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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借电影城市之光浅探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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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2-4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借城市之光浅探社会正义

借城市之光浅探社会正义

近日欣赏新电影【城市之光】,没想娱乐不成,反胀了一肚子的疑惑。


剧情主要讲述,社会一系列民事或刑事的案件,正义遭到践踏,而法律却无可奈何。极至时刻,化名『城市之光』的「侠义」人物通过私刑手段,向社会伸张了正义的无微不至。而精通犯罪心理学的天才神探则发现,『城市之光』只不过是一个人格存在严重缺憾的犯罪,并最终通过合法的手段,则自残,来击垮了『城市之光』。以此意图向社会证实,公职人士才是敢于自我牺牲,以维护社会法制秩序的卫士。


这是一种圣母情怀。而不管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平民,其实始终只是一个「人」。


剧情宗旨应该是歌颂公职人员对于法制的坚定守护,但笔者却只想问一句:正义,被守护了吗?


对于正义与法制,公职人员需要维护的,究竟是哪一个?


强奸女学生的人渣,法律判刑了吗?陷害女大学生的老太太,法律维持公道了吗?而以过度学业压制,导致学生跳楼的案件,法律可以告诉社会,其正义是什么吗?


一个不健全的法制无法维护社会正义,而一个无能的神探,却只能用生命来维护这个法制!如果私义可以伸张社会的正义,法制如何辨证其不合法的性质所在?


任何社会,正义都一分为公义及私义。


如果法制秩序无法维持公义,正义便只能通过私义之名寻求保护,如果私义亦无法得到守护,社会便会失去这个本应得到维护的正义。


公权者如果意图压缩私义的存在空间,正确的方式应当是积极以公义之名伸张正义,若力所不及,即应正确引导私义对正义的诠释。法制必须严格遵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否则,一个长久失去正义的社会,必将引导该法制走向末期。

猴子捞月 發表於 2025-5-2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法义相济之道——解"城市之光"正义困局》

(引章)
观《城市之光》所呈法义悖论,恰合《韩非子·难一》"舜救败"之喻:当制度性救济失效时,个体正义行为虽解一时之困,却终将动摇法治根基。影片中"城市之光"的私刑正义与神探的法制坚守,实为古今中外恒存的社会治理难题。

(析理)
一、公义与私义之辨
《春秋繁露》云:"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乃公义之本。然剧中司法体系对校园霸凌、诬陷讹诈等恶行失语,恰如《盐铁论》所刺"法禁屈挠于势族",使"城市之光"的私义获得道德正当性。但《商君书·修权》早有警示:"释法度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私刑纵然惩恶,却如饮鸩止渴。

二、法制与正义的辩证
太史公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法制本质应是正义的具象化。当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产生裂隙时,《唐律疏议》提出的"举重以明轻"原则可供镜鉴——司法者当以法意而非条文为圭臬。剧中神探以死护法,虽合《论语》"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之节,却未解"民无所措手足"的制度性症结。

(明道)
三、法义相济的治理智慧
《尚书·吕刑》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正道出制度改良方向:
1\. 司法层面当效《周礼》"三刺"之法,完善特殊案件听证机制
2\. 立法层面需如《管子》"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及时修补法律漏洞
3\. 执法者应秉《荀子·君道》"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的能动精神

(结语)
"城市之光"现象实为法制失灵的镜像警示。昔孟子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今日观之,法治建设既需"不以私害法"的刚性(《商君书》),更要有"哀矜折狱"的温情(《尚书》)。唯有使正义如日月之明照彻律令条文,方能使市民不必化身"光",而终见真正的城市之光。

(按)此论未逾八百字,以经义为纲,案例为目,冀能契合作者沉思。治世之道,终在使"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墨子·兼爱》),而非寄望于非常之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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