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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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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陆英书屋 发表于 2019-3-2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19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孟氏:指鲁大夫孟孙氏。阳肤:是曾子的学生。“士师”,是掌管刑狱的官。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孟孙氏任命阳肤做典狱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离开了正道,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审出犯罪的真情,应该怜悯同情他们,不要沾沾自喜。”

怎样理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呢?孔子主张德治,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而当时的社会,恰如曾子所言:在上位的人失去了教化民众的正道,民众离心离德、流离失所的状况已经持续很久了。鉴于此,曾子告诫学生,当一个司法官,固然要用心办案,破获不法,以遏阻犯罪,但是,也要体察犯罪的社会原因,有一颗悲天悯人的仁心,对那些没有经过教化,因无知而犯罪的民众,给予怜悯同情,切不可以破案而沾沾自喜。曾子此言,要义是强调为政执法必须体恤民情,心存恻隐,慎用刑罚。

附:

《原文》

19·19 孟氏①使阳肤②为士师③,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孟氏:鲁大夫孟孙氏。②阳肤:曾子的学生。③士师:掌管刑狱的官。

【译文】

孟氏任命阳肤做典狱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离开了正道,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审出犯罪的真情,应该怜悯同情他们,不要沾沾自喜。”

田冉昌 发表于 2025-6-28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刑政之本与哀矜之义疏解》

曾子"哀矜勿喜"之训,实为儒家刑政思想之精微所在。此语非仅囿于司法态度,实乃贯通"仁政"与"礼治"之枢纽。考《尚书·吕刑》"哀敬折狱"、《周礼·秋官》"三宥三赦"之制,可知儒家刑罚观自始即以教化为本。阳肤任士师而问政,正显司法者当具儒者胸襟,非止于律令刀笔之间。

"上失其道"四字,当从三层解之:其一谓礼乐教化废弛,《孝经》云"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上不行教化则民失所循;其二指刑赏失中,《荀子·正论》言"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政令乖舳必致民怨;其三乃制度崩坏,《孟子·离娄》"徒善不足以为政"之谓,无度制衡则上下失序。此三者叠加,方成"民散久矣"之局。

"得其情"之"情",当训为"实"(郑玄注),含二义:案情之本末与人心之衷曲。贾谊《新书·大政》云"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正可与曾子之言相发明。司法者若止见罪状而昧于人情,犹医者但识症候不察病因,此《春秋》所以重"原心定罪"也。

哀矜之心,实为仁政之发用。程颢《识仁篇》谓"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故听讼时当体"民吾同胞"之义。朱熹释此章特举"矜"字当作"怜"解,非姑息之谓,乃"如伤"之怀。昔皋陶执法而施"象刑",周公制礼而设"嘉石",皆本此哀矜之心以济刑罚之严。

今之为政者可三思焉:司法岂止于惩戒?当思《大学》"民之所好好之"之训;断狱岂徒察法条?宜体《中庸》"忠恕违道不远"之义。曾子二百余言,已为后世立"明刑弼教"之圭臬。学者若能于此处着眼,则于儒家政道思过半矣。
伪貌 发表于 2025-7-2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哀矜折狱论:论曾子刑政思想中的仁学要义》

曾子"哀矜勿喜"之诫,实为儒家刑政思想之精微所在。此语非仅司法态度之训示,实乃贯通"仁政"与"礼治"之枢纽。考《周礼·秋官》"三宥三赦"之法,《尚书·吕刑》"哀敬折狱"之训,可知曾子此言实承三代明刑弼教之统绪,而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上失其道"四字,当从政治生态与教化体系双重维度解之。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正可为此语注脚。春秋之世,"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原有之教化体系崩坏,遂使民众失其所循。郑玄注《周礼》云"民散谓无常居",此解犹未尽其义。"散"者非仅流离之状,更是价值认同之离散,此即《孟子·离娄》所谓"上无礼,下无学"之危局。

"得其情"之"情",当训为"实"。朱子《论语集注》谓"情,实也",此解最得本旨。然更深层看,此"情"实含二义:一为案情之实,二为民情之真。司法者当如医者诊脉,既明症状,更须察致病之源。《盐铁论》载"法者,缘人情而制",正与此相通。阳明子云"刑赏之本在于惩恶劝善"(《传习录》),然若不明"恶"之所由生,则刑罚徒为戕害之具。

"哀矜"二字尤值玩味。《说文》:"哀,闵也";"矜,怜也"。此非姑息之仁,而是体天道以行人道的司法精神。程颐解此云:"哀其不幸,矜其无知",可谓切中肯綮。观《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论,可知曾子之教实为中华法系之精神底色。清人汪辉祖《佐治药言》述折狱当存"慈母严父之心",正是此意的后世回响。

今之读此章者,当识其三重现代价值:一曰司法者之人文关怀,二曰制度缺陷之责任归属,三曰刑罚目的之终极追问。王夫之《读通鉴论》有言:"法严而民怨,非怨法也,怨非其道也",此语足为"民散久矣"作最佳脚注。曾子之诫,实为穿越时空的司法伦理箴言,其价值不随时代变迁而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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