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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2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悫罪当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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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4-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2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悫罪当民从
题文诗:
元帝初立,乃下诏曰:法令所以,抑暴扶弱,
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也,烦多不约,
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之不逮,
斯岂刑中,之意!其议律令,其,
轻减,条奏请,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成帝河平,中复诏曰::五刑之属,
三千大辟,罚属二百,今大辟刑,千有余条,
律令烦多,百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难矣!
于以罗民,夭绝,岂不哀哉!中二千石,
二千石者,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
及可,约省者令,然易知,其与条奏.
书不云乎?惟刑恤哉!审核务准,古法朕将,
尽心览焉.有司中,无仲山父,将明之材,
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法,
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塞诏而已.
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
庸人,不达凝塞,治道圣智,所常患故,
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合古,便今.
汉初虽有,约法三章,漏吞舟,之鱼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
斩左右,笞杀枭首,菹其骨肉,于市,
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五刑.彭越韩信,
受此诛至,高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正,
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今犯法者,已论而使,
无罪父母,妻子同产,坐及收,弗取其议.
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
及收所以,累其心也,使重犯法.收之之道,
由来久矣,臣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
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民从,且牧民而,
以善者,;既不能,以不正之,
法罪之是,法反害民,为暴者也.未见其便,
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天下,
有罪不收,无罪不坐,甚盛德也,臣所不及,
臣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后新垣平,
谋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
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以孝文仁,平勃之,
犹有过刑,谬论此甚,况庸材溺,末流者乎?
世易时移,正义不变,真法常变,变以适情.
《原文》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1),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2),斯岂刑中之意哉(3)!其议律令可蠲(捐)除轻减者,条奏(4),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注释】  (1)约:简明。(2)罗:网罗,作动词用。元元:指百姓。不逮:意识不到。指无意之中犯了法。(3)刑中:刑罚得当。(4)条奏:逐条奏请。
【译文】
到元帝刚被立为皇帝,就下令说: “法令,是用来抑制强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现在法令烦复而不简明,自己主管法文条例的人都不能分辨清楚,却想用它去控制知识所不及的平民,这难道是刑法适当的意思!令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的部分,逐条上奏,衹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原文》
至成帝河平中(1),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2),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3),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无)辜(4),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捐)除约省者(5),令较(皎)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6)!’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7),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8),毛举数事(9),以塞诏而已(10)。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凝)塞治道(11),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注释】
  (1)河平:成帝年号(公元前25)。(2)《甫刑》等句:“见《尚书·周书·吕刑》。《甫刑》:即《吕刑》。(3)奇(ji)请:在法律条文外的申报。它比:以其它事例比附。(4)夭绝无辜:摧残无罪之人。(5)中二千石、二千石:汉代官员的俸禄。这里指享此俸禄的官员。(6)“惟刑之恤哉”:见《尚书·虞书·舜典》。恤:忧虑。这里引申为慎重。(7)仲山父:即仲山甫,周宣王时大臣。将:奉行。明:明察,明辨。(8)钩摭:拾取。(9)毛举:列举琐细之事例。(10)塞:搪塞。(11)凝塞:阻塞。
【译文】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韶说:“《甫刑》上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罚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来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们的来由,想明白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过错的无辜的人夭亡,难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到忧虑!,要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没有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能的人,不能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上的恩德,建立圣明的制度,作为一代的法律,而衹是求取细微的东西,列举毫毛大小的事情,作为应付诏令而已。因此皇帝的理论没有建立,一直到了现在。议论的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多次变更,这是平庸的人不明白,疑虑重重堵塞了治理的道路,是聪明智慧的人所经常忧患的。所以大略列举自建立汉朝以来,法令稍加确定而且合乎古法便于当代的法令条文。
《原文》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罔(网)漏吞舟之鱼(1),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2),菹其骨肉于市(3)。其诽谤詈诅者(4),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俱)五刑(5)。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6)。至高后元年(7),乃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8),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9),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10),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11):“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12),使重犯法也(13)。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14),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导)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15),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16),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17)?
【注释】
  (1)网漏吞舟之鱼:比喻法网疏阔。(2)枭(xiao):悬头示众。(3)菹(zu):菹醢(hai),把人剁成肉酱。(4)署(li):骂。诅(zu):诅咒。(5)俱五刑:言一人受几种刑罚。(6)彭越、韩信:本书有其传。(7)高后元年:即前187年。 (8)孝文二年,当为孝文元年(前179)。是年汉文帝除收帑相坐律令。(9)治之正:治国之正道。(10)同产:同母兄弟。坐:连坐。收:没入为官奴婢。(11)周勃、陈平:本书有其传。(12)累其心:使其恐惧。(13)重犯法:不轻率地犯法。(14)悫(què):诚实。 (15)新垣平事,见本书《郊祀志》。(16)过刑:过重之刑罚。(17)末流:末世之习俗。
【译文】
汉朝建立的初期,即使有三条法令约束,但还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只的鱼的网,然而大辟之刑中,尚还有灭三族的法令。法令说:“当杀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割鼻,斩左右脚,用竹板打死他,斩下头悬挂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酱。其中诽谤骂人诅咒的,又要先斩断他的舌头。”所以称这为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之辈都受到这样的杀害。到高后元年,才免除灭三族的罪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的保证,用它来禁止残暴保卫善良的人。现在犯法的人已经被判决,却使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一同去接受惩罚,朕感到很不可取。你们议论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道:“父母妻子儿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并拘捕,是用来重诫他的思想,使他难以去违法。拘捕他们的方法,已实行很久了。臣等的愚计,认为还是与原来一样为好。”
文帝又说:“朕听说,法律端正那么百姓就谨慎,罪罚得当那么人民就听从。治理人民并用善来加以引导的,是官吏;既不能引导,又用不正当的刑法来处罚他们,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为暴力。我没有看见它的便利,你们应仔细加以考虑。”陈平、周勃才说:“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给天下,使有罪的人不受拘捕之罪,无罪的不相牵连同受罚,这样盛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臣等谨慎地奉行诏令,彻底废除拘捕法、连坐法。”这以后,新垣平阴谋造反,重新使用诛杀三族的刑罚。因此说,风俗变更,人的性情相近而习俗则相差很远,确实是这样。以孝文帝的仁慈,陈平、周勃的智慧,尚且有如此大的错刑和荒谬的议论,更何况那些沉溺于不良风习的庸才之辈呢?

熊出没了 发表于 2025-6-9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书·刑法志》‘抑暴扶弱’章义疏

《汉书·刑法志》载汉元帝初立诏书,直指律令‘烦多不约’之弊,此语实为两汉法制困境之缩影。考其文义,可析为三重精义:

一、立法本原之辨
诏书开宗明义,揭橥‘法令所以抑暴扶弱’的立法精神,此乃承《尚书·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的儒家刑政观。班固在《汉书·叙传》中强调‘威实辅德,刑亦助教’,正与此诏相呼应。所谓‘难犯而易避’,实本《周礼》‘刑罚世轻世重’之义,强调法律当如《管子》所言‘如四时之信’,使民知所趋避。

二、秦法遗毒之批判
‘律令烦多’直指汉承秦制之弊。董仲舒《春秋繁露》早已批判秦法‘诛名而不察实’,此诏更揭示律文繁密反致‘典文者不能分明’的荒谬现象。班固在《汉书·循吏传》中记载宣帝时‘务在深文’的风气,正为此诏背景作注。所谓‘网罗不逮’,实暗用《老子》‘天网恢恢’之典而反其意,批判法网过密犹如《盐铁论》所斥‘峻法决裂’之弊。

三、刑中之道新诠
‘岂刑中之意哉’一问,直指《尚书》‘惟良折狱’的司法理想。元帝诏要求‘议律令可捐除’,体现《荀子·正论》‘刑称罪则治’的观念。观《后汉书·梁统传》载‘刑轻之作,反生大患’,可知汉代始终在‘约法’与‘详刑’间寻求平衡。此诏所倡‘法正民悫,罪当民从’,实为《春秋》‘决狱贵情’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要言之,此段诏书虽简,却贯通儒法两家刑政精义。其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与当代‘法律确定性’理论遥相呼应;而‘抑暴扶弱’的立法伦理,更超越时代成为法治文明的永恒命题。班固将此诏载入《刑法志》,正是以史家之笔揭示:良法不在条文繁简,而在是否实现‘刑罚世轻世重’的动态正义。此中智慧,于今观之,犹见其熠熠生辉。
亲亲窝窝 发表于 2025-6-19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书·刑法志》诠解:论元帝诏令与刑律简约之道

《汉书·刑法志》所载汉元帝初年诏令,实为汉代法制思想之重要转折。元帝言"法令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此语深得先秦法家"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与儒家"明刑弼教"(《尚书·大禹谟》)之精义。今就诏书要旨,析论三端:

一、律令烦苛之弊
诏书指陈"律令烦多不约",直指武帝以来法网密织之失。按《盐铁论·刑德》载:"方今律令百有余篇,科条无限",可见当时律令体系已悖离"约法省刑"(《史记·高祖本纪》)之初衷。典文者"不能分明",致使法律解释权为刀笔吏所垄断,此即班固所谓"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前文)之困局。元帝洞察其弊,实承昭帝时盐铁会议中贤良文学"法约而易行"(《盐铁论·诏圣》)之议。

二、刑中之意新诠
"网罗不逮"之叹,暗合孔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之训。所谓"刑中",非仅量刑恰当,更在立法精神合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王道理想。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云:"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元帝诏令删减律条,正是将刑律复归于"辅治之具"的定位,与《礼记·乐记》"刑禁暴,爵举贤"的礼刑观一脉相承。

三、简律实践之难
虽诏令"议可捐除",然观《晋书·刑法志》载西汉律令"合六十篇",可知删繁就简终汉世未竟全功。此中关节,在于"法正民悫"(法律公正则民风淳朴)的理想需以官僚体系专业化为前提。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揭示出律令简化与帝国治理间的深刻矛盾。然元帝之诏,毕竟确立"罪当民从"的立法原则,为后世《唐律疏议》"务在宽简"(《唐律疏议·名例》)之先声。

要之,此诏折射出西汉法制思想从"深文周纳"向"礼法合一"的转型。班固将其载入《刑法志》,正是肯定其"损周之文,益殷之质"(《汉书·礼乐志》)的立法精神。今日观之,犹见古人于"律"与"例"、"繁"与"简"间求取中道的智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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