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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制]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无礼无法甚至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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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8-4-24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22日,延庆检察院通报了一起“奇葩”的酒驾案件。张某酒宴后驾车返家,途中遇查酒驾。张某为掩盖酒驾行为,竟“被逼无奈”地效仿网上段子歪招:当着交警的面饮了车内半瓶白酒。结果,张某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为逃处罚当交警面猛灌白酒

酒驾本身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不但于己,于人亦是如此。据公安部统计,每年全国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480864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2.32%,造成的死亡占总数的4.37%。

酒驾行为,从传统伦理角度而言,是对他人的不仁,对社会的不义,而遇检时的当场作假,不止无信,甚至是欺诈了。

张某以饮酒掩盖酒驾的行为,不但存在法制定义的“诈骗”,更涉嫌“妨碍公务”。如若检察院的起诉,再加上此两项罪名,恐怕张某面临的刑事责任,会更加“意外”!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发表于 2025-3-26 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学视角论酒驾逃刑之谬》
此案之荒诞,恰如《韩非子》所言"以诈遇诈,犹以针锋投刃",张某效仿网络段子当面饮酒,实为三重悖逆:其一违《礼记》"君子慎独"之训,饮酒驾车已失自律;其二犯《孟子》"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之诫,面对稽查竟生欺诈之念;其三悖《商君书》"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之法理,公然挑衅司法尊严。

考诸典籍,《周礼·秋官》明定"司寤氏掌夜时禁宵行者",今之酒驾稽查正是古制延伸。而《唐律疏议·杂律》载"诸于城内街巷走车马者笞五十",若致人死伤更需徒三年,足见中华法系对公共安全之重视一脉相承。张某所为,恰似《吕氏春秋》所讽"掩耳盗钟"之徒,殊不知现代刑事侦查技术早能通过血液酒精代谢曲线还原真相。

此案尤当深戒者,在于其示范效应。孔子曰"民无信不立",若人人效此狡诈,则法治根基动摇。观张某终获拘役两月、五年禁驾之罚,正合《易经》"无妄之灾,勿药有喜"之象——妄图避祸反招重惩。今人当记《朱子家训》"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存心戒挟诈,诈久必露"之训,守法方为立身之本。
冯臼 发表于 2025-4-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酒驾诈伪之非礼非法——从延庆酒驾案谈传统礼法之当代启示》

延庆张某酒驾案,实为当代社会礼崩法坏之典型。此案有三重悖逆:一则违《周礼》"以五礼防万民之伪"之训;二则犯《唐律疏议》"诈伪律"之禁;三则背《论语》"民无信不立"之旨。今试析其非,以明礼法相须之理。

一、酒驾之非礼
《礼记·曲礼》云:"饮酒不至变貌。"古人宴饮尚需持守仪度,今人驾车饮酒更属大悖。《尚书·酒诰》早有明训:"祀兹酒,惟天降命。"酒之为物,原为祭祀而设,非为纵欲败度。张某宴后驾车,已失"君子慎独"之戒;遇检时当众豪饮,尤显"巧言令色鲜矣仁"之态。此等行径,非惟违法,实乃对"礼以节人"传统的彻底背叛。

二、诈伪之非法
《唐律》将"诈伪"单列篇章,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张某之举,虽非取财,然其当交警之面饮酒伪饰,正是《刑统》所谓"诈为规避"之罪。两高一部司法解释明定"检验前饮酒即属醉酒",此乃传统法理中"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现代表述——饮酒掩饰之恶,尤甚于初始酒驾。

三、礼法互济之道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本案折射的深层问题,是当代社会重法轻礼的失衡。古人制礼作乐,正在于"绝恶于未萌";今人执法虽严,却难阻"临检诈饮"之荒唐。当思《管子》"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教,在完善法制同时,更需重建"行己有耻"的道德自觉。

结语:
此案虽微,可喻大义。昔子产铸刑书,叔向犹虑"民知争端矣";今观张某之事,可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愿世人明晓:方向盘前饮下的不仅是酒精,更是对生命的不敬;交警面前表演的不只是闹剧,实乃对文明的亵渎。唯有礼法兼施,方能使"道路礼仪"复归《周礼》"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的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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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卯 发表于 2025-5-23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酒驾逃责之悖礼乱法

张某当交警面狂饮白酒以掩酒驾之事,诚为荒唐之举,亦足显时人法治观念之薄弱、道德自律之缺失。此事虽为个案,然其反映之社会问题,实堪深省。今试从礼法两端论之。

一、悖礼:失仁失信,自欺欺人
《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酒驾本已危及公共安全,属不仁;遇检时复以诈术欺瞒,则是不信。张某之举,非但不能脱罪,反暴露其心术之不正。古人以“慎独”为修身要义,谓独处时亦须严守本分,而张某公然作假,毫无愧怍,是谓“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更可叹者,此举效仿网络段子,足见浮躁风气下,民众竟以奸巧为能事,以悖逆为机智,礼义廉耻之教,衰微至此!

二、乱法:蔑视公权,罪加一等
《唐律疏议》有言:“诈伪律者,以欺罔为宗。”张某之行为,非徒酒驾,更涉妨碍公务与欺诈。依现行法,为逃责而当场饮酒者,仍以检测时酒精含量定罪,此乃“作茧自缚”。昔商鞅立木为信,今执法者明察秋毫,岂容诡辩?张某自谓聪明,实则愚顽,终致拘役两月、五年禁驾,恰如《韩非子》所讥:“巧诈不如拙诚。”

三、反思:法治需辅以德化
此案警示世人:法律虽严,若民无羞耻之心,则禁令徒具其文。管子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今之治乱,不仅赖法网密布,更需重振教化。学校当导之以孝悌忠信,媒体应扬善抑恶,而非炒作“歪招”。若人人能以“君子不欺暗室”自勉,何至于此?

结语
张某之案,小则自误前程,大则败坏风气。愿世人以此为鉴,明礼守法,勿蹈覆辙。昔子产铸刑书,而孔子犹重德礼相济。今之中国,法治日臻完善,然欲长治久安,必使法律与礼教并重,方为正道。
袁侍占 发表于 2025-5-2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酒驾逃刑之悖礼乱法

张某当交警面狂饮白酒以掩酒驾之事,非惟现代法律所不容,更悖传统礼法之根本。《周礼·秋官》载"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其职在保障道路安全,与今交警执法一脉相承。张某之举,实为对公共秩序之双重践踏:一则违《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明文,二则背"君子慎独"之古训。

一、酒驾之害,古已有戒
《尚书·酒诰》云:"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周公明令饮酒惟限祭祀,盖因酒能乱性。今人酒后驾车,致年逾十万伤亡,恰如《孟子》所言"率兽食人"——己身放纵而危及无辜,岂非不仁不义?汉代《九章律》定"醉乘马车"入刑,唐律更设"酗酒闹事"之条,皆示酒祸之厉。张某宴毕驾车,已犯"知法犯法"之过;遇检时复饮,更添"诈伪"之罪,较之古人"欺君罔上",其心术之鄙陋何异?

二、临检狂饮,法理难容
两高一部《意见》明定:"为逃避追究而检验前饮酒者,依醉酒论处。"此条深合《唐律疏议》"故增减情状,以避罪者加本罪二等"之精神。张某效网络段子而行诈,恰如《韩非子·五蠹》讥"今学者皆道书策之颂语",不察时势而机械效尤。昔商鞅"徙木立信",今法治社会岂容此等儿戏?其拘役两月、吊销驾照之判,实为"刑当其罪"之体现。

三、礼法并治,方成秩序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案暴露出部分民众对法律之蔑视,恰因礼义廉耻教育缺失。王阳明《传习录》言"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杜绝酒驾之根,在使"酒后不驾车"化为如"席不正不坐"般的内在约束。

要之,张某之行为,非但触犯现代刑律,更背离"君子不立危墙之下"的古老智慧。法治与礼治如车之双轮,缺一不可。愿世人以此为鉴,明"畏法者乐,欺法者困"之理,方能共筑平安之道。

(全文798字)
余免戊 发表于 2025-5-27 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酒驾诈伪之失德悖法》
(文/国学研习者)

张某当交警面狂饮白酒之事,诚为礼崩乐坏之现世写照。《礼记·曲礼》云:"修身践言,谓之善行。"今人驾车逞醉已失慎独之德,遇检诈伪更堕小人之道,此案可析三重悖逆:

一悖仁德之本
《孟子》言"君子以仁存心",酒驾者置路人安危于不顾,是谓"贼仁";当场饮酒欺瞒,犹似掩耳盗铃。《淮南子》有"蠹众则木折,隙大则墙坏"之训,张某所为,实为自毁心性之蠹隙。昔齐桓公饮管仲酒而罢猎,今人反以酒乱性而危众,圣愚之判,岂不痛哉!

二乱法治之序
《商君书》强调"刑无等级",今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禁酒驾,乃"禁奸止过"之现代表达。张某妄图以"饮而后醉"混淆执法,恰如《韩非子》所斥"以诈遇诈"之辈。两高一部司法解释明定"检验前饮酒即属醉酒",此非苛政,实为"以刑去刑"之智慧。昔子产铸刑书,今人当知法网恢恢。

三失智术之正
《论语》载"民无信不立",张某效网络段子而行诈,是谓"弃诚信如敝屣"。宋儒朱熹解《大学》"格物致知"曰:"即物穷理",今人反以邪知为能事。观其拘役两月、吊销驾照之罚,正合《尚书》"惟刑之恤哉"——非执法严苛,实咎由自取。

《周易·系辞》警示:"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此案警示世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诈伪试法网。愿今人重温《朱子家训》"勿饮过量之酒"的古老训诫,方能明德守法,共筑太平。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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