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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論語譯解】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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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魯東 發表於 2018-4-15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論語譯註

論語譯註

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注釋:

1、攘:順手而盜。其雖也算盜竊,但屬為眼前之物所誘,臨時起意而為,故與真正的盜竊,性質有所不同。

邢昺【論語註疏】:『有因而盜曰攘。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

劉寶楠【論語正義】:『高誘淮南注云:「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

2、證:告發。皇侃【論語義疏】:『言黨中有人直行,其父盜羊,而子告失羊主,證明其父之盜也。』

3、隱:掩匿,不揚其過失。

歧義:

『直躬者』有兩說。

一說,指正直行事之人。何晏【論語集解】引孔安國註:『直躬,直身而行。』

二說,躬是人名,因其素以直行,故人稱『直躬』。鄭玄注此云:『我鄉黨有直人名弓(躬),父盜羊則證其罪。』

今取第一說。

白話試譯: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者,他父親攘偷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者,不同於你講的正直者: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疏解:

一、

受西方基督教文化影響,現代社會重視法,認為法律高於一切,宣揚法不容情。但這與中國的儒家傳統不符。

例:地節四年(前66年),漢宣帝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依照儒家的觀點,在法、情、理之間,理是最高的,法與情誰高誰低?則要看具體的情境——誰符合理,誰就高,故有『引經斷獄』之說。

二、

見父盜羊而不檢舉,有違公義;而若檢舉,則悖人情。遇此情況,該如何做?葉公贊同伸公義,抑父子之親情;孔子主張,尊父子之私情,而抑公義——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那麼,到底是公義重要,還是私情重要?難道孔子重私情而輕公義?非也,夫子既重公義,也重私情。

公義與私情,不能籠統而論。公義,有大有小,可分出許多等級;私情,也有親有疏,可分出許多等級。

父子之情,為人倫至情,在私情中屬最高等級。【白虎通.諍諫篇】云:『君不為臣隱,父獨為子隱何?以為父子一體,榮恥相及。』

而攘人之羊,屬於輕罪,社會危害程度較低,告發它的公義層級也較低。

為了較小的公義,而損害至大的父子親情,屬不宜之舉——兒子若為了名聲檢舉攘羊的父親,是私心勝孝心;兒子若純因公義而檢舉攘羊的父親,則悖人情之理。

實際上,人情中也有公義。父子不相隱,是以法律之小公義,損害人情中的大公義。皇侃【論語義疏】引范寧語:『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

假如父親不是攘羊,而是要殺人放火,兒子哭諫不能止,又為之隱,則屬以私情害天理——既陷父親於大不義,又給社會釀成大的災禍。

因此,公義與親情不可偏,偏於一端則悖理。例如:有人一講公義,便一公無私,略盡人情,疏漠父母兄弟;而一講人情,便私情泛濫,徇情枉法,不顧公義。

桃應問孟子:『舜是天子,皋陶是執法官,如瞽瞍(舜的父親)殺了人,該怎麼辦?』

孟子答:『把他捉起來罷了。』

桃應問:『那麼,舜不阻止嗎?』

孟子說:『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有這個職責。』

桃應又問:『那麼舜該怎麼辦?』

孟子說:『舜視棄天下如棄破草鞋,他將偷偷背着父親逃跑,去海邊藏匿起來,一輩子高高興興,快樂得忘掉天下。』(【孟子.盡心上】)

百般唉嘆 發表於 2025-6-11 02:3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語】"父子相隱"章倫理辯證疏解

葉公所述"直躬證父"與孔子主張"父子相隱"的倫理衝突,實乃中華禮法文明中"公義"與"私情"辯證關係的經典命題。今從三方面析之:

一、倫理層級之辨
朱子【論語集注】云:"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儒家倫理建構於"差序格局"之上,【禮記·喪服四制】明言"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父子屬"天合"之親,其倫理位階高於"人合"的社會關係。邢昺【註疏】引【周禮】"八議"之制,證明親親相隱本屬三代王制。當"攘羊"這類輕微過失與父子人倫衝突時,孔子選擇維護更高層級的倫理價值,此非廢公義,實乃"權其輕重"的智慧。

二、法律實踐之驗
董仲舒【春秋決獄】載"父子相隱不為罪"的判例,至【唐律疏議】正式確立"同居相隱"制度:"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有罪相為隱。"這種立法精神延續至【大明律】【大清律例】。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同時規定"謀叛以上罪不用此律",可見儒家倫理絕非無原則的包庇,而是在重大公共利益面前自有其界限。程樹德【論語集釋】引鄭玄注,指出"直在其中"的"直"實為"經權之道"的體現。

三、現代價值之思
比較法視野下,當代德國【刑法】第258條、意大利【刑法】第384條均規定近親屬包庇罪的特免權。儒家"父子相隱"思想與西方法治中的"親屬拒證權"實有異曲同工之妙。錢穆【論語新解】強調:"人道本於人情,法律不外天理。"在個體權利張揚的現代社會,孔子揭示的"情法平衡"智慧,對於防治法律機械主義、維繫社會溫情仍具啟示意義。

要之,此章非簡單的情法對立,而是展現儒家"理一分殊"的倫理智慧。夫子"執兩用中"的微義,正在於教導世人:道德判斷當循"義之與比"的原則,在具體情境中實現倫理價值的動態平衡。明乎此,方知"直在其中"四字,實蘊"仁者安仁"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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