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開元之治 於 2011-10-14 18:14 編輯
續上儘管中國人對與西方的文化交流持開放態度,萊布尼茲卻爲以下事實所苦惱:這種交流過於單向度, 因爲歐洲人並非同樣樂意向中國人學習。萊布尼茲擔心中國人最終會將西方提供的知識悉數掌握,然後關閉交流的大門。他坦承經驗知識與理論知識相比,掌握起來 要困難得多。人們之所以更易於掌握理論知識是由於它更爲公開化,且以理性爲基礎,而經驗知識則基於習慣,並依靠習俗和傳統來傳承。因而,經驗知識只有在技 藝嫻熟者的教導下才能獲得。鑑於獲得實踐知識本身所具有的難度,萊布尼茲認爲中國人有必要派出自己的傳教士來爲歐洲人提供指導,他說:『啟示基於自然宗教 之上,倘若沒有自然宗教的話,啟示將無法得到恰當的理解』。(24) 如果歐洲人不以開放的心態向中國人學習的話,那麼,這種交流就不會是互惠的;歐洲文明將一無所獲,而中國人最終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超越西方。 爲了說明萊布尼茲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之間關係的觀點,我們以古代中國人的醫療實踐——針灸 爲例。針灸是一種經過幾千年反覆試驗、不斷摸索的漫長過程而發展起來的治療技術。中國人憑藉經驗認識到針灸是有功效的,但是,他們無法在理論上對針灸的作 用原理給出充分的解釋。因此,運用針灸的治療技術無法通過理論說明來獲得,而只能在一位有經驗的老中醫的細緻指導下通過運用和實踐才能獲得。但是,由於西 方的醫學缺乏足夠的、有關中國醫學的經驗知識,就僅僅因爲中醫無法對針灸的原理給出一個理論上的說明而將針灸作爲偽科學加以摒棄。萊布尼茲在西方人對待中 國倫理和政治的態度中發現了類似的錯誤。歐洲人更爲重視理論而非實踐,但是,由於經驗不足和不良的習慣,他們在理論原則的運用上並不成功。但是,萊布尼茲 認爲:實際生活中最重要的並非有關普遍性的知識,而是對個別事物的認識,而這種認識只能通過經驗才能獲得。因此,假設A是個具體的事物,如果看見A而不能 辨識的話,那麼,即使知道『所有的A都是B』這一普遍的原則也是沒用的。 萊布尼茲認爲儘管歐洲在理論科學和啟示神學方面領先於中國,但是,由於腐化的實踐,以及無法成 功地將自身的道德理論融入日常的習慣和風俗之中,使得歐洲只剩下對自身原則的殘缺的理解。在給選帝侯夫人索菲亞(Sophie)的一封信中(寫於1697 年9月10日),萊布尼茲聲稱:『宗教的真義』已經『被各派之間的互相攻伐以一種可怕的方式所扭曲,甚至上帝的觀念也遭到了誤用。』他進一步補充說:『爲 了宗教,他們破壞了更爲根本的宗教,即敬畏上帝、愛上帝』。(25) 萊布尼茲所說的『更爲根本的宗教』指的是自然神學的真理,這些真理只能憑藉自然理性的力量來認識。(26) 萊布尼茲認爲在如下意義上自然神學的真理是『更爲根本的』:它們爲判斷啟示宗教的宣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標準。因此,他相信自然神學的原則能夠爲各 宗教之間的派系衝突提供解決之道。儘管如此,萊布尼茲並不因此就得出啟示神學可以被輕易地拋棄並由自然神學來取而代之的結論。與此相反,萊布尼茲認爲啟示 真理能夠使我們對自然神學和自然法的基本原則的理解更爲完善。另外,只要人類的墮落還在妨礙自然的理性之光,那麼,啟示宗教就能夠引導人們回到有道德的生 活,恢復他們對上帝和靈魂的本性的認識。另一方面,啟示神學對有道德的生活而言並非絕對必不可少;自然神學本身就足以充分理解自然法,儘管這種理解是不完 全的。 萊布尼茲對儒家倫理的熱衷根植於他的自然法觀念:自然法作爲普遍正義的表達是全體人類的自然理 性都能夠認識的。他反對『自然法僅僅來源於上帝的意志』這一虔信派的原則,因爲這一原則將上帝化約爲一個不講道理的暴君,只要他願意,就能隨意處罰無辜的 人。(27) 萊布尼茲認爲,正義是神聖本質的必然特徵,上帝的意志也要受到理性和正義的支配。出於類似的理由,萊布尼茲也反對霍布斯的絕對主義國家理論和實證法來自主 權者的命令這一觀點。霍布斯將正義界定爲:對社會契約之條款的外在遵守或者人們在他人放棄自然權利的條件下也這麼做。但是,萊布尼茲將正義界定爲將德性和 自然法相統一的『智者的悲憫』。同時,霍布斯對主權者的最低要求是通過強迫人們遵守實證法來維持和平,而萊布尼茲的正義定義對主權者所施加的義務要遠遠超 過霍布斯的這一最低要求。在評論普芬道夫時,萊布尼茲寫道:『依自然法,管理教育或者指導他人者有義務培養遠見卓識,同時注意以德行(美德就像第二本性) 將意志引向善。』(28) 在中國傳說的聖王(sagekings)中,尤其是當時的統治者康熙皇帝那裡,萊布尼茲找到了具有美德的統治者的理想化身——一位開明的帝王,遵從天命, 以教化百姓、造福天下。在【(中國近事)序言】中,萊布尼茲寫道:儘管中國的皇帝擁有神聖的地位,但正是這樣的君主通常經過教育而培養成爲大德大智的人, 他在統治臣民時極其尊重法律,並且禮賢下士。最值得一提的是:這位最偉大的君王,儘管在其統治期間擁有絕對的權力,卻非常害怕爲後人所詬病,更害怕歷史的 評價,而其他的君王害怕的則是王公貴族的代表和議員的評價。(29)[7] 在萊布尼茲看來,康熙皇帝代表了與法國暴君路易十四相反的另一極,萊布尼茲諷刺性地將後者描述 爲『發動大多數基督教戰爭的上帝』。路易十四統治下的君主國是霍布斯式帝國的典型,在這個帝國中,國王的統治權不受任何內在的或外在的限制的約束。萊布尼 茲宣稱:『法國出於自身的貪婪,不斷侵擾其他國家,引發了一場幾乎長達三十年之久的、可怕的基督教流血衝突;歐洲在那一時期所遭受的幾乎所有災禍都應歸咎 於法國』。(30) 此外,由於路易十四遠忠良而親小人,所以他敗壞了法國的風俗和道德,同時,將『法國精神的毒液』灑向整個歐洲。在描述法國社會的腐敗時,萊布尼茲寫道:每 個人的內心都無法得到安寧,同時使別人無法享受寧靜;莊重而嚴肅的事情卻被看作荒謬的事情,而運用判斷力或理性卻被看成是迂腐不化;反覆無常被當作勇敢, 而在與別人交往中,不專一卻被視爲聰明。……年輕人最以自己的愚蠢和混亂無章爲榮,今天尤其如此,就好像這是機智的象徵一樣;年輕人既不尊重異性和老人, 也不尊重美德本身。(31) 萊布尼茲對歐洲和中國之間差異的描述再形象不過了。儘管名義上是憲制政府,實際上法國卻處於一 個目空一切的暴君的統治之下,它粗暴踐踏普遍正義的各項原則,給歐洲的和平和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險。與此相反,中華帝國卻樹立了公正社會的典範,其統治者 明智而仁慈。儘管中國人缺乏歐洲那種更爲先進的理論科學和啟示神學,但是,他們卻積累起了豐富的實踐智慧,顯然西方在這方面是很缺乏的。但是與此同時,歐 洲發展了理論科學卻不知道如何運用,而中國積累了經驗知識卻沒能掌握這些知識背後更爲深廣的理論內涵。在這種東西方的對立之中,萊布尼茲發現了近來學者所 宣稱的文化的預定和諧。(32)萊布尼茲提出的進行文化交流活動的計劃其基礎正在於此。每種文化都有可以互相補充的強項和弱項;因此,通過相互的合作與交 流,每種文化都可以幫助對方克服其缺陷,達到完善。 啟蒙運動的終結和歐洲帝國主義的興起 人們可能 會對萊布尼茲所提出的文化交流計劃的根本性假設提出質疑。例如,萊布尼茲似乎假設歐洲的理論和中國的實踐之間的關係就如同形式與質料一般。但是中國實踐的 質料能夠和歐洲的理論相統一嗎?雖然來華耶穌會士的報告爲它們之間的相容性提供了一些證據,但是,問題仍然很多。例如,中國的一夫多妻制與其對待婦女的做 法與基督教教義很顯然是無法相容的。萊布尼茲和耶穌會傳教士相信基督教的傳播最終能夠引導中國人拋棄這種不良的做法。不幸的是,萊布尼茲的計劃沒有機會得 以成功,因爲在他去世之前不久,與中國的文化交流開始遭遇一系列的挫折。1715年,教皇克萊芒十一世發布了『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通諭,該通諭正式譴責了基督徒對中國禮俗的遵循。從此以後,中國的基督徒不得再將God稱爲天或者上帝,因爲God不僅創造了天和地,也創造了整 個宇宙。教皇通諭進一步規定: 寫有『敬天』二字的匾額不許懸掛於天主堂內,如已懸掛即當取下。春秋二季祭孔及祭祖宗大禮,凡入教者不得參加。入教之人甚至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爲站立即與異端相同。(33)[8] 御覽了教皇的禁令之後,康熙皇帝於1721年下令禁止傳教士繼續在華傳教。針對教皇的通諭,康熙皇帝表示: 覽此告示,只可說是西洋人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人等,無一人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告示,竟是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傳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34)[9] 幾乎就在同時,歐洲有關儒學的宗教爭論更加白熱化,並且到了18世紀末19世紀初,完全背離了 萊布尼茲對儒學的積極評價。中國不再被視爲開明而高尚的帝王治下的樂土,而是一個由東方專制暴君所統治的國度。與此相似,孔子被視爲專制體制的幫凶,這種 體制以犧牲自由爲代價來確保和諧。中國被奴役精神所宰制,對於西方倫理學和政治科學毫無貢獻。對中國的這一負面評價成爲了西方居支配地位的共識,它加劇了 啟蒙運動所倡導的世界主義理想的衰落,同時,它助長了正在興起的歐洲中心的狂妄心理和帝國主義的野心,它們給世界各文明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我將就引起 這些不幸發展的知識來源做一簡要的概括。 克里斯蒂安•沃爾夫論儒學 克里斯蒂安•沃爾夫 通常被認爲是萊布尼茲的追隨者,他是18世紀前半期歐洲最重要的哲學家。沃爾夫也致力於在西方推廣儒學教義,像萊布尼茲一樣,他也認爲儒家的倫理學是基於 自然理性的原則之上的,但是,在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他和萊布尼茲截然不同。沃爾夫認爲中國人根本沒有自然神學,因爲他們沒有上帝(God)的概念。因 此,他主張儒家的道德體系完全基於自然理性之上。在【中國人的實踐哲學】一書中,沃爾夫讚揚了孔子在道德上的純粹性,主張以孔子爲例就能夠證明僅依靠人類 理性的力量是有可能達到道德上的至善的。他通過區分三種程度的道德至善來支持這一觀點。初級的道德完美類型僅僅基於自然理性的準則之上;次級的道德完美類 型基於自然神學的準則之上;最高的道德完美類型基於啟示真理或者超自然真理。沃爾夫對上述區分做了如下解釋: 那些在理性的引導下、根據具體的事件來約束其行爲的人們,他們的美德只能歸功於自然的力量,這 種美德純粹是一種人類的品質。那些行爲由神聖的完滿性和上帝所決定的人們,其美德來源於自然宗教,這種完滿性和上帝只能憑藉理性來認識。最後,那些遵循啟 示真理行動的人們,作爲其美德的原則,他們的力量源於上帝的恩典,而這些啟示真理是沒有自然的依據可循的。(35) 儘管儒家的道德體系將因此被作爲最低層次的道德至善,但是,重要的是:不僅那些缺乏信仰的人可能過上有道德的生活,即使那些不可知論者(可能還有無神論者)也有可能過上有道德的生活。 我認爲由於古代的中國人不知道造物主,所以,他們沒有自然宗教,然而,我並不是說古代的中國人 (包括孔子)是無神論者。要知道,無神論者是否定上帝之存在的。但是,一個人如果不清楚上帝是什麼的話,他是無法否定上帝之存在的。我並不懷疑古代的中國 人甚至孔子承認存在著某種形式的造物主。但我可以肯定他們並不清楚其特徵。對於上帝,他們只有模糊的觀念,而沒有清晰的思想。(36) 通過將儒學作爲最低層次的道德至善,沃爾夫致力於促進西方對儒學的接受,但是,當他的這一解釋 出現在某些法國知識分子面前時卻使得虔信派教徒怒不可遏,因此加劇了歐洲內部世俗派系和宗教派系之間的衝突。沃爾夫執教於哈勒大學,而哈勒大學是普魯士虔 信派教徒的堡壘,1721年他的【中國人的實踐哲學】一書的出版引發了該世紀最著名的學術上的戲劇性事件之一。不僅哈勒大學神學院大爲震怒,而且國王腓特 烈•威廉一世在得知沃爾夫的觀點之後極其憤怒,不僅開除了沃爾夫的教職,而且命令他在48小時之內離開普魯士,否則將被處以絞刑。沃爾夫立即離開了普魯 士,並且在馬堡大學獲得了一個教席,在那裡他繼續成爲歐洲最受歡迎的教師之一。儘管沃爾夫將儒學解釋爲不信神的自然道德體系受到了像伏爾泰這樣的懷疑論者 的擁護,但是,他的學說對促進萊布尼茲通過文化交流來達到全球和諧這一希望的實現貢獻甚微。 作爲東方專制統治的中國:孟德斯鳩、康德和黑格爾(37) 孟德斯鳩第一個反對啟蒙運動中有關中國的觀點,在【論法的精神】(1748)一書中,孟德斯鳩 提出了與普遍觀點完全相反的原則。他認爲中國的精神就是奴役的精神,他的這一主張是以拋棄啟蒙運動的自然法理論爲基礎的,而啟蒙運動的自然法理論牽涉到美 德和自然秩序的統一。孟德斯鳩將自然法重新定義爲氣候和地理的客觀法則,這些法則決定了一國居民的氣質和性格,這樣就把理性和美德從事物的自然秩序中分離 了出來。孟德斯鳩認爲,通過理性,人類並非完全由自然的外在規律所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創製他們自己的法律和社會制度。因此,實證法應該適應於特定民族的 自然氣質而非由普遍的人類本質推演而出。並且,法律應該儘可能被制定來保護和維持人類的自由。孟德斯鳩因此認爲:君主制和專制統治之間的區別不是基於君主 是道德高尚的還是腐化墮落的,而是基於他是根據『確定的法律』來治理國家還是根據『他自己的意志和想法』來進行統治。(38) 孟德斯鳩認爲中國的地理和氣候解釋了爲什麼它會傾向於專制統治。與歐洲不同,中國的地理環境沒 有爲好戰的北方民族和怯懦的南方民族之間提供一個緩衝地帶;由於他們之間如此靠近,『所以,一方必然會征服另一方,而另一方必然被征服』。(39) 更爲重要的是,在沒有憲法和或者法定的權力分立的情況下,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使得他能夠隨心所欲地進行統治。爲了確保絕對的權力,中國的皇帝制定法律來使 臣民順從、勤勞和安寧。在孔子看來,中華帝國可以被視爲一個大家庭,而皇帝就是這個家庭的家長。這樣一來,法律與風俗、禮儀和宗教相混同,在人定法和自然 秩序之間不加區分;因此,人類自由的觀念無法得以形成。孟德斯鳩認爲耶穌會傳教士是被中國社會的有序和安寧的假象欺騙了。他總結道:『因此,中國是一個專 制的國家』,『其原則是恐懼』。(40) 原則上來說,在中國和波斯王公的專制政權之間沒什麼明顯的差異。整個中華帝國不過是一個放大了的東方式後宮而已,其臣民遭受專制禮俗的奴役。 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強化了孟德斯鳩的東方專制制度的觀點,並且給予啟蒙運動中理性和自然相 統一這一理想以致命的打擊,而這一理想是歐洲那些熱愛中國者最後的哲學堡壘。對康德而言,道德上的自由要求理性和自然相分離,以及具備對自身所處社會的風 俗和習慣進行批判性反思的能力,對孟德斯鳩而言同樣如此。與萊布尼茲和沃爾夫不同的是,康德發現中國思想中人和自然的統一恰恰是其道德落後的根源。由於儒 學缺乏有關實踐理性諸原則的觀念,康德據此推論出中國的傳統中根本沒有真正的道德觀念。『整個東方都找不到哲學的蹤影』,他寫道『東方人的導師孔子在其典 籍中所諄諄告誡的無非是些爲王公貴族所設計的道德原則而已……但是,美德和道德體系的概念從來不曾進入中國人的頭腦之中……爲了實現善之理念,(某些)學 習是需要的,而中國人對此一無所知。』(41) 與康德相類似,黑格爾在他的【歷史哲學】一書中將中國置於世界歷史的起始處,在這一階段精神還 沒有通過反思性的自我意識獲得自由。在孟德斯鳩和康德之後,黑格爾將自然法視爲一種外在力量之原則。他說,中國的道德律『如同自然法,是外在的、強制性的 命令,是由外力所確定的要求,是人們相互之間強制性的義務或者禮儀規範。只有通過自由理性的本質性決定因素才能變成道德情感,而人們缺乏這種自由』。 (42) 中國對自由的缺乏歸因於黑格爾所謂的『實體性』和『主觀自由』的統一,或者,簡言之,自然和精神的統一。中國人的精神無法將其自身從自然中分離出來,這就 意味著中國人的精神深嵌於自然之中,因而無法自由地決定自身。因此,黑格爾認爲中國不僅沒有歷史,而且如同自然一樣,幾千年來一直停滯不前,只是在進行一 種固定的、無休止的過程和事件的循環。在他的【宗教哲學講演錄】中,黑格爾進一步主張在中國人的宗教中『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道德體系,也不存在顯著的理 性,而通過理性人自身將擁有價值和尊嚴……個體完全沒有自我決定的權力和主觀自由』。(43) 在黑格爾的描述中,歷史前進的步伐將中國人的精神甩在了後面,這種精神被東方專制制度所奴役;然而,歐洲充滿活力的世界精神卻不斷向前,在世界歷史進程達 到完滿和頂峰時獲得絕對的自由。 從此,萊布尼茲對中國的嚮往將被視爲感情用事、單純幼稚而加以拋棄;他的全球性世界觀的基礎也 因此而遭到猛烈的批駁,被新的浪漫時代的歐洲中心主義所取代。這樣,西方精神從其與自然和自然法的分離中找到了新的證明其帝國主義野心和迄今仍然夢想不到 的經濟『進步』之可能性的正當理由。
注釋:
① Quoted in Hobson, p. 194.
②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rol. sect. 28.
③ Ernst Cassier, The Philosophy of the Enlightment, pp. 42-45.
④ See J. H. Randall, The Career of Philosophy, Vol. 2, pp. 30-32.
⑤ See Leibniz's lecture『On the Greeks as Founders of Rational Theology,』 in Political Writings.
⑥ See Julia Ching, Moral Enlightenment: Leibniz and Wolff on China, pp. 14-15.
⑦ See Leibniz's Discourse on the Natural Theology of the Chinese, in Writings on China, pp. 75-97.
⑧ Preface to Leibniz's Novissima Sinica: Commentary, Translation, Text, by Donald Lach, pp. 68-70.
⑨ Leibniz, Discourse on Metaphysics, in Basic Writings, p. 15.
⑩ Discourse on the Natural Theology of the Chinese, span 6.
(11) G. W. Leibniz, An Explanation of Binary Arithmetic, in Moral Enlightenment: Leibniz and Wolff on China, p. 84.
(12) Quoted in Ching and Oxtoby, p. 17.
(13) See Ching and Oxtoby, p. 84n.
(14) G. W. Leibniz, Discourse on The Natural Theology of the Chinese, in Ching and Oxtoby, p. 138.
(15) G. W. Leibniz, An Explanation of Binary Arithmetic, in Ching and Oxtoby, p. 85.
(16) G. W. Leibniz, Discourse on The Natural Theology of the Chinese, in Ching and Oxtoby, p. 138.
(17) See James Legge, trans., The Li Ki, Ch. 1.
(18) Analects, Bk. VIII, 8.
(19) Analects, Bk. II, 7.
(20) Analects, Bk. VIII, 2.
(21) Doctrine of the Mean, XXV, 3.
(22) Preface to the Novissima Sinica in Writings on China, pp. 47-48.
(23) 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者,【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頁。——譯註
(24) 引自Perkins,『Virtue, Reason, and Cultural Exchange: Leibniz's Praise of Chinese Morality』, p. 461.
(25) Leibniz, New Essays on Human Understanding, I, 14, 72.
(26) 有關這一點的具體解釋,參見Perkins,『Virtue, Reason, and Cultural Exchange: Leibniz's Praise of Chinese Morality,』 p. 460。
(27) Leibniz, Opinion on the Principles of Pufendorf, in Political Writings, p. 72.
(28) Ibid., p. 69.
(29) Leibniz, Preface to the Novissima Sinica, p. 48.
(30) Leibniz, Manifesto for the Defense of the Rights of Charles Ⅲ(1703), in Political Writings, p. 158.
(31) Ibid, p. 157.
(32) See Cook and Rosemont,『The Pre-established Harmony Between Leibniz and Chinese Thought』,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42, pp. 253-67.
(33) China in Transition, 1517-1911, Dan. J. Li, trans.(New York: Van Nostrand Reinhold Company, 1969), p. 22.
(34) 同小注(33),p. 24。
(35) Christian Wolff, The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the Chinese, span 15, in Ching and Oxtoby, p. 161.
(36) 同小注(35),span 16, p. 163。
(37) 對這一主題更爲詳盡的討論參見Heiner Roetz, Confucian Ethics in the Axial Age, 1993。
(38)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 p. 4.
(39) Ibid, p. 123.
(40) Ibid, p. 58.
(41) Quoted in Ching and Oxtoby, p. 223
(42) G. E. F. Hegel, Philosophy of History, p. 186.
(43) Hegel,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Religion, Vol. 1, pp. 348-349.
參考文獻:
[1]中譯文參考了[德]夏瑞春編,【德國思想家論中國】,陳愛政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頁。——譯註
[2]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著,【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頁,但個別地方有調整。——譯註
[3]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著,【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頁。——譯註
[4]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著,【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頁。——譯註
[5]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著,【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頁。——譯註
[6]對這一問題的更爲詳盡的討論請參看Perkins, Leibniz and Confucius, pp. 119-121。
[7]中譯文參考了陳樂民編著【萊布尼茲讀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頁,並根據英文作適當調整。
[8]中譯文參考了王雲五主編【中外交通小史】,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轉引自安雙成:【禮儀之爭與康熙皇帝(上)】,【歷史檔案】2007年第1期,並根據英文作適當調整。——譯註
[9]中譯文參考了陳垣【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北京:故宮博物院,1932年,轉引自錢志坤:【禮儀之爭與康熙禁教】,【杭州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譯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