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對宗室貴戚也曾給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為穰侯,擅權一時,而遭范雎一言之譏,竟免相就封,死於陶邑,秦復收陶為郡。司馬遷嘆曰:『及其貴極富溢,一夫開說,身折勢奪而以憂死,況於羈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為士伍,逼其自殺,最終也只不過使秦人憐之。可見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個人名義仕於王庭,並無任何宗黨可資依託,故一旦削爵免官則為匹夫,毫無抵抗之力,這是宗族勢力不復存在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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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李斯列傳】。
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③ 【史記・櫻侯列傳】。
4.強制餘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別。正夫從行役則為正徒,從軍則為正卒,正夫實即小家長,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達一定年齡而又不獨立門戶的諸子弟。在貴族家庭由宗子繼承父權位,而余弟則為餘子。這種制度上的區別,正反映了其時家庭結構較為複雜及其範圍較大、人數較多的情況。直到孟軻時仍殘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繼承產業,餘子弟靠長兄過活,也養成了一種依賴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壞之後,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樂游散而不治室屋,此類人往往成為政府所打擊的對象。商鞅變法改革家庭組織制度,一方面細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對不分異之家的『餘子』要括出而令其與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謂『均出餘子之使令』。對於有特權者,要『高其解舍』的標準,使『餘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於授田征役中亦無正夫、余夫之別,而是同一標準,均列為編戶齊民。家庭結構及家庭關係都簡單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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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可見孟子理論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別。
② 【商君書・墾今】。
血親復仇起源甚早,但進入文明社會後,總與宗法制群體、親親原則相關聯。見於【禮記】、【大戴禮記】、【公羊傳】、【周禮】等文獻關於復仇、避仇的習慣與規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體要求,都是根據宗法關係及其在宗法宗族體系中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形成的教條規矩,並由此擴展到君師主友等政治與社會關係中。毆鬥之風雖與血族復仇不同,但二者卻常相紐結在一起,個人之間的爭鬥忿怒常轉為宗族家庭血緣集團間反覆不解的仇殺。有些所謂遊俠也多卷進大家復仇的事件中去。至戰國時期,復仇報怨、私鬥之風仍很盛行,私家專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報殺官吏親屬,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秦自商鞅變法始,一方面把民氣導向公戰,一方面嚴懲私鬥(包括家庭宗族間的復仇鬥爭),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①,通過『重刑而連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鬥』②。僅秦簡【法律答問】所載關於懲治鬥毆的條例就有十二款之多。雖未根絕報仇私鬥之事,但世風卻為之一變。故史稱秦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觀其風俗』,見『其百姓朴』,『百吏肅然』④,倍加讚嘆。秦國曆久不衰的公廉樸實之風的形成,固然原因種種,但其中也未嘗不有禁私鬥復仇政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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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商君列傳】。
② 【商君書・墾令】。
③ 【史記・商君列傳】。
④ 【荀子・強國】。
1.立戶授田,為個體小家庭的真正獨立奠定了經濟基礎。秦的分戶政策雖帶有暴力強制性,但卻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國有制與國家授田制基礎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戶,政府給予一定數量的份地,這便使個體小家庭獲得了獨立存在與發展的物質基礎,並由此形成了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佔據支配地位的經濟形式一一個體小農經濟,這種小農經濟的組織形式就是個體小家庭。所以說,秦自商鞅變法始,所創立的獨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就在於它首先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內容,具有了與其前一切家庭形態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質。秦個體小家庭從國家獲得了一份屬於自己佔有的土地,又把耕織兩大生業結合於其中,已經成為一個較為完備的、自給自足的經濟實體,真正成為社會經濟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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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盡心下】.
② 【漢書・地理志】載:『太原、上黨又多晉公族子孫,以詐力相傾,矜誇功名,報仇過直。』
③ 詳見拙文【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載【中國吏研究】1583年第2期。
3.普遍實行『編戶齊民』制,使個體小家庭及其成員獲得社會、政治上的獨立地位。每一個體小家庭在國家版籍上單獨著冊立戶,其家庭成員在其獨立戶頭下列名國版,直接與政府發生聯繫,擺脫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體外殼,而使個體小家庭成員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編戶制雖是秦國家對人民實行剝削與統治的基礎,但對庶民來說,立戶於國版也確實是一項權利。秦簡所見【魏戶律】規定,對贅婿、後父家庭的懲罰就是首先剝奪其立戶權而『毋予立戶』,從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則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國版,始得授予一定數量土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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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離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