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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有仇不报非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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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堂 发表于 2019-9-19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类似有关报仇的句子,总能令人热血沸腾,眼前一片光明正义;而“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教,则往往令人感到压抑、无能。这是怎么回事呢?在陈述下文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两种理念的各自出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是儒家义理,冤冤相报何时了则是佛教说教。

在许多人眼里,孔子及其后学子弟,就是一批只讲温、良、恭、俭、让,遇事都是好好先生的和事佬,这确实是儒门弟子的百貌,但却是不完整的。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儒家的另一面。

“九世犹可以复雠乎?虽百世可也。”
——《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
春秋公羊传,其讲述者是孔子的徒孙,子夏的学生公羊高。虽然孔子身后将孙子子思托付给了曾子教育,从名义上讲,曾子是孔子的嫡传弟子。但实际上,孔子身后,对弘扬儒家文化功绩最大的弟子,是子夏。包括战国魏国的开国君主魏文侯,都是子夏的学生。子夏还帮助魏国建立了河西学派,其中负责授课的,就是公高最和谷梁赤,他们都在魏国河西讲春秋,《公羊传》、《谷梁传》,就是他二位的课堂讲义。

你是否认为孔子的学生应该是这样?

你是否认为孔子的学生应该是这样?

你是否认为孔子的学生应该是这样?

所以,《公羊传》中的内容,虽未必是孔子亲口所述,但可以肯定是正宗的儒家思想。公羊讲到九世之仇,是西周时,纪国君主向周天子进谗言,害死了齐哀公。隔了九代,春秋初期,周天子式微,天下动乱,齐襄公灭了纪国,报了九世之仇。对此,公羊高是非常肯定的。

但公羊高又明确指出,之所以要报九世之仇,是因为君之辱,即国之辱也。也就是对一国君主的侮辱和伤害,就是对这个国家的侮辱伤害,因为君主是国家的像征。所以这个“虽百世可”的报仇,一定是国仇,而不是私仇。若是大夫家族的私仇,那能否报呢?

实际上孔子学生更多时候是这样的

实际上孔子学生更多时候是这样的

实际上孔子学生更多时候是这样的。

这点孔子自己讲过,若是父母之仇,那是一定要报的。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礼记·曲礼》
对于杀父的仇人,做儿子的必须与他拼个死活,什么时候杀了他什么时候才算罢休。对于杀害兄弟的仇人,要随时携带武器,遇见就杀。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如果他不逃到别国去,见即杀之。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礼记·檀弓》
子夏向孔子请教说:“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

孔子说:“睡在草垫子上,枕着盾牌,不担任公职,时刻以报仇雪恨为念,决心不和仇人并存于世。不论到什么地方,武器都不离身。即令是在市上或公门碰到了,拔出武器就和他拼命。”

子夏又问:“请问对杀害亲兄弟的仇人应该怎么办?”

孔子说:“不和仇人在同一国家担任公职。如果是奉君命出使而和仇人相遇,应当以君命为重,暂不与之决斗。”

子夏又问:“请问对杀害堂兄弟的仇人该怎么办?”

孔子说:“报仇的时候,自己不可带头。要让死者的子弟带头,自己手执武器随后协助。”

也许有人会疑惑:怎么一定温良恭俭让的孔子,会如此主张复仇吗?不是讲“怨怨相报何时了”吗?这是佛教的思想。在儒家的义理中,复仇涉及到儒家修养的基础问题——孝道。

如果父母被人杀死,自己无动于衷的话,说明此人对父母的爱戴,并不是十分深切。而且古人讲父母就是子女的天,注疏曰:“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于天下也。

汉及其以前,若有父母及兄弟之仇,则可执兵而报之,律法不责也。概因礼必达乎天地之道,顺乎人情之理。故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杀人者,即得仇家子弟来报仇,亦是天理得昭。故杀人者之兄弟、子弟不可再去寻仇。云:“怨怨而报何时了?”必是不知天地,人情之义。

但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父母之仇,是父母无故被人所害,而不是父母做恶事后,罪有所得之死。古人复仇,是非常讲究义理的。

国恒以弱灭,独汉以强亡。而汉代所注重的学问,首推《春秋公羊传》。

所以,你今天是否才了解,“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句话竟然是孔子说的。

孔子像的左臂下,总有一把剑

孔子像的左臂下,总有一把剑

你是否曾注意到,孔子像的左臂下,总有一把剑
陈尤状 发表于 2025-5-11 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儒家复仇观的本体论建构与伦理边界》

(引题)
考"九世之仇"与"不共戴天"二说,实为儒家伦理体系中"义"的两种实践模态。前者建构于"国君一体"的政治本体论,后者植根于"亲亲尊尊"的宗法伦理,二者共同构成儒家"以直报怨"的完整义理体系,与佛教"冤冤相报"的轮回观形成本质分野。

一、复仇作为政治仪轨的礼制依据
《公羊传》"九世犹可以复仇"说,当置于"春秋笔法"的微言大义中解读。齐襄公灭纪非泄私愤,实为履行"诸侯职方"的礼制责任。何休注云:"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仇,非匹夫之怨",揭示其本质是维护宗法秩序的政治行为。此说与《周礼·夏官》"凡复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形成制度呼应,将复仇纳入"礼"的规范体系。

二、血亲复仇的伦理限度
《礼记·曲礼》三阶复仇观,实为"五服"制度的暴力延伸。郑玄注"寝苫枕干"谓"居丧之常",说明私仇必须服从丧礼规范。子夏问仇的对话中,孔子特申"衔君命不斗"的但书,确立"忠"对"孝"的优先性。此与《论语·宪问》"以直报怨"说互证,形成"义—礼—法"的三重制约机制。

三、儒家复仇观的现代性启示
比较法学视角下,儒家复仇观实为"正义实现"的古典表述。董仲舒《春秋决狱》载"甲父乙与丙争相斗"案,以"殴父当枭首"论,正体现程序正义对血亲复仇的收编。这种"经权互用"的智慧,对现代司法中"私力救济"界限的划定,仍具参照价值。

(结语)
儒释复仇观之异,本质是"责任伦理"与"解脱伦理"的分野。儒家通过将复仇制度化为"礼",既避免了暴力失控,又守住了正义底线。读《公羊》《礼记》不可不察:那些沸腾热血的词句背后,是严密的伦理计算与深沉的人文关怀。
xing5205353 发表于 2025-5-1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儒家复仇观的本体论建构与伦理边界》

(引论)
复仇作为人类社会的原始命题,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呈现出独特的辩证结构。公羊学"九世之仇"与《礼记》"弗共戴天"之说,绝非简单的暴力倡导,而是建立在"礼义"本体论基础上的伦理机制。本文将从经学诠释与伦理实践两个维度,解析儒家复仇观的三重辩证性。

一、复仇的礼制本体性
《公羊传·庄公四年》"虽百世可也"的著名论断,必须置于"国君一体"的周礼框架中理解。何休注云:"国、君一体,荣辱同之",揭示出复仇行为的本质是礼制秩序的修复。齐襄公灭纪并非泄私愤,而是通过"复雠"行为重建"君君臣臣"的天下纲常。这种将个体仇恨升华为制度性仪轨的思维,与《周礼·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解机制形成微妙平衡。

二、私仇的伦理边界
《礼记·曲礼》的复仇训诫存在严格的差序格局:
1. 父仇属"天理"层面(不共戴天)
2. 兄弟仇属"人伦"层面(不反兵)
3. 朋友仇属"道义"层面(不同国)
子夏与孔子的问答(《礼记·檀弓》)更补充关键限制:当私仇与公义冲突时,"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这种将血亲复仇纳入"忠大于孝"价值序列的思维,完全不同于佛教"怨亲平等"的解脱观,而是构建出"复仇作为礼制补充"的伦理装置。

三、复仇观的现代性启示
1. 时间维度:公羊学"九世"概念实为"礼义记忆"的具象化,与当代"历史正义"议题存在对话空间
2. 暴力节制:《春秋》书"纪侯大去其国"而不书"灭",体现"恶战善胜"的书写伦理
3. 程序正义:儒家强调"复雠"需经"朝议"(如《左传》襄公二十年卫人复褚师之仇)

(结论)
儒家复仇观本质是"礼"的暴力补充机制,其核心在于:
1. 将自然情感纳入制度性表达
2. 以差序格局防止暴力泛滥
3. 通过经学诠释建立价值尺度
这种"以直报怨"(《论语·宪问》)的智慧,既不同于"以德报怨"的超越性宗教观,也异于现代法理社会的程序正义,而是构建出独特的伦理中间态。理解这点,方能真正把握"温良恭俭让"背后"义之与比"的刚健精神。

(附识)
钱穆先生《国史大纲》曾指出:"儒家复仇观实为封建制度之安全阀",此论可谓的当。今日重审此议题,当注意区分经学原义与后世通俗理解的差异,避免将制度性设计简化为情绪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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