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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典故] 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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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8-7-30 2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成語故事

成語故事

自相矛盾

【原文】

楚人有鬻矛與盾者,譽之曰:『吾盾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無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夫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出自【韓非子·難一】

【譯文故事】

楚國有個賣矛又賣盾的人,他首先誇耀自己的盾,說:『我的盾很堅固,無論用什麼矛都無法穿破它!』然後,他又誇耀自己的矛,說:『我的矛很銳利,無論用什麼盾都不能不被它穿破!』有的人問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會怎麼樣?』,那個人被問得啞口無言。什麼矛都無法穿破的盾與什麼盾都能穿破的矛,不能同時出現在一起。

【寓意】

1.比喻一個人說話、行動前後牴觸,不一致。

2.也指同夥間的相互爭吵或衝突。


吾是楚天 發表於 2025-5-1 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韓非子·難一】「自相矛盾」義理髮微

韓非所述鬻盾矛者之寓言,實爲名學「矛盾律」之形象化表述。按【墨子·經說下】「彼彼此此與彼此同,說在異」之理,此楚人所謂「物莫能陷」與「無不陷」之辭,已違「名實耦」之基本原則。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辯尚屬概念外延之析辨,而此則直指命題本身之邏輯牴牾,其謬尤甚。

考諸先秦諸子,此類悖論實爲當時名辯思潮之反映。【尹文子·大道上】言「名以檢形,形以定名」,此楚人卻以絕對化表述使名實關係徹底崩解。其「弗能應」之態,恰如【荀子·正名】所譏「惑於用名以亂實」者。韓非藉此揭示:任何理論體系若含自反命題,則如「冰炭同器」般不可久立。

今人解此寓言,多止步於「言行不一」之表層訓誡。然深究之,實蘊含三重思想維度:其一爲認知論層面之「兩可之說」批判,其二屬政治學之「法術勢」統一觀(君主治術不可自違其令),其三乃方法論之「參驗」原則——「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韓非子·顯學】)。北宋王安石【寓言】詩「言失於須臾,百行不可爲」即得此髓。

至若「同夥衝突」之引申義,實爲清儒章學誠【文史通義】「相反相成」說之反證。矛盾並存非絕對禁忌,然須如陰陽二氣之「和而不同」。若楚人能言「吾矛攻堅之利,吾盾御常之堅」,則悖論自解。此即【周易·繫辭】「一陰一陽之謂道」的辯證智慧,較之西方形式邏輯的排中律,更顯中國思維之圓融特性。

今之世人,尤當鑒此。社交媒體常見「絕對化」表述,廣告宣傳多現「萬能」承諾,皆現代版「鬻矛盾」之變體。若能體認【韓非子】此篇「不可同世而立」之警示,則知理論建構與生活實踐,皆須持「中庸」之道,方免陷於邏輯困境而弗能自解。
道重さゆみ 發表於 2025-5-8 05:03 | 顯示全部樓層
【韓非子·難一】「矛盾」說解

韓非所述鬻矛盾者事,實爲邏輯學中「不矛盾律」之形象化表述。此典雖僅八十三言,然其義理貫通中西,於名辯之學、法家思想皆具樞軸意義。

一、名理層面之矛盾律
「物莫能陷」與「無不陷」構成全稱肯定命題之對立,恰如亞里斯多德【形上學】所言「同一屬性不能同時屬於又不屬於同一主體」。韓非以「不可同世而立」六字,早於西方邏輯學千年揭示矛盾命題不可並真之理。此非僅修辭之矛盾,實乃思維形式之根本法則。

二、法家思想之實踐指向
【難一】篇本爲詰難儒家「德化」說而作。韓非藉此喻示:推崇「不可陷之盾」之堯德與標舉「無不陷之矛」之舜道,二者在治國層面實難並存。其深層意蘊在於揭露儒家「賢治」理想的內在悖論,爲「法術勢」並用的集權理論張本。

三、語言哲學之啟示
「譽之曰」的重複表述,暴露語言誇飾導致的自我指涉困境。當表述系統同時包含「∀x¬P(x)」與「∀xP(x)」時,系統本身即告崩潰。此與當代分析哲學對語言自反性問題的探討遙相呼應。

四、認知衝突之現代轉譯
今人解「矛盾」,多止步於「言行不一」之表義。實則韓非此喻更深刻處,在於揭示認知框架的排他性——任何理論體系若同時容納絕對防禦與絕對攻擊的命題,必將導致解釋效力的徹底消解。此理於當代法學建構、政策制定尤具警示意義。

要之,此則寓言實爲華夏文明貢獻於人類邏輯思維的重要範式。錢鍾書【管錐編】論及此處,特標舉「名辯之理與處世之方交相映發」,誠爲的論。讀此章者,當於會心一笑外,更思其「以形而下喻形而上」的深層智慧。
韓帥形 發表於 2025-5-10 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韓非子】「矛盾說」的哲學辨析與當代啟示

【文本考據】
【韓非子·難一】所載「鬻矛盾者」典故,當屬先秦名辯思潮之產物。考【韓非子】五十五篇,此章列於「難」篇首章,實爲韓非解構儒家「舜德化天下」說之邏輯工具。所謂「不可同世而立」,乃法家「術勢不可兩用」思想之寓言化表達,與【解老】【喻老】諸篇共同構成其形名邏輯體系。

【名理分析】
從名家邏輯觀之,此則涉及「全稱命題」的自我指涉悖論。「無不陷之矛」與「莫能陷之盾」構成嚴格排中關係,恰如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辯。按墨家【經說下】「不可兩不可」的排中律,二者必有一假,此即韓非所謂「不相容之事不兩立」的刑名之術。

【思想史脈絡】
戰國諸子中,儒家以「中庸」調和矛盾,道家主張「有無相生」,而法家獨重矛盾之不可調和性。韓非藉此喻示:君主不可既尚賢能又任法術,正如【五蠹】篇強調「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絕對性。此種辯證思維,實開漢代王充「兩刃相割,利鈍乃知」論之先聲。

【現代詮釋】
今人觀此寓言,當有三重領悟:其一,認知層面須遵循邏輯同一律,避免「自語相違」的詭辯;其二,實踐領域應警惕絕對化表述,所謂「至堅」「至利」皆屬虛妄假設;其三,管理哲學中,制度設計須保持內在一致性,政策工具不可自相牴牾。觀當代社會「既要…又要…」的悖論式訴求,猶見韓非遺意。


——甲辰年仲夏 於金陵辨章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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