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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社会教育] 勿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异为溺爱法纵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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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11-26 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独生优生策略以来,普遍的独生子女导致社会对于儿童的关怀,从培育变质为溺爱。

虽然中国一直都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该法的主旨思想,却未能端正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人际观,责任观,甚至出现误导。从一九九七年及二零一二年两次修订的内容,都可以窥见一斑,如将师生关系本末颠倒,鼓励青少年出卖师友,将未成年人从接受教育的地位置换为主导教育的地位,等等。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未成年人被控制卖艺、乞讨、卖淫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是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要求。而且,青少年沉迷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综合这些现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势在必行。提高对那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青少年正义人格的建立,保障青少年人文观念的培养,应当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而在这两次的修订中,有的地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人格的保护,但未体现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的正义人格,甚至在人文观念上反其道而行。

例如一九九七年修订案中,禁止体罚未成年人,是如此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格的建立

人格的建立

保障人格的建立不等于保护所有的人格

该条款应当说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但却并未明确保障的人格是否具有正义性。为何这样说呢?再看看其他的修订内容: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并规定了,如果学生在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

正确的师生关系应当是如何的?

这种规定是十分错误的,首先,老师的错误行为,应当由学校进行处罚,学生在正义上,对于老师是没有资格做命令式的要求的;其次,该条款虽然保障了未年成人的健康及人格,但却纵容甚至滋生了未成年人的性恶一面;再次,修订的内容,对于师生关系的发展,起到了破坏的作用。必须要认识到,公平、正直、仁义、忠信等,才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儒家五德来说就是:恭宽信敏惠、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以下是相关参考文章:

格局是什么意思?怎么样提高自己的格局?兼论王道格局 〖论语〗绎义·塑造理想人格·〖卫灵公〗诠解 古代君子六艺五德四修具体是指什么

再来看看二零一二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作的修订:

教师处罚学生被普遍定义为体罚

教师处罚学生被普遍定义为体罚

教师处罚学生被普遍定义为体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该条款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包庇未成年人,扭曲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能性。未成年人虽然由于智力发育不完善,在责任认知上有所欠缺,但是,一旦产生犯罪行为,法制应当保障的,是当事双方的公平正义;当事的青少年由于责任认知及承担能力有限,避免的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担。

11月21日,一则『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传遍互联网,该消息显示,涉事少女的家属确认,少女刘雨化名9月22日以给同学送书的名义,离家后至今未归,直到11月20日,有民警通知他们去辨认尸体。

受害少女刘雨

受害少女刘雨

受害少女刘雨

消息曝出的案情触目惊心:数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少女刘雨带『去金鹏商务宾馆卖淫』引号内容为消息原文,下同不赘,『后因嫖客不满意』,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其『衣服脱光后』,『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少女『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导致少女死亡;更恐怖的是,该数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后对『尸体肢解』并『掩埋』。

如此残忍熟练的犯罪方式,即使在成年犯罪案件中也属罕见。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为刘雨同龄人,年龄在14-17岁之间』。

该案件的麻烦在于,根据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宽宥。

溺爱会令未成年人认为犯错误行为是无所谓的

溺爱会令未成年人认为犯错误行为是无所谓的

溺爱会令未成年人认为犯错误行为是无所谓的

这种溺爱式的保护法制,实际上纵容了青少年犯罪,由于成年人犯罪承担百分百的责任,青少年实际成了犯罪团伙的保护墙。而针对学校、教师的人格控制,及教育限制,使得学校不再是青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学习培育场所,而成了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犯罪之前,学习如何犯罪如何避免法律责任的保护场所。

黄粮大梦 發表於 2025-5-19 03: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当以立德树人为本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方向的讨论,诚为当今教育领域之要务。然细察现行法规之得失,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愚以为,法律修订当以《礼记·学记》"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为圭臬,在保护与教化之间求得中道。

现行法规确有矫枉过正之嫌。如禁止体罚条款,本为保护人格尊严之善政,然未设"长善"之配套措施,致使部分学生渐失敬畏之心。《论语·季氏》有云:"不学礼,无以立。"师生之礼,实为教化之基。今纵容学生直斥师长,虽合平等之义,却有违"尊师重道"之训。程子所谓"敬师如敬父",非谓师道尊严不可犯,实因敬慎之心乃为学之本。

修订方向当以"立人极"为要。观《未成年人保护法》历次修订,多重权利保障而轻德行培养,此实为根本性缺失。朱子《白鹿洞书院揭示》明言:"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伦之教,当为立法之本。今校园暴力频发、网络沉迷成灾,究其根本,皆因德教不修。《大学》言:"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法律若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言保护不言教化,岂非舍本逐末?

具体建议有三:其一,当增补"德育优先"原则,明定家庭、学校、社会在培养未成年人德行方面之责任。其二,师生关系条款宜参照《学记》"师严然后道尊"之义,既禁体罚之暴,又维师道之尊。其三,权利条款当与《弟子规》"见未真,勿轻言"之训相结合,使学生知权利与责任如车之两轮。

《易经》蒙卦象辞云:"蒙以养正,圣功也。"保护未成年人非唯使其免于侵害,更当养其正气。法律修订若能参酌传统教化智慧,在保障权利的同时注重品德培养,方为真正之"保护"。如此,则未成年人既能免于外患,又可成于内德,国家未来之栋梁由此而立。
花儿 發表於 2025-8-1 08: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当以立德树人为本》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方向的讨论,诚为当今教育领域之要务。笔者以为,现行法律确有将"保护"异化为"纵容"之虞,此非立法本意,实为执行偏差所致。今就立法宗旨与教育本质略陈管见。

一、保护之法当以立德为体
《礼记·学记》云:"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要义,当在"长善"而非"救失"一端。观现行条款,确有本末倒置之弊。如禁止体罚条款,仅言"不得侮辱人格",未申明"当养其廉耻之心"。《论语》载孔子"叩其两端而竭焉"之教,启示立法当兼顾保护与教化。建议条款增补"教职员工应导引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培养其自律精神"等内容,使保护与教化如车之两轮。

二、师生伦理不可淆乱
今见条款许学生直斥师长吸烟,此大悖"师严然后道尊"之古训。《荀子·修身篇》谓"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师生之伦乃五伦之基。纵师长有过,当依"谏而不逆"之礼,由校方依规处置。建议修订为:"学生发现教师违规行为,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如此既维权益,又不坏纲常。昔程门立雪、子路负米之典,皆显师道尊严,此中华教育精髓所在。

三、人格培养须明善恶之辨
《孟子·告子上》言"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法律当为善端之助。现行法侧重权利保障,却疏于德性引导。宜增补"学校应当培养未成年人仁爱、诚信、责任等品德"之条款,并细化家校共育机制。如可规定:"监护人应配合学校进行传统美德教育",使《弟子规》"首孝悌,次谨信"之训导得入律文。

四、惩戒教育不可偏废
《周易·蒙卦》象辞云:"利用刑人,以正法也。"适当的惩戒实为教育之必需。建议参考《颜氏家训》"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之训,在禁止体罚条款后补充:"但对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采取适当惩戒措施,并记录在案"。如此既防滥用,又存戒惧之心。

结语: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修订,当循《大学》"明明德"之旨,使法律成为"止于至善"之具。建议立法机关广征教育学家、伦理学者意见,在条款中融入"仁、义、礼、智、信"等传统德目,构建保护与教化并重的法律体系。如此,则法律不致沦为溺爱之具,而真正成为立德树人之基。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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