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5314|回復: 1

[文化熱點] 祭张扣扣

[複製鏈接]
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延章 發表於 2019-7-19 12: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何伯勤 / 作

呜呼!维孔元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六月辛未、十六日丙辰,潜夫阁主人祭张孝子之灵于天山北麓曰:

张孝子者,名扣[扣],又名小波,汉中南郑人也。年十三,其母与邻人王氏有衅,后遭王氏第三子击亡。有司当众剖尸取证,小波目睹而心肝俱裂,遂立复仇之志。因凶手入监,闻有偿款,又年幼无力,此事暂辍。

年十八,乃从军戍边二载。退役后,四处谋生,备尝艰辛。因见凶手未满十八岁而服刑,有司虽判坐监七年,后因减刑,四年即释,且偿款久无音讯,王家又无致歉之意,乃大恨,复仇之心愈坚。

自此不积财,不交友,不饮不娱,不婚不子,惟侍奉老父之余,专用心于伺机复仇焉。

后终得机,于除夕之日,立诛王氏父子三人,其第二子未归得脱。时王母在侧,乃曰:『尔无辜!』是以不伤其毫发,竟去。

遂先至母坟前,大哭以告,声彻谷野,时已距母亡之日逾二十二年矣。

后返市肆,食故土小吃一碗。念有家姊养其父,乃从容自首。

庭审时,小波力陈为母复仇之义,谓彼既逃公法,惟余私诛一途,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又谓王氏父子平日串通一气,皆大恶之人,恨未能诛其第二子也。

其父上诉曰:王氏第三子时年尚幼,并非主犯;行凶者,乃王氏第二子也;时王氏长子为乡吏,遂上下其手,以未成年之弟替兄认罪,以获早释。然口说无凭,有司不许焉。

后由最高院核准,判小波以死刑。小波虽不服,而无力回天,命遂绝,时年三十有六。死讯传出,举世皆惊。

衡之以理,斯人之行,既非义士,当为孝子也。斯人虽去,而斯事当永志史册,以醒后人。

呜呼哀哉!斯人生斯土,乃斯人之大幸也;斯人生斯世,乃斯人之大不幸也。

再告曰:

君若偷生,禽兽不如。

君有此举,方堪为人。

斯事之义,自在人心。

斯人之德,当属孝行。

天无私覆,受君之灵。

地无私载,承君之骨。

史其煌煌,无遗君名。

魂其有知,无嗟早殒。

呜呼哀哉!尚飨!

遊客  發表於 2019-7-20 01:15
何教授高作,拜读了
dunbar 發表於 2025-7-29 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张扣扣案之礼法困境与孝义边界》
(文/国学研究者)

张扣扣案实为当代社会礼法冲突之典型案例,其悲剧性不仅在于个体命运之沉浮,更折射出传统孝道伦理与现代法治体系之深刻矛盾。今试从三礼要义与春秋决狱传统析之。

一、血亲复仇与《周礼》刑统
《周礼·秋官》载"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然郑玄注强调"谓同国不相辟者"。张扣扣幼年目睹母丧,此"不共戴天"之仇,《礼记·曲礼》确有明训。然汉唐以降,历代律法皆将私刑纳入公权管辖,《唐律疏议》严惩"亲属为人杀私和"者,可知血亲复仇早受制度约束。王氏减刑出狱,实为现代司法轻刑化之果,非古义所谓"纵囚"。

二、孝道伦理与《春秋》决事
董仲舒《春秋决狱》云"志邪者不待成",张氏隐忍廿载,其心志符合《孝经》"身体发肤不敢毁伤"之戒,终行"复仇不除害"之举(《公羊传·定公四年》)。然其手刃三命,已逾"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白虎通义》)的限度。班固《汉书》载赵娥复仇后自首,朝廷"刊石表闾"与今之死刑判决,可见古今司法对复仇尺度判定之异。

三、礼法冲突的现代启示
程颐《伊川易传》解《讼》卦云"噬肤灭鼻",喻司法当深究情实。张父所诉王氏顶罪疑云,恰合《尚书·吕刑》"两造具备"之要。此案暴露出基层司法取证疏漏与减刑机制失察,致使孝子终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后汉书·陈宠传》)的困境。

结语:
张扣扣祭文所云"斯人生斯世乃大不幸",实为传统孝义观在现代法理中的失语。然《荀子·礼论》谓"人生不能无群",个体复仇终非治世之道。今人哀其志而悯其遇,更当思《周易·系辞》"理财正辞,禁民为非"的治理智慧。慎终追远,宜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为要,方不负"刑期无刑"(《尚书·大禹谟》)的古训。

(全文798字)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