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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睡虎地秦簡·『暴秦』時代的法律究竟有多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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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6-12-17 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睡虎地秦簡·『暴秦』時代的法律究竟有多嚴苛?

睡虎地秦簡·『暴秦』時代的法律究竟有多嚴苛?

睡虎地秦簡

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了戰國後期一批秦國竹簡,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于吉凶時日的占書,爲研究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爲【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問答】【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爲吏之道】【日書】等。

這批秦簡中法律部分的內容,記載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幾種單行法規的條款原文,共記載法條六百條;記載了秦律的多種形式,如調查、勘驗、審訊法律文書的具體程序;還包括一些類似現代的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的制度(【爲吏之道】)等。

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雲夢秦簡中也有明確的記載,其中有一篇秦國南郡頒發給本郡各縣、道的文告,文告發布於秦王嬴政二十年(前227年),主要是強調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屬各縣、道嚴格守法、執法。在其文告中明確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爲了治國安邦,即運用法律的手段,強行限制和規範人們的言行,嚴厲懲治危及統治和危害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爲。

但要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單憑法律的嚴苛,靠高壓式的統治還是不夠的,還必須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於人們接受和遵行,因此對於違法後能自首,或自己認識錯誤者,秦律有減輕處罰的規定。管理財物的官吏如出現帳目錯誤,有專門的處罰規定,若系自己查出錯誤,可罪減一等。以上這些說明秦律對於能自己認罪和自查問題,與拒不認罪是區別對待的。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秦律】首現保護罪犯人權的條款。【封診式】規定:審訊罪犯,必須保證罪犯說話的權利。先讓嫌疑人述說情況,要將嫌疑人說的話都記錄下來,要讓其把話說完。審訊嫌疑犯,應儘量不用鞭打刑訊來獲取口供。

至今人們尚未見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見最多的法律條文即睡虎地的秦簡所載。這些法律體現出雖嚴且公,雖苛且正的特點,其體現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術之先進,讓後人嘆爲觀止。

從古人的記述可以得知,竹簡的製作是先將竹截成一定的長度,再劈成一根根一定寬度的竹簡,還要在火上烘烤,以去掉竹中所含的水分,這就叫作殺青或汗青,這樣既便於書寫(易上墨),又可以防止變形和蟲蛀。殺青汗青兩詞在古時又被用來作爲著作已寫成脫稿的名稱,汗青兩字又引申爲史冊。南宋右丞相文天祥【過零丁洋】一詩的名句: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中的汗青一詞,即是比喻史冊。

簡冊書的分量很重。司馬遷用了17550枚竹簡寫成的一部【史記】,大概需要由12名武士來抬才能移走。秦始皇日批奏牘重達60公斤。惠施是戰國時期一位著名的學者,宋國人,曾做過魏相,在【莊子天下】中記述有惠施的這樣一句話:惠施多方,其書五車。多方的方指方術,說惠施在治道上方法甚多。其書五車說的是惠施好學而又博學多才,每次外出都要用5輛車裝載簡牘,以便隨時取閱。這便是成語學富五車的來歷。

20世紀中期以來,在日本、朝鮮、中亞地區、埃及、英國及歐洲其他地區,都有古代的簡牘出土。可見古代以竹木爲書寫材料的書,不僅我國古代曾長期存在,還曾在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存在。

原標題:簡冊書(續二)

孟吵兩 發表於 2025-5-17 15:58 | 顯示全部樓層
【睡虎地秦簡所見秦律之"嚴苛"辨正】

睡虎地秦簡之出土,誠爲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研究之重大發現。其價值不僅在於填補秦代法制史料之空白,更在於顛覆傳統"暴秦苛法"之簡單論斷。今就秦律所謂"嚴苛"特質,試作三點學術辨正:

一、法網嚴密而體系完備
秦簡所見律令涵蓋【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等十八種專項法規,確證【漢書】"秦法繁於秋荼"之載。然其嚴密性實爲法制進步之表現:【效律】規定度量衡誤差超5%即問責,【倉律】要求糧倉鼠洞"三以上貲一盾",此等精細化管控,實爲建立"皆有法式"的官僚行政體系之必需。尤值注意者,【法律答問】以案例解釋律文,已具後世"律疏"雛形,其技術之成熟遠超六國。

二、嚴而不濫的刑罰理性
秦律雖保留肉刑連坐,但已顯現刑罰梯度化特徵。【封診式】明令"毋笞掠而得情爲上",且規定刑訊需記錄"診報"文書;【法律答問】載"自出者減罪一等",盜竊贓值超660錢方刺面,皆體現罪刑相適原則。更值得注意的是【爲吏之道】強調"寬裕忠信",官吏失職"貲盾甲"的經濟罰遠多於肉刑,此與【商君書】"刑用於將過"之說頗有參差。

三、程序正義的早期萌芽
簡牘所見司法程序之規範尤具現代啟示:【封診式】詳載勘驗筆錄格式,要求記錄創傷位置"皆不可爲繩";【法律答問】區分"公室告"與"非公室告",限制官府越權干預家事;更規定"子告父母勿聽",此與漢代"親親得相首匿"一脈相承。凡此種種,皆可見秦律非惟重實體處罰,更注重程序約束,實爲中華法系"援法斷罪"傳統之先聲。

要而論之,睡虎地秦簡呈現的秦律具有"嚴密其文,矜慎其刑"的雙重特性。太史公言"秦法峻刻",然未睹此類基層司法檔案;賈誼【過秦論】之批判,實爲漢初政治建構之需。今以出土文獻驗之,秦律之"嚴"在體系完備,"苛"在戰時法色彩,而其"疑罪從無""刑責相稱"等原則,已蘊含中華法系之精義。研究秦制者,當破除"暴秦"話語之遮蔽,於輕重權衡間得見戰國法制文明之實相。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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