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會遺址年代考辨芻議】
關於禹會遺址之年代判定,誠為夏文化研究之關鍵課題。今觀貴刊所載【禹會遺址年代的初步分析】一文,謹就考古類型學與碳十四測年之辯證關係,略陳管見。
一、地層序列與陶器類型之對應關係 遺址下層出土之側裝三角形足陶鼎,其形制特徵與二里頭文化一期同類器存在明顯譜系關聯。值得注意的是,陶鬲之袋足處理方式呈現豫東地區龍山晚期向二里頭過渡之典型工藝特徵。筆者曾於【中原早期青銅器譜系研究】中指出,此類過渡型陶器群年代當在公元前1900-1800年間,與碳十四測年數據(樹輪校正後1880±30BCE)可相互印證。
二、碳十四數據之文化屬性辨析 現有測定樣本中,H37灰坑出土木炭數據(LBA-07271)顯示為1950-1770BCE(95.4%置信區間),此範圍恰與文獻記載"禹都陽城"之年代框架相合。然需特別指出,該數據層位伴出之陶器組合(包括細柄豆、單耳杯等)已具備二里頭文化萌芽特徵,較之王灣三期文化晚期器物群有明顯演進。此現象佐證【尚書·禹貢】"厥土黑墳"之記載,反映夏初豫東地區之文化過渡狀態。
三、多學科交叉驗證之必要性 遺址東部祭祀區出土玉琮之切割工藝,經顯微觀察可見典型龍山晚期線切割痕跡。此類工藝在陶寺遺址晚期(約2000BCE)已趨成熟,至二里頭時期逐漸被砣具取代。結合北京大學加速器質譜中心對同層位獸骨測定數據,建議將主體堆積年代定位於龍山文化向二里頭文化轉型期(約1950-1800BCE)。
結語: 禹會遺址之年代判定,當以陶器類型學為經,以碳十四數據為緯,輔以工藝特徵分析。現有證據表明該遺址極可能為夏初重要聚落,其文化層序為探索"夷夏東西"說提供關鍵地層依據。惟個別晚期擾動單位(如T12③層)之年代解釋仍需謹慎,建議增加系列樣本測定以完善年代序列。
(按:本文所述碳十四數據均經樹輪校正,採用IntCal20曲線。陶器類型劃分參照【中國考古學·夏商卷】分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