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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历史辨伪] 周刚志·发掘儒学的人文精神,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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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思想网 发表于 2018-6-1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刚志·发掘儒学的人文精神,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周刚志·发掘儒学的人文精神,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发掘儒学的人文精神,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第一个议题“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培育”部分作主题发言。以下内容出自周刚志教授的发言稿。

“谢谢主持人!很荣幸能够有机会参加本次盛会,向各位领导、专家报告我近期的研究体会。我向会议提交了一篇论文《儒家学说与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这篇文章主要是试图从儒家学说的内在逻辑来描述其中蕴含的人权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当今时代,要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首先就需要克服西方人权话语对于中国文化的偏见,发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逻辑上讲,人权话语体系表现为一种有关“人”、“人性”、“利益”、“正义”的语言体系。我们需要借鉴现代语用学的视角,梳理出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人权”及其相关概念的逻辑体系,尤其是发掘“人权”的语言形式与语言意义之间的联系,从“人权”的中西文化比较中,构建中国自身的人权话语体系。

单纯从语词上说,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人权”等概念均并非源自中国。因而,仅仅从概念起源上考证,极容易得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权利”、“人权”理念的结论。中国当代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当然需要以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在近现代的话语体系之流变作为基础。但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话语”的提炼与总结,不能局限于是否存在“权利”、“人权”等语词本身,而必须立足于人权学说的理论基石、核心要义、实现机制、国际理念等“推理逻辑”。我想从这四种逻辑进路出发,对儒家学说中潜设的人权话语体系做一番粗浅的探讨。

第一是“人的形象”问题。

西方人权理论的基石,乃是基督教教义中有关“人的形象”的基本判断——依据《圣经》“旧约(创世纪)”,“人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创立的唯一物种”;而上帝在造人之后,将天地万物都交托在人的手中。此种“天下地上,惟人独尊”的宇宙观、世界观与“人的形象”,构成了西方人权学说之理论基石。相对而言,中国的儒学经典《中庸》等著作,亦对“人的地位”或“人的形象”问题做了基本判断。譬如,《中庸》有言:“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易传·系辞下》也说:“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两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不论是《中庸》的“与天地参”,还是《易传》中的“三才说”,都凸显了儒学中“人”的崇高地位与价值,可资为中国现代人权学说之理论基石。

第二是“人性问题”。

“人的形象”是“人权”学说的基石,而“人性论”则是“人权”理论的核心要义。西方人权学者如英国学者文森特等人,多将人的自然属性及需求作为人权的基础。但是也有学者,如英国的伯克也认为:此种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上的(法国)“人权观”,“隐藏着骄傲、野心、贪婪、报复、淫荡、罪恶的煽动,无拘无束的激情以及所有破坏秩序的欲望”。伯克因而主张从普通法中继承具体的权利观,而非法国人的“人权观”。可见,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上的人权观,在彰显“人的正当利益”之同时,未能具备遏制人类贪欲之要素,依然面临着学者的尖锐质疑与挑战。相对而言,中国儒家学说对于“人性”的判断,虽然也坚持了“天命谓之性”的“自然人性观”或“先天人性观”,但是却更加强调“修道谓之教”的“人性教化论”。儒家学说的基本逻辑是,欲彰显人的“天性之善”,则必须修德、穷理。因而,“人性”均非如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可以自动彰显,人需要通过强化道德修养,以精神追求(“德”、“善”)超越物质追求(“气”),才能更加接近“天道”或者“天理”,因而更为明智地认识和守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是人权的实现机制问题。

儒家的“义利观”一直被视为阻碍人权观念生成之障碍,而饱受诟病。此种“义利观”以《孟子·梁惠王》中孟子的论断为范例:“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长期以来,这一段话被当做儒学“重义轻利”论之滥觞,实则曲解了孟子的“义利逻辑”。从全文来看,孟子恰恰是在论述“义利一体”的道理,此即:“守义即有利”,“守义才是根本利益”,何必再单独言“利”呢?这与西方法律文化语境中强调“权利”之“正义”内涵,并无本质区别。当然,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观点,为法律界所熟知。而在中国传统儒家学说里,似乎少有此种“斗争权利观”。这是传统儒学经常受到现代法律人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然则,儒家伦理中对于人的行为之鼓励,从权利实现的视角来看,有两个基本立场:第一是“当仁不让”说,第二是“以直报怨”说。《论语·宪问》中,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由此而言,对于他人的“怨”即“侵权行为”,当以“直”报之。此中也蕴含了“勇敢维权”之理论逻辑。

第四是中国的国际人权理念。

中国历史上很长时间阶段存在多个政权与多元文化,由此逐渐形成了“文德怀远”的外交理念,以及“求同存异”的多元文化理念。此中蕴含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可资为中国构建国际人权理论,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之借鉴。因为时间问题,这个问题我就不多讲了。”

文章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转载于爱思想网

袁好白 发表于 2025-6-15 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掘儒学人文精神与人权话语的现代重构

周刚志教授以儒家学说为切入点,探讨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路径,此议题兼具学术前瞻性与现实意义。儒学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思想资源,其人文精神与人权理念的契合性,需通过创造性转化方能彰显于当代语境。以下从学理层面略陈管见。

一、儒学人文精神的人权意蕴
西方人权理论以“上帝形象论”为哲学基础,而儒家则以“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确立人的主体性。《中庸》言“天命之谓性”,将人性与天道贯通,形成“仁者人也”的伦理内核。此种“道德主体性”不同于西方的“权利主体性”,却为“人权”提供了德性根基——孟子“民为贵”思想、荀子“群居和一”的社会观,皆隐含对个体尊严与群体福祉的双重关照。儒家“义利之辨”非否定利益诉求,而是以“义”为利益分配的准则,此与“正义为人权保障之基”的现代理念暗合。

二、中西人权话语的范式差异
周教授指出,拘泥于“权利”“人权”等术语的考据,易陷入西方中心主义的认知窠臼。儒家话语中,“民本”与“仁政”实为“人权”的另类表述。如董仲舒言“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立王以为民也”,其“限君保民”思想与洛克“政府论”的契约精神虽路径迥异,然目标趋同。西方人权强调个体对抗公权的消极自由,儒家则主张通过“修齐治平”实现“天下大同”的积极秩序。二者差异源于文化基因:一者根植于契约文明,一者发轫于伦理文明。

三、儒学人权话语的现代转化
构建中国特色人权体系,需以儒学“推己及人”的思维重构权利逻辑:
1. 理论基石:将“性善论”转化为“尊严不可侵犯”的哲学依据;
2. 实现机制:以“礼法合治”传统补强程序正义,如《周礼》中的“三询”制度蕴含参与权理念;
3. 国际话语:儒家“协和万邦”可诠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全球观。

结语
周刚志教授的研究启示我们:儒学的人文精神非但不与人权相悖,反能为其提供“和而不同”的东方范式。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梳理宋明理学“万物一体”论与生态人权、明清启蒙思想中的个体觉醒等议题,使传统智慧真正成为当代话语的活水源泉。

(全文约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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