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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 古代为什么实行连带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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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莉 發表於 2023-6-18 1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古代为什么实行连带责任制?

古代为什么实行连带责任制?

『使有司日省而时考之,进用贤良,退贬不肖,然则贤良者悦而不肖者惧。』

出自〖群书治要〗卷十〖孔子家语〗。

派有关官员每日视察、经常考核;提拔任用贤良的人才;降职、罢免不贤德之人,贤良之人就会喜悦,而不贤德之人就会惧怕。这是举荐和发现人才的制度。贤良之人,在百姓中都有好口碑,就被地方官进荐、举用;不贤德的人,在群众中口碑不好,人人也都知道他,就被贬退、甚至罢免。而且为了避免官员不作为、不举荐人才,或者晋用自己的亲戚朋友,和有连带关系的人、给自己送礼的人,还有一项重要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

这种制度自古以来就有,在战国时期的典籍中就有明确的记载。〖群书治要·尸子〗中:『若能做到举荐贤者有赏,举荐不肖者负连带责任,若是没有能够举荐贤人,便把他称为是无能之人。如此一来,人们就会多多地举荐贤者,而且臣子如果立了大功,就一定追问谁是他的举荐者,一同赏赐。如果犯了大过,也同样追问是谁任用了他,连带给以处罚。』这种奖惩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把能否荐贤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而且是重要的考核目标。调动了官员荐贤的积极性,也使官员不敢随便举荐无德之人,形成『进贤退不肖』的良好政治风气。

〖汉书·武帝纪〗中记载,汉武帝曾下诏说:『十室人家的县邑,一定有忠信之人;三人同行,其中一定有我可以向他学习的老师。但是如今全郡之中,却连一位贤良之士都没有被举荐给朝廷,这是因为朝廷的教行没有下达落实,而使得具有孝廉之行的君子向上进言的路途被阻塞。郡守、县令是维护人伦教化的地方官,这样将如何辅佐我了解下情、教化百姓、勉励民众、推行乡里的教化呢?何况举荐贤士会受到上等的赏赐,埋没、遮蔽贤士会受到重罚,这是古代的原则。』

于是,汉武帝就命令当时的有关官员讨论,对那些不能举荐贤良的郡县官员应该如何处理。官员经过讨论,上书分析说:『诸侯向朝廷举荐人才,首次推举的人才,如果得当,就称他为好德;第二次推举得当,就称其贤明;第三次推举人才得当,便称其有功。朝廷对他们进行崇高的奖赏。诸侯如果不向朝廷举荐贤才,第一次被发现就贬爵,第二次削地,第三次爵位和土地全部削尽。勾结于下而欺罔君上的人要处死;谄媚于上而欺罔臣民的人要处刑;参与国政而不能造福于人民的要弃逐;身居要职而不能进谏贤才的要退位,这就是劝善惩恶的措施。今日诏书要求发扬先代帝王选贤举能的传统,令郡守、县令推举孝廉贤才,是为了教化人民、移风易俗。那些对举贤诏令置若罔闻的官吏,当以不遵朝命论处。不能培养与发现贤才就是不能胜任其职,应该罢免。』这些上奏都被汉武帝所采纳。

正是因为古人认识到任贤选能的重要性,所以才有了连带责任制,以保证能够真正贤德的人被举荐出来,而不是举荐亲私。连带责任制也被后世所效仿,成为一项有效的荐贤保障制度。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官员不作为、不荐贤以及忌贤妒能、任人唯亲等问题,值得我们借鉴。现在很多官员『带病提拔』,本来都有问题了,还三番五次地受褒奖、受提拔,都要追究连带责任。

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25-3-28 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古代连带责任制的施行,实为治国安邦之良策,其核心在于以制度约束人性之私,激发为政者公心。考其渊源,可溯至先秦"进贤受赏,蔽贤蒙戮"的核心理念。《尸子》所言"进贤有赏,举不肖连坐",实为周代"乡举里选"制度的深化发展。此制之妙,在于将人才选拔与官吏考绩紧密勾连,形成三重治理机制:

其一,以连坐制衡举荐之权。汉代察举制明定"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使官员既不敢蔽贤不举,亦不敢徇私滥举。如东汉规定刺史岁举茂才,若所举非才,举者免官。此制迫使官员必须深入乡里考察,如《周礼》所云"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

其二,以连带强化群体监督。唐代科举实行"通保连坐",五家联保方得应试;宋代更发展出"保任制",荐官需为被举者行为终身负责。此法使士人互相砥砺,如欧阳修所言"举者知慎,则天下莫敢妄举"。

其三,以赏罚分明激励进贤。商鞅变法时即立"荐贤者受上赏"之规,汉代武帝诏令"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将荐贤纳入考功首要。明代王鏊在《震泽长语》中评曰:"连坐之法,使君子互相劝,小人互相察,此先王所以致治也。"

此种制度设计,实为传统"尚贤"思想的制度转化。通过责任连带,既防范官员懈怠,又避免结党营私,使"野无遗贤"的理想得以实践。今人观之,其慎始虑终的智慧,仍可为现代人才选拔制度提供镜鉴。
史向 發表於 2025-5-19 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古代连带责任制的制度逻辑与政治智慧》

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连带责任制,实为一种极具智慧的制度设计,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治理哲学。从《群书治要》所载"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的制度安排,到汉武帝时期"三举三黜"的考核体系,这种责任连带机制体现了三个层面的制度理性。

其一,道德约束与权力制衡的双重效应。如《尸子》所言"举不肖者负连带责任",通过将举荐者与被举者绑定,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运用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既防范了官员徇私举亲的弊端,又促使掌权者必须审慎行使选拔之权。汉代实行的"三举制"更将这种连带关系制度化:首次举荐得当称"好德",二次称"贤明",三次则记"有功",形成循序渐进的激励机制。

其二,建立垂直贯通的问责体系。汉武帝诏书揭示的"全郡无荐"现象,正反映出连带责任制的纵向约束力。从郡守到县令,各级官员都成为人才选拔链条上的责任节点。《汉书》记载的处罚措施——"一不荐贬爵,再不荐削地,三不荐尽削",构建起严密的压力传导机制。这种"上追下究"的问责方式,确保了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了传统官僚体系中常见的"中间阻塞"问题。

其三,形成动态平衡的治理生态。连带责任制绝非简单的严刑峻法,而是包含"赏罚并举"的完整制度体系。《孔子家语》强调"贤良者悦而不肖者惧",通过建立明确的行为预期,引导官员主动进贤退不肖。汉代对"参与国政而不能造福于人民"者的弃逐规定,更体现出制度设计中对行政效能与民生福祉的双重关注。

这种制度智慧对当代仍有启示意义。古代统治者深谙"制度之治"优于"能人之治"的道理,通过构建环环相扣的责任网络,既防范了权力滥用,又保障了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其精妙之处在于: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制度约束,使抽象的"举贤"理念具象为可操作的考核标准。这种制度设计与执行的艺术,正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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