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左传》隐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 《左传》隐公八年、袁公四年。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外壳之中。未来历史发展的轨迹便是大家破灭,个体小家独立而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苟子・礼论》。
②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秦在商鞅变法前,宗法制的残余,与宗法有密切联系的旧家庭制度的残余,奴主父家长的支配权均较多的存在着,社会家庭风俗还比较原始落后,直系小家庭虽然存在,但是并未真正独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这就是商鞅变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家庭背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五礼通考・嘉礼・饮食礼》。
② 《日知录》卷一三《周末风俗》。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