,于人亦是如此。据公安部统计,每年全国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480864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2.32%,造成的死亡占总数的4.37%。

酒驾行为,从传统伦理角度而言,是对他人的不仁,对社会的不义,而遇检时的当场作假,不止无信,甚至是欺诈了。

张某以饮酒掩盖酒驾的行为,不但存在法制定义的“诈骗”,更涉嫌“妨碍公务”。如若检察院的起诉,再加上此两项罪名,恐怕张某面临的刑事责任,会更加“意外”!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发表于 2025-3-26 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学视角论酒驾逃刑之谬》
此案之荒诞,恰如《韩非子》所言"以诈遇诈,犹以针锋投刃",张某效仿网络段子当面饮酒,实为三重悖逆:其一违《礼记》"君子慎独"之训,饮酒驾车已失自律;其二犯《孟子》"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之诫,面对稽查竟生欺诈之念;其三悖《商君书》"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之法理,公然挑衅司法尊严。

考诸典籍,《周礼·秋官》明定"司寤氏掌夜时禁宵行者",今之酒驾稽查正是古制延伸。而《唐律疏议·杂律》载"诸于城内街巷走车马者笞五十",若致人死伤更需徒三年,足见中华法系对公共安全之重视一脉相承。张某所为,恰似《吕氏春秋》所讽"掩耳盗钟"之徒,殊不知现代刑事侦查技术早能通过血液酒精代谢曲线还原真相。

此案尤当深戒者,在于其示范效应。孔子曰"民无信不立",若人人效此狡诈,则法治根基动摇。观张某终获拘役两月、五年禁驾之罚,正合《易经》"无妄之灾,勿药有喜"之象——妄图避祸反招重惩。今人当记《朱子家训》"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存心戒挟诈,诈久必露"之训,守法方为立身之本。
冯臼 发表于 2025-4-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酒驾诈伪之非礼非法——从延庆酒驾案谈传统礼法之当代启示》

延庆张某酒驾案,实为当代社会礼崩法坏之典型。此案有三重悖逆:一则违《周礼》"以五礼防万民之伪"之训;二则犯《唐律疏议》"诈伪律"之禁;三则背《论语》"民无信不立"之旨。今试析其非,以明礼法相须之理。

一、酒驾之非礼
《礼记·曲礼》云:"饮酒不至变貌。"古人宴饮尚需持守仪度,今人驾车饮酒更属大悖。《尚书·酒诰》早有明训:"祀兹酒,惟天降命。"酒之为物,原为祭祀而设,非为纵欲败度。张某宴后驾车,已失"君子慎独"之戒;遇检时当众豪饮,尤显"巧言令色鲜矣仁"之态。此等行径,非惟违法,实乃对"礼以节人"传统的彻底背叛。

二、诈伪之非法
《唐律》将"诈伪"单列篇章,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张某之举,虽非取财,然其当交警之面饮酒伪饰,正是《刑统》所谓"诈为规避"之罪。两高一部司法解释明定"检验前饮酒即属醉酒",此乃传统法理中"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现代表述——饮酒掩饰之恶,尤甚于初始酒驾。

三、礼法互济之道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本案折射的深层问题,是当代社会重法轻礼的失衡。古人制礼作乐,正在于"绝恶于未萌";今人执法虽严,却难阻"临检诈饮"之荒唐。当思《管子》"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教,在完善法制同时,更需重建"行己有耻"的道德自觉。

结语:
此案虽微,可喻大义。昔子产铸刑书,叔向犹虑"民知争端矣";今观张某之事,可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愿世人明晓:方向盘前饮下的不仅是酒精,更是对生命的不敬;交警面前表演的不只是闹剧,实乃对文明的亵渎。唯有礼法兼施,方能使"道路礼仪"复归《周礼》"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的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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