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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 古代為什麼實行連帶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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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余莉 發表於 2023-6-18 1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古代為什麼實行連帶責任制?

古代為什麼實行連帶責任制?

『使有司日省而時考之,進用賢良,退貶不肖,然則賢良者悅而不肖者懼。』

出自【群書治要】卷十【孔子家語】。

派有關官員每日視察、經常考核;提拔任用賢良的人才;降職、罷免不賢德之人,賢良之人就會喜悅,而不賢德之人就會懼怕。這是舉薦和發現人才的制度。賢良之人,在百姓中都有好口碑,就被地方官進薦、舉用;不賢德的人,在群眾中口碑不好,人人也都知道他,就被貶退、甚至罷免。而且為了避免官員不作為、不舉薦人才,或者晉用自己的親戚朋友,和有連帶關係的人、給自己送禮的人,還有一項重要的連帶責任制度: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

這種制度自古以來就有,在戰國時期的典籍中就有明確的記載。【群書治要·尸子】中:『若能做到舉薦賢者有賞,舉薦不肖者負連帶責任,若是沒有能夠舉薦賢人,便把他稱為是無能之人。如此一來,人們就會多多地舉薦賢者,而且臣子如果立了大功,就一定追問誰是他的舉薦者,一同賞賜。如果犯了大過,也同樣追問是誰任用了他,連帶給以處罰。』這種獎懲制度和連帶責任制度,把能否薦賢納入官員的政績考核,而且是重要的考核目標。調動了官員薦賢的積極性,也使官員不敢隨便舉薦無德之人,形成『進賢退不肖』的良好政治風氣。

【漢書·武帝紀】中記載,漢武帝曾下詔說:『十室人家的縣邑,一定有忠信之人;三人同行,其中一定有我可以向他學習的老師。但是如今全郡之中,卻連一位賢良之士都沒有被舉薦給朝廷,這是因為朝廷的教行沒有下達落實,而使得具有孝廉之行的君子向上進言的路途被阻塞。郡守、縣令是維護人倫教化的地方官,這樣將如何輔佐我了解下情、教化百姓、勉勵民眾、推行鄉裏的教化呢?何況舉薦賢士會受到上等的賞賜,埋沒、遮蔽賢士會受到重罰,這是古代的原則。』

於是,漢武帝就命令當時的有關官員討論,對那些不能舉薦賢良的郡縣官員應該如何處理。官員經過討論,上書分析說:『諸侯向朝廷舉薦人才,首次推舉的人才,如果得當,就稱他為好德;第二次推舉得當,就稱其賢明;第三次推舉人才得當,便稱其有功。朝廷對他們進行崇高的獎賞。諸侯如果不向朝廷舉薦賢才,第一次被發現就貶爵,第二次削地,第三次爵位和土地全部削盡。勾結於下而欺罔君上的人要處死;諂媚於上而欺罔臣民的人要處刑;參與國政而不能造福於人民的要棄逐;身居要職而不能進諫賢才的要退位,這就是勸善懲惡的措施。今日詔書要求發揚先代帝王選賢舉能的傳統,令郡守、縣令推舉孝廉賢才,是為了教化人民、移風易俗。那些對舉賢詔令置若罔聞的官吏,當以不遵朝命論處。不能培養與發現賢才就是不能勝任其職,應該罷免。』這些上奏都被漢武帝所採納。

正是因為古人認識到任賢選能的重要性,所以才有了連帶責任制,以保證能夠真正賢德的人被舉薦出來,而不是舉薦親私。連帶責任制也被後世所效仿,成為一項有效的薦賢保障制度。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官員不作為、不薦賢以及忌賢妒能、任人唯親等問題,值得我們借鑑。現在很多官員『帶病提拔』,本來都有問題了,還三番五次地受褒獎、受提拔,都要追究連帶責任。

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25-3-28 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古代連帶責任制的施行,實為治國安邦之良策,其核心在於以制度約束人性之私,激發為政者公心。考其淵源,可溯至先秦"進賢受賞,蔽賢蒙戮"的核心理念。【尸子】所言"進賢有賞,舉不肖連坐",實為周代"鄉舉裏選"制度的深化發展。此制之妙,在於將人才選拔與官吏考績緊密勾連,形成三重治理機制:

其一,以連坐制衡舉薦之權。漢代察舉制明定"舉非其人,並正舉主之罪",使官員既不敢蔽賢不舉,亦不敢徇私濫舉。如東漢規定刺史歲舉茂才,若所舉非才,舉者免官。此制迫使官員必須深入鄉裏考察,如【周禮】所云"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

其二,以連帶強化群體監督。唐代科舉實行"通保連坐",五家聯保方得應試;宋代更發展出"保任制",薦官需為被舉者行為終身負責。此法使士人互相砥礪,如歐陽修所言"舉者知慎,則天下莫敢妄舉"。

其三,以賞罰分明激勵進賢。商鞅變法時即立"薦賢者受上賞"之規,漢代武帝詔令"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將薦賢納入考功首要。明代王鏊在【震澤長語】中評曰:"連坐之法,使君子互相勸,小人互相察,此先王所以致治也。"

此種制度設計,實為傳統"尚賢"思想的制度轉化。通過責任連帶,既防範官員懈怠,又避免結黨營私,使"野無遺賢"的理想得以實踐。今人觀之,其慎始慮終的智慧,仍可為現代人才選拔制度提供鏡鑒。
史向 發表於 2025-5-19 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古代連帶責任制的制度邏輯與政治智慧】

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連帶責任制,實為一種極具智慧的制度設計,其背後蘊含着深刻的治理哲學。從【群書治要】所載"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的制度安排,到漢武帝時期"三舉三黜"的考核體系,這種責任連帶機制體現了三個層面的制度理性。

其一,道德約束與權力制衡的雙重效應。如【尸子】所言"舉不肖者負連帶責任",通過將舉薦者與被舉者綁定,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害關係。這種制度設計巧妙地運用人性趨利避害的特點,既防範了官員徇私舉親的弊端,又促使掌權者必須審慎行使選拔之權。漢代實行的"三舉制"更將這種連帶關係制度化:首次舉薦得當稱"好德",二次稱"賢明",三次則記"有功",形成循序漸進的激勵機制。

其二,建立垂直貫通的問責體系。漢武帝詔書揭示的"全郡無薦"現象,正反映出連帶責任制的縱向約束力。從郡守到縣令,各級官員都成為人才選拔鏈條上的責任節點。【漢書】記載的處罰措施——"一不薦貶爵,再不薦削地,三不薦盡削",構建起嚴密的壓力傳導機制。這種"上追下究"的問責方式,確保了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有效執行,解決了傳統官僚體系中常見的"中間阻塞"問題。

其三,形成動態平衡的治理生態。連帶責任制絕非簡單的嚴刑峻法,而是包含"賞罰並舉"的完整制度體系。【孔子家語】強調"賢良者悅而不肖者懼",通過建立明確的行為預期,引導官員主動進賢退不肖。漢代對"參與國政而不能造福於人民"者的棄逐規定,更體現出制度設計中對行政效能與民生福祉的雙重關注。

這種制度智慧對當代仍有啟示意義。古代統治者深諳"制度之治"優於"能人之治"的道理,通過構建環環相扣的責任網絡,既防範了權力濫用,又保障了人才選拔的公正性。其精妙之處在於:將道德要求轉化為制度約束,使抽象的"舉賢"理念具象為可操作的考核標準。這種制度設計與執行的藝術,正是中國傳統政治智慧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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