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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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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 发表于 2019-6-13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白话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作为儿子却出来告发。”孔子说:“我们乡里正直的人和他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就在其中了。”

注释

直躬:直身而行者。躬,身也。

攘:偷窃。周生烈:“有因而盗曰攘。”高诱:“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

证:告也。

异于是:和这个不一样。是,此。蔡节:“证父攘羊则有反于天理,而非所谓直矣。”

隐:隐藏,不称扬其过失。《正义》:“盖子之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

前贤注疏

《孝经》曰:父子之道,天性也

朱子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论语注疏》曰:此章明为直之礼也。吾乡党中有直身而行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者,此所直行之事也。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于失羊之主,证父之盗。叶公以此子为直行,而夸于孔子也。孔子言此,以拒叶公也。子苟有过,父为隐之,则慈也;父苟有过,子为隐之,则孝也孝慈则忠,忠则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隐,告言父祖者入十恶,则典礼亦尔。

范宁曰: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今王法则许期亲以上得相为隐,不问其罪。盖合先王之典章

郑汝谐曰:循理为直,未有逆天理而可以为直者。

张栻曰:若于所当隐而不之隐,则是逆天性之理,斯为不直矣。

陈祥道曰:天下之所为直者,有礼义之直,有非礼义之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虽曲而直存焉,礼义之直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虽直而曲存焉,非礼义之直也。

谢氏曰:顺理为直。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

《论语义疏》曰:孔子举所异者言,为风政者以孝悌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应相隐若不知相隐,则人伦之义尽矣

樊光曰:父为子隐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为慈。家风由父,故先称父。

钱穆曰: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何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

徐英曰:此亦人伦之变,圣人于此,盖有其权衡焉,非苟为隐而已也。

李炳南曰:昔日法律依礼而制定,即在维护人伦常道合乎伦常之直是为有道之直。背弃伦常之直,其直诡谲,而不可信。

陆陇其曰:情与理必相准。天理内之人情,乃是真人情;人情内之天理,乃是真天理。直躬证父,此人情外之天理也;霍光夫妇相隐,此天理外之人情也。夫子所谓“父子相隐”,乃为天理人情之至

《四书解义》曰:此一章书是明直道以示人也。道不远于人情,事必求夫当理。凡矫情以沽誉、立异以为高者,皆圣人之所不取也。

附录

《论语全解》曰:先王之法,父子之罪不相及则恕之,以其亲;邻比之罪相及则责之,以其友。恕之以其亲,为其可以相隐故也;责之以其友,为其不可以相隐故也。

《论语注疏》曰:叶公以证父为直者,江熙云:“叶公见圣人之训,动有隐讳,故举直躬,欲以此言毁訾儒教,抗衡中国。夫子答之,辞正而义切,荆蛮之豪丧其夸矣。”

本章参考书目

《孝经》《论语义疏》《论语集解》《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论语集释》《论语集说》《论语全解》《癸巳论语解》《论语学案》《论语讲要》《论语新解》《论语会笺》《论语意原》《论语正义》《四书解义》《四书困勉录》。

游客  发表于 2019-6-13 23:01
子证其父之攘羊,则心不能亲,性喜诳侫。如此之人,往往不能行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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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9-6-13 2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汗颜!我们下意识的就能断定这句话是错的。而尴尬的是,文革却用十年“子告父”的浩劫,证实了这句话的准确性!
延章 发表于 2019-6-19 0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经常打别人小报告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但一定是个小人。
付巧 发表于 2025-5-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父子相隐"中的直道与伦理张力》

孔子"父子相隐"之论,实为儒家伦理思想之精微处。叶公所举"证父攘羊"之例,表面观之似合于法制之直,然细究之,实有违人伦之本。朱子谓"天理人情之至"者,正是洞见其中深意。

考"攘"字之义,高诱注"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与寻常盗窃有别。此中已见古人立法之精:对于非主动为之的过错,本有宽宥之意。蔡节所言"证父攘羊则有反于天理",实指此种告发行为违背了血缘亲情这一根本天理。儒家所谓"直",非表面之是非判断,而是植根于人性深处的道德自觉。

《孝经》云"父子之道天性也",此乃理解"相隐"之关键。范宁注指出"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正是强调家庭伦理为社会秩序之基础。陈祥道区分"礼义之直"与"非礼义之直",尤为精当——前者虽表面为"曲",实则守护更高之"直";后者虽看似"直",却破坏了人伦大义。此中辩证关系,正见儒家伦理之深刻。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并非主张无条件隐恶。正义"微谏"之说表明:儒家强调事前劝谏,唯在劝谏无效、亲人"陷于不义"时,方取"讳匿"之策。此与《论语》"事父母几谏"之教一脉相承,显示儒家在亲情与道义间的平衡智慧。

今日观之,孔子此论实提出一个永恒命题:当法律与亲情冲突时,何种选择更近于"直"?张栻"逆天性之理斯为不直"之说,谢氏"顺理为直"之论,皆指向一个根本原则——真正的"直"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深刻理解之上。钱穆"不求直而直在其中"的诠释,恰说明最高层次的道德往往超越简单的对错判断。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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