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3307|回复: 1

[民事维权] 鸿茅药酒起诉律师程远被驳:不构成诽谤,属言论自由范畴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懋基 发表于 2018-6-22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以下资讯文章来自联合早报,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学习一下,弥补自身的法制知识空白。


据澎湃新闻报道,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公司)与律师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21日,涉案被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远告诉记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鸿茅药酒的诉求。


从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法院还强调,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今年3月5日,程远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


其后鸿茅药酒起诉程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3月15日受理该案。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要点已经加粗,一是,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即言论依据,必须来源于多家权威的资讯平台;二是,在公开、合法、如实的资讯依据之下,做出的言论,要合法,本案例中,律师程远的立论要点是,相关部门的广告管理出漏洞,不是资讯依据相关方(即某药酒),而且,有合法合理合情的建议:为保障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建议相关部门弥补漏洞。


当然,其实法院的判决,影响因素还有很多,最大的因素,你知道的,笔者不方便多说,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教材案例,不学习学习,岂不浪费?

非我族类 发表于 2025-5-6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言论自由之边界与公共监督之要义——由鸿茅药酒案观传统法理精神》

此案判决深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之古训。法院明辨"诽谤"与"监督"之界,恰如《唐律疏议》所云:"言事而实,虽讥不坐",程远律师援引公开记录评点企业广告史,实乃春秋"董狐直笔"精神之延续。昔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非为诋毁,实秉"贬损当世以立将来"之公心。

细究判决要旨,可见三重传统法理智慧:其一,"措辞尖锐非即诽谤"符合《盐铁论》"刺讥不惮将相"的诤谏传统。汉代王充《论衡》有言:"夫物之相类者,貌殊而心同",批评之语纵使激烈,若本于事实,犹在"言者无罪"之列。其二,"名企当负更大容忍义务"暗合"周公吐哺"的为政之道。《尚书》载"尔有嘉谋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企业既享盛名,自当以"川泽纳污"之量接纳监督。其三,"关注公益属言论自由"深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精髓,与顾炎武《日知录》所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人精神一脉相承。

然言论自由非无边界,《礼记》早有"言有物而行有格"之诫。本案关键在被告严守"三本"原则:本于既有事实、本于公共议题、本于改善之诚。较之司马光《谏院题名记》所言"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程远律师探讨广告监管之失,正是传统士人"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现代演绎。

此判尤值称道者,在于平衡"商誉保护"与"舆论监督"时,取法于"中庸"之道。既未如秦法"诽谤者族"般严苛,亦未纵容无据攻讦,恰似《管子》"厚商而重农"的辩证智慧。昔范仲淹言"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今之判决护佑此等风骨,实为法治精神与传统士大夫精神的完美交融。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机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