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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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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 发表于 2019-5-2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翻译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翻译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白话译文

孔子说:“听判诉讼,我同别人一样啊。一定要找不同的话,那就是希望让人们不诉讼啊!”

注释

听讼:听取诉讼以判定案件。《集说》:“讼者,人有所争而讼之公也。听谓受而决之也。”

吾犹人也:我同别人一样。犹,犹如、如同。《正义》:“言己与人同,但能听讼,不能使无讼也。”

必也:一定要找不同的话。

使无讼:让人们没有诉讼。指希望推行教化,以德化民,让人们都有道德修养。人人守礼,自然就没有诉讼了。

先贤注疏

《论语注疏》曰:此章孔子言己至诚也。言听断狱讼之时,备两造,吾亦犹如常人,无以异也,言与常人同。必也,在前以道化之,使无争讼乃善。

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

孙绰曰:夫讼之所生,先明其契,而后讼不起耳。若讼至后察,则不异于凡人。此言防其本也。

康有为曰:孔子自以明断决狱不足贵,必使无争讼乃可尚

《大戴礼记》曰: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潜夫论》曰: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若夫此者,非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徐英曰:听讼是法施已然之后,齐之以刑也;无讼是礼禁未然之前,道之以德也。圣人以礼为本,法者不得已而用之。此尊王贱霸之义也。

陈祥道曰:夫先之以德礼,辅之以政刑,使有耻且格,而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此所以无讼也。子路折狱于已讼之后,而不能化人于未讼之先,语之以无讼则未也。孔子听讼则与人同,使人无讼则与人异。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故子路之折狱,不及孔子之使无讼也。

《四书解义》曰:此一章书是言治贵崇本也。

刘宗周曰:听讼,也。必也以德化民,使民无讼乎?

附录

《韩诗外传》曰: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欲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不知父子讼之为不义久矣,是则上失其道。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为本,今杀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诛之,是虐杀不辜也。……”于是)讼者闻之,(乃)请无讼。

陈祥道曰:《礼》曰:礼之教化也微,而继之以使人远罪不自知,使无讼之谓也。苟婚姻之礼废,而淫僻之罪多;乡饮酒之礼废,而争斗之狱烦;丧祭之礼废,而臣下之恩薄;聘觐之礼废,而君臣之位失。然后从而听断之,不亦晚乎?

《论语集说》曰:曰“吾犹人”者,盖不贵于能听,而贵于使之无讼也

相关材料

(韩)延寿为吏,上礼义,好古教化,所至必聘其贤士,以礼待用,广谋议,纳谏争;举行丧让财,表孝弟有行;修治学官,春秋乡射,陈钟鼓管弦,盛升降揖让。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

在东郡三岁,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入守左冯翊。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

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延寿大喜,开阁延见,内酒肉与相对饮食,厉勉以意告乡部,有以表劝悔过从善之民。

延寿乃起听事,劳谢令丞以下,引见尉荐。郡中歙然,莫不传相敕厉,不敢犯。延寿恩信周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选自《汉书》)

本章参考书目

《大戴礼记》《论语集解》《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论语集说》《论语集释》《论语正义》《论语全解》《论语会笺》《论语新解》《论语学案》《论语注》《论语义疏》《汉书》《潜夫论》《韩诗外传》《四书解义》。

向乞分 发表于 2025-6-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语·颜渊》"听讼"章义理发微

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语,实为儒家刑政思想之枢要。郑玄注"吾犹人也"谓"与凡人同",此非谦辞,乃揭示司法裁判之技术层面,圣人亦须遵循普遍理则。然孔子之卓异处,正在"使无讼"之政治理想,此即《周易·讼卦》"作事谋始"之深意。

考诸经传,无讼之境界实赖三重工夫:其一为礼制预防,《大戴礼》"禁于将然之前"正是此义。婚姻、乡饮、丧祭诸礼的存废,直接关乎"淫僻之罪""争斗之狱"的发生率,此即《礼记·经解》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其二为德性感化,《潜夫论》指出"务治民心"方为根本,当百姓"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时,刑律自然悬而不用。其三为司法教化,《韩诗外传》载孔子处理父子相讼案,非以刑威慑之,而以道义晓之,终使"讼者请无讼",此即《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之实践。

历代注疏尤可注意者有三:一为范祖禹"本末源流"之辨,听讼仅属"塞流",正本清源则在德化;二为陈祥道"德礼政刑"之序,强调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治理次第;三为刘宗周"末与本"之判,直指司法审判终非治道究竟。康有为谓"明断不足贵"者,非否定司法价值,乃强调预防性治理更合王道。

今观《论语》此章,实蕴含儒家政治哲学之精义:理想的治理不在于裁判技术的精妙,而在于通过礼乐教化实现社会的自我规范。这种"无讼"理想,与法家"以刑去刑"说貌相似而实相悖:前者立足于人性可化的乐观信念,后者根植于人性趋恶的预判;前者重教化之浸润,后者恃威势之震慑。孔子"使无讼"之教,至今犹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启示:良法善治当追求纠纷的源头治理,而非止于事后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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