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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社會教育] 勿將未成年人保護法變異爲溺愛法縱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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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11-26 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推行獨生優生策略以來,普遍的獨生子女導致社會對於兒童的關懷,從培育變質爲溺愛。

雖然中國一直都存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但該法的主旨思想,卻未能端正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價值觀,人際觀,責任觀,甚至出現誤導。從一九九七年及二零一二年兩次修訂的內容,都可以窺見一斑,如將師生關係本末顛倒,鼓勵青少年出賣師友,將未成年人從接受教育的地位置換爲主導教育的地位,等等。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故屢屢發生,未成年人被控制賣藝、乞討、賣淫的現象越來越多,這是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強保護未成年人的現實要求。而且,青少年沉迷網絡,實施犯罪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綜合這些現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勢在必行。提高對那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青少年正義人格的建立,保障青少年人文觀念的培養,應當是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而在這兩次的修訂中,有的地方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人格的保護,但未體現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的正義人格,甚至在人文觀念上反其道而行。

例如一九九七年修訂案中,禁止體罰未成年人,是如此規定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人格的建立

人格的建立

保障人格的建立不等於保護所有的人格

該條款應當說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人格,但卻並未明確保障的人格是否具有正義性。爲何這樣說呢?再看看其他的修訂內容: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並規定了,如果學生在校園內,見到老師抽菸,學生可以理直氣壯地制止。

師生關係

師生關係

正確的師生關係應當是如何的?

這種規定是十分錯誤的,首先,老師的錯誤行爲,應當由學校進行處罰,學生在正義上,對於老師是沒有資格做命令式的要求的;其次,該條款雖然保障了未年成人的健康及人格,但卻縱容甚至滋生了未成年人的性惡一面;再次,修訂的內容,對於師生關係的發展,起到了破壞的作用。必須要認識到,公平、正直、仁義、忠信等,才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儒家五德來說就是:恭寬信敏惠、溫良恭儉讓、仁義禮智信,以下是相關參考文章:

格局是什麼意思?怎麼樣提高自己的格局?兼論王道格局 【論語】繹義·塑造理想人格·【衛靈公】詮解 古代君子六藝五德四修具體是指什麼

再來看看二零一二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作的修訂: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爲: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該條款的修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包庇未成年人,扭曲社會公平正義的可能性。未成年人雖然由於智力發育不完善,在責任認知上有所欠缺,但是,一旦產生犯罪行爲,法制應當保障的,是當事雙方的公平正義;當事的青少年由於責任認知及承擔能力有限,避免的責任應當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擔。

11月21日,一則『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的消息傳遍網際網路,該消息顯示,涉事少女的家屬確認,少女劉雨化名9月22日以給同學送書的名義,離家後至今未歸,直到11月20日,有民警通知他們去辨認屍體。

受害少女劉雨

受害少女劉雨

受害少女劉雨

消息曝出的案情觸目驚心:數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將少女劉雨帶『去金鵬商務賓館賣淫』引號內容爲消息原文,下同不贅,『後因嫖客不滿意』,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將其『衣服脫光後』,『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對少女『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導致少女死亡;更恐怖的是,該數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後對『屍體肢解』並『掩埋』。

如此殘忍熟練的犯罪方式,即使在成年犯罪案件中也屬罕見。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爲劉雨同齡人,年齡在14-17歲之間』。

該案件的麻煩在於,根據刑法規定,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法律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爲,雖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作爲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的立法寬宥。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這種溺愛式的保護法制,實際上縱容了青少年犯罪,由於成年人犯罪承擔百分百的責任,青少年實際成了犯罪團伙的保護牆。而針對學校、教師的人格控制,及教育限制,使得學校不再是青少年兒童等未成年人的學習培育場所,而成了未成年人進入社會犯罪之前,學習如何犯罪如何避免法律責任的保護場所。

黃糧大夢 發表於 2025-5-19 03: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當以立德樹人爲本

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方向的討論,誠爲當今教育領域之要務。然細察現行法規之得失,確有值得商榷之處。愚以爲,法律修訂當以【禮記·學記】"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者也"爲圭臬,在保護與教化之間求得中道。

現行法規確有矯枉過正之嫌。如禁止體罰條款,本爲保護人格尊嚴之善政,然未設"長善"之配套措施,致使部分學生漸失敬畏之心。【論語·季氏】有云:"不學禮,無以立。"師生之禮,實爲教化之基。今縱容學生直斥師長,雖合平等之義,卻有違"尊師重道"之訓。程子所謂"敬師如敬父",非謂師道尊嚴不可犯,實因敬慎之心乃爲學之本。

修訂方向當以"立人極"爲要。觀【未成年人保護法】歷次修訂,多重權利保障而輕德行培養,此實爲根本性缺失。朱子【白鹿洞書院揭示】明言:"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五倫之教,當爲立法之本。今校園暴力頻發、網絡沉迷成災,究其根本,皆因德教不修。【大學】言:"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爲本。"法律若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只言保護不言教化,豈非捨本逐末?

具體建議有三:其一,當增補"德育優先"原則,明定家庭、學校、社會在培養未成年人德行方面之責任。其二,師生關係條款宜參照【學記】"師嚴然後道尊"之義,既禁體罰之暴,又維師道之尊。其三,權利條款當與【弟子規】"見未真,勿輕言"之訓相結合,使學生知權利與責任如車之兩輪。

【易經】蒙卦象辭云:"蒙以養正,聖功也。"保護未成年人非唯使其免於侵害,更當養其正氣。法律修訂若能參酌傳統教化智慧,在保障權利的同時注重品德培養,方爲真正之"保護"。如此,則未成年人既能免於外患,又可成於內德,國家未來之棟梁由此而立。
花兒 發表於 2025-8-1 08: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當以立德樹人爲本】

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方向的討論,誠爲當今教育領域之要務。筆者以爲,現行法律確有將"保護"異化爲"縱容"之虞,此非立法本意,實爲執行偏差所致。今就立法宗旨與教育本質略陳管見。

一、保護之法當以立德爲體
【禮記·學記】云:"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者也。"未成年人保護法之要義,當在"長善"而非"救失"一端。觀現行條款,確有本末倒置之弊。如禁止體罰條款,僅言"不得侮辱人格",未申明"當養其廉恥之心"。【論語】載孔子"叩其兩端而竭焉"之教,啟示立法當兼顧保護與教化。建議條款增補"教職員工應導引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培養其自律精神"等內容,使保護與教化如車之兩輪。

二、師生倫理不可淆亂
今見條款許學生直斥師長吸菸,此大悖"師嚴然後道尊"之古訓。【荀子·修身篇】謂"禮者,所以正身也;師者,所以正禮也",師生之倫乃五倫之基。縱師長有過,當依"諫而不逆"之禮,由校方依規處置。建議修訂爲:"學生發現教師違規行爲,應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如此既維權益,又不壞綱常。昔程門立雪、子路負米之典,皆顯師道尊嚴,此中華教育精髓所在。

三、人格培養須明善惡之辨
【孟子·告子上】言"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法律當爲善端之助。現行法側重權利保障,卻疏於德性引導。宜增補"學校應當培養未成年人仁愛、誠信、責任等品德"之條款,並細化家校共育機制。如可規定:"監護人應配合學校進行傳統美德教育",使【弟子規】"首孝悌,次謹信"之訓導得入律文。

四、懲戒教育不可偏廢
【周易·蒙卦】象辭云:"利用刑人,以正法也。"適當的懲戒實爲教育之必需。建議參考【顏氏家訓】"笞怒廢於家,則豎子之過立見"之訓,在禁止體罰條款後補充:"但對嚴重違紀行爲,學校可採取適當懲戒措施,並記錄在案"。如此既防濫用,又存戒懼之心。

結語:
未成年人保護法之修訂,當循【大學】"明明德"之旨,使法律成爲"止於至善"之具。建議立法機關廣徵教育學家、倫理學者意見,在條款中融入"仁、義、禮、智、信"等傳統德目,構建保護與教化並重的法律體系。如此,則法律不致淪爲溺愛之具,而真正成爲立德樹人之基。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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