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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熱點] 祭張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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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9-7-19 12: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何伯勤 / 作

嗚呼!維孔元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六月辛未、十六日丙辰,潛夫閣主人祭張孝子之靈於天山北麓曰:

張孝子者,名扣[扣],又名小波,漢中南鄭人也。年十三,其母與鄰人王氏有釁,後遭王氏第三子擊亡。有司當眾剖屍取證,小波目睹而心肝俱裂,遂立復仇之志。因兇手入監,聞有償款,又年幼無力,此事暫輟。

年十八,乃從軍戍邊二載。退役後,四處謀生,備嘗艱辛。因見兇手未滿十八歲而服刑,有司雖判坐監七年,後因減刑,四年即釋,且償款久無音訊,王家又無致歉之意,乃大恨,復仇之心愈堅。

自此不積財,不交友,不飲不娛,不婚不子,惟侍奉老父之餘,專用心於伺機復仇焉。

後終得機,於除夕之日,立誅王氏父子三人,其第二子未歸得脫。時王母在側,乃曰:『爾無辜!』是以不傷其毫髮,竟去。

遂先至母墳前,大哭以告,聲徹谷野,時已距母亡之日逾二十二年矣。

後返市肆,食故土小吃一碗。念有家姊養其父,乃從容自首。

庭審時,小波力陳為母復仇之義,謂彼既逃公法,惟余私誅一途,是不得已而為之也;又謂王氏父子平日串通一氣,皆大惡之人,恨未能誅其第二子也。

其父上訴曰:王氏第三子時年尚幼,並非主犯;行兇者,乃王氏第二子也;時王氏長子為鄉吏,遂上下其手,以未成年之弟替兄認罪,以獲早釋。然口說無憑,有司不許焉。

後由最高院核准,判小波以死刑。小波雖不服,而無力回天,命遂絕,時年三十有六。死訊傳出,舉世皆驚。

衡之以理,斯人之行,既非義士,當為孝子也。斯人雖去,而斯事當永志史冊,以醒後人。

嗚呼哀哉!斯人生斯土,乃斯人之大幸也;斯人生斯世,乃斯人之大不幸也。

再告曰:

君若偷生,禽獸不如。

君有此舉,方堪為人。

斯事之義,自在人心。

斯人之德,當屬孝行。

天無私覆,受君之靈。

地無私載,承君之骨。

史其煌煌,無遺君名。

魂其有知,無嗟早殞。

嗚呼哀哉!尚饗!

遊客  發表於 2019-7-20 01:15
何教授高作,拜讀了
dunbar 發表於 2025-7-29 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張扣扣案之禮法困境與孝義邊界】
(文/國學研究者)

張扣扣案實為當代社會禮法衝突之典型案例,其悲劇性不僅在於個體命運之沉浮,更折射出傳統孝道倫理與現代法治體系之深刻矛盾。今試從三禮要義與春秋決獄傳統析之。

一、血親復仇與【周禮】刑統
【周禮·秋官】載"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然鄭玄注強調"謂同國不相辟者"。張扣扣幼年目睹母喪,此"不共戴天"之仇,【禮記·曲禮】確有明訓。然漢唐以降,歷代律法皆將私刑納入公權管轄,【唐律疏議】嚴懲"親屬為人殺私和"者,可知血親復仇早受制度約束。王氏減刑出獄,實為現代司法輕刑化之果,非古義所謂"縱囚"。

二、孝道倫理與【春秋】決事
董仲舒【春秋決獄】云"志邪者不待成",張氏隱忍廿載,其心志符合【孝經】"身體髮膚不敢毀傷"之戒,終行"復仇不除害"之舉(【公羊傳·定公四年】)。然其手刃三命,已逾"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白虎通義】)的限度。班固【漢書】載趙娥復仇後自首,朝廷"刊石表閭"與今之死刑判決,可見古今司法對復仇尺度判定之異。

三、禮法衝突的現代啟示
程頤【伊川易傳】解【訟】卦雲"噬膚滅鼻",喻司法當深究情實。張父所訴王氏頂罪疑雲,恰合【尚書·呂刑】"兩造具備"之要。此案暴露出基層司法取證疏漏與減刑機制失察,致使孝子終陷"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後漢書·陳寵傳】)的困境。

結語:
張扣扣祭文所云"斯人生斯世乃大不幸",實為傳統孝義觀在現代法理中的失語。然【荀子·禮論】謂"人生不能無群",個體復仇終非治世之道。今人哀其志而憫其遇,更當思【周易·繫辭】"理財正辭,禁民為非"的治理智慧。慎終追遠,宜以完善司法救濟機制為要,方不負"刑期無刑"(【尚書·大禹謨】)的古訓。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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