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5891|回復: 0

[文化反思] 睡虎地秦简·『暴秦』时代的法律究竟有多严苛?

[複製鏈接]
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6-12-17 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睡虎地秦简·『暴秦』时代的法律究竟有多严苛?

睡虎地秦简·『暴秦』时代的法律究竟有多严苛?

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战国后期一批秦国竹简,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日书〗等。

这批秦简中法律部分的内容,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种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了秦律的多种形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序;还包括一些类似现代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的制度(〖为吏之道〗)等。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有一篇秦国南郡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发布于秦王嬴政二十年(前227年),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属各县、道严格守法、执法。在其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因此对于违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认识错误者,秦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管理财物的官吏如出现账目错误,有专门的处罚规定,若系自己查出错误,可罪减一等。以上这些说明秦律对于能自己认罪和自查问题,与拒不认罪是区别对待的。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秦律〗首现保护罪犯人权的条款。〖封诊式〗规定:审讯罪犯,必须保证罪犯说话的权利。先让嫌疑人述说情况,要将嫌疑人说的话都记录下来,要让其把话说完。审讯嫌疑犯,应尽量不用鞭打刑讯来获取口供。

至今人们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即睡虎地的秦简所载。这些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

从古人的记述可以得知,竹简的制作是先将竹截成一定的长度,再劈成一根根一定宽度的竹简,还要在火上烘烤,以去掉竹中所含的水分,这就叫作杀青或汗青,这样既便于书写(易上墨),又可以防止变形和虫蛀。杀青汗青两词在古时又被用来作为著作已写成脱稿的名称,汗青两字又引申为史册。南宋右丞相文天祥〖过零丁洋〗一诗的名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中的汗青一词,即是比喻史册。

简册书的分量很重。司马迁用了17550枚竹简写成的一部〖史记〗,大概需要由12名武士来抬才能移走。秦始皇日批奏牍重达60公斤。惠施是战国时期一位著名的学者,宋国人,曾做过魏相,在〖庄子天下〗中记述有惠施的这样一句话: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多方的方指方术,说惠施在治道上方法甚多。其书五车说的是惠施好学而又博学多才,每次外出都要用5辆车装载简牍,以便随时取阅。这便是成语学富五车的来历。

20世纪中期以来,在日本、朝鲜、中亚地区、埃及、英国及欧洲其他地区,都有古代的简牍出土。可见古代以竹木为书写材料的书,不仅我国古代曾长期存在,还曾在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存在。

原标题:简册书(续二)

孟吵两 發表於 2025-5-17 15:58 | 顯示全部樓層
《睡虎地秦简所见秦律之"严苛"辨正》

睡虎地秦简之出土,诚为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研究之重大发现。其价值不仅在于填补秦代法制史料之空白,更在于颠覆传统"暴秦苛法"之简单论断。今就秦律所谓"严苛"特质,试作三点学术辨正:

一、法网严密而体系完备
秦简所见律令涵盖《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十八种专项法规,确证《汉书》"秦法繁于秋荼"之载。然其严密性实为法制进步之表现:《效律》规定度量衡误差超5%即问责,《仓律》要求粮仓鼠洞"三以上赀一盾",此等精细化管控,实为建立"皆有法式"的官僚行政体系之必需。尤值注意者,《法律答问》以案例解释律文,已具后世"律疏"雏形,其技术之成熟远超六国。

二、严而不滥的刑罚理性
秦律虽保留肉刑连坐,但已显现刑罚梯度化特征。《封诊式》明令"毋笞掠而得情为上",且规定刑讯需记录"诊报"文书;《法律答问》载"自出者减罪一等",盗窃赃值超660钱方刺面,皆体现罪刑相适原则。更值得注意的是《为吏之道》强调"宽裕忠信",官吏失职"赀盾甲"的经济罚远多于肉刑,此与《商君书》"刑用于将过"之说颇有参差。

三、程序正义的早期萌芽
简牍所见司法程序之规范尤具现代启示:《封诊式》详载勘验笔录格式,要求记录创伤位置"皆不可为绳";《法律答问》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限制官府越权干预家事;更规定"子告父母勿听",此与汉代"亲亲得相首匿"一脉相承。凡此种种,皆可见秦律非惟重实体处罚,更注重程序约束,实为中华法系"援法断罪"传统之先声。

要而论之,睡虎地秦简呈现的秦律具有"严密其文,矜慎其刑"的双重特性。太史公言"秦法峻刻",然未睹此类基层司法档案;贾谊《过秦论》之批判,实为汉初政治建构之需。今以出土文献验之,秦律之"严"在体系完备,"苛"在战时法色彩,而其"疑罪从无""刑责相称"等原则,已蕴含中华法系之精义。研究秦制者,当破除"暴秦"话语之遮蔽,于轻重权衡间得见战国法制文明之实相。

(全文798字)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