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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啟發] 忠孝仁義儒家倫理如何滲透於傳統法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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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6-8-27 16: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主要基於忠孝仁義的倫理體系。探索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揭示中華法系形成時期所呈現的倫理法律化與法律倫理化的獨特意蘊,詮釋中國傳統倫理法在社會秩序建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優秀法律文化,對於解決好協調道德與法律的資源性難題,創新、發展中國特色倫理政治與法律文化,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鑑意義。

忠孝仁義儒家倫理如何滲透於傳統法制之中?

忠孝仁義儒家倫理如何滲透於傳統法制之中?

忠孝仁義是具有內在邏輯關聯的倫理規範體系。儒家以仁孝互釋建立了以血親之愛爲基礎的仁孝一體觀。仁的親親原則表現在家庭倫理中就是孝道,父子關係是人倫之本,孝道是家庭與社會穩定的基礎。在儒家的倫理體系中,由親親而仁民,由仁民而愛物,成爲必然的邏輯軌跡。把孝發展到仁,以家庭成員的血親之愛爲基礎發展至普遍意義上的仁愛,克服家庭成員之間的自然關聯而體現爲倫理精神,黑格爾將這種倫理精神稱之爲神的規律。

忠與義的聯結是在君臣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中確立起來的。義合君臣雖然也強調雙方義務的相互性,但其內涵更多的是指向臣之義,即忠。君臣關係是一種政治關係,君臣有義是支配國家倫理的人的規律,體現了君臣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的政治理性和國家的倫理精神。通過移孝爲忠的倫理運思,忠孝仁義聯結爲一體,從而成爲具有內在邏輯關係的倫理規範體系。移孝爲忠就是把基於血緣親情的孝與仁推移至體現人倫精神的忠與義之中,使天倫與人倫、神的規律與人的規律統一起來。在漢代大一統封建帝國建立後,忠(義)孝(仁)由意志自由的應當轉化爲意志自由的必然,其最終的邏輯歸宿必然是向法律轉化,其與漢代法制的融合既是中國傳統社會家國一體社會結構的邏輯歸宿,又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忠孝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援孝入律,雖是對周秦以來法律制度的繼承,但在法律實踐中又一改秦法以強制手段推行的弊端,在基層社會組織中,設立孝悌、力田、三老等鄉官制度,以孝悌倫理勸諭風化,敦厚民風;在官員的選人制度上,以孝廉作爲漢代選官的重要科目,促進了孝道倫理的推行;在養老制度上,以多種形式優撫老年,將孝道倫理推廣到整個社會,形成敬養老人的良好社會風氣。在刑罰制度上,嚴懲不孝犯罪。這樣就構成了教化與懲治相結合、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模式。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不僅解決了孝道倫理法律化的道德難題,也爲法律倫理化提供了理論論證。孝倫理法律化以其極大的強制性使得孝倫理得以積極參與漢代的政治生活,孝倫理的社會化則是通過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孝倫理觀念成爲社會全體成員普遍的價值訴求與倫理原則。

忠倫理與漢代法制的結合,一方面體現在不忠入律。漢代法律把不忠行爲的種種體現,諸如大逆無道罪(包括謀反、降敵、大逆罪等)、不道罪(包括誣罔不道、漏泄省中語不道、匿反者不道、上僭不道、奉使無狀不道)、不敬、大不敬等不忠行爲納入法律體系中,體現了君爲臣綱在封建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東漢時期形成的【忠經】成爲固定化的法典,標誌著兩漢時期忠倫理已經成爲一種系統而完整的政治(法律)倫理學說。【忠經】對忠的概念作了系統闡釋,並且賦予忠以神秘化的宗教意蘊,並把忠君作爲最高道德準則,看作是最高的政治價值,強調恪守忠德所產生的政治功能。【忠經】由統治者通過教化向社會成員有意識、有目的地進行灌輸,內化爲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使忠君道德得到所有社會成員的認同。而統治者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援忠於律,進一步強化了【忠經】的法律地位,使【忠經】不僅是一種探討如何忠君事上的理論學說,而且成爲了具有封建法典意義的法律制度。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忠孝倫理的矛盾與衝突,造成了人們在忠孝關係的倫理抉擇上的兩難困境。在忠孝一體的情況下,以孝勸忠、移孝爲忠、忠孝兩全是人們行爲的正當選擇;在忠孝發生矛盾與衝突的情況下,則呈現出由漢代前期的孝重於忠到後來忠重於孝的發展趨勢。但是,由於忠孝之間的內在聯繫,忠孝矛盾一直未能被克服,從而形成了道德倡導的一個重要誤區。

忠(義)孝(仁)是漢代法律的根本價值。儒家學說是以宗法道德作爲基礎的,其法律思想也是基於這種道德之上的。仁義與孝忠是漢代法制的最高範疇與法的根本價值指向。無論是漢初的陸賈、賈誼,還是【淮南子】,都把仁義作爲法的根本價值來看待。而董仲舒通過對仁與義的不同價值取向作出明確細分,提出了義與仁殊的仁義之辨。從人的本質的內在規定來看,仁義又是人禽之別的標判,是人之所以爲人的根本之法。成人是人所追求的一般目標,而成聖是人的最高道德理想,聖人是仁義道德的化身,集聰明才智、崇高品德與豐功偉業於一身。由成人到成聖的價值追求既是社會個體自我完善的道德人格的仁義之法的實現過程,又是由個體所組成的人類社會整體的和合諧一的最終價值目標的實現過程。仁義之法是做人的終極目標,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即實現人道大同和合諧一的社會秩序。法律僅僅是治國的手段,仁義道德才是判別法律的善惡價值標準。

忠孝仁義與漢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漢代倫理與法制的融合內貫著自然秩序原理、家國同構原理、倫理政治原理,這三項原理是和諧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國家中的體現。家庭的倫理秩序與國家的法律秩序是一種等級結構,由家庭倫理關係與國家政治關係構成的等級結構沿著宗法血緣這個原點向外擴展,人的身份等級及其權利義務都會隨之遞減。但無論如何,維繫家庭與國家和諧的人倫規範與秩序原則都沒有變,家庭重孝道,國家重忠道。忠孝雖有側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義與法律長期糾葛在一起,形成了中華法系倫理法的鮮明特徵。道德滲透於法律之中,使得原本嚴肅的法條帶有一層溫情脈脈的倫理親情;而法律進入倫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倫理似乎補足了鈣質而具有更爲剛性的強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維繫倫理秩序。

姚改 發表於 2025-6-8 08:12 | 顯示全部樓層
漢代"忠孝仁義"倫理法制化的歷史邏輯與實踐路徑

在中國法律文明發展史上,漢代開創的"引禮入法"傳統,標誌著儒家倫理與法律制度進入深度融合階段。這一歷史進程既非簡單的道德法律化,亦非單向的法律道德化,而是呈現出"倫理-法律"雙向建構的獨特範式。從法哲學視角考察,其融合機理主要體現在三個維度:

一、倫理本體的法理轉化
董仲舒通過"天人感應"理論,將家庭倫理上升爲宇宙秩序。【春秋繁露】提出"王道之三綱"的規範體系,使父子、君臣的倫理關係獲得形上學依據。這種"天道倫理觀"爲法律建制提供了超驗基礎,具體表現爲:
1. 孝道義務的法定化。【二年律令】明確規定"不孝"罪的構成要件,將"毆詈父母"等行爲納入刑事制裁範疇;
2. 容隱制度的法典化。確立"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使血緣倫理獲得司法豁免權;
3. 服制影響的量刑標準。創製"准五服以制罪"的裁判規則,構建起差序化的法律責任體系。

二、制度設計的倫理滲透
漢代通過官僚制度與司法實踐的雙重路徑,實現倫理規範向法律運作的滲透:
1. 選官制度方面,確立"舉孝廉"的仕進通道,使道德評價成爲法律資格的前提條件;
2. 鄉治體系方面,設置"三老"掌教化,形成"禮法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
3. 司法裁判方面,開創"春秋決獄"的判例傳統,以經義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代"疑獄皆付【春秋】博士平議",使儒家經義獲得准法律效力。

三、價值系統的雙向調適
這種融合併非機械疊加,而是通過"情理法"的辯證統一實現價值重構:
1. 在立法層面,將"親親尊尊"的差序倫理轉化爲"刑不上大夫"等特權規範;
2. 在司法層面,通過"原心定罪"的裁判方法,建立動機論的責任認定標準;
3. 在守法層面,形成"出禮入刑"的行爲預期,構建起道德自律與法律他律的協同機制。

這種倫理與法律的有機融合,創造了中華法系"禮法合一"的治理智慧。其現代啟示在於:法治建設需要重視本土倫理資源的創造性轉化,但必須警惕將道德義務簡單上升爲法律強制的傾向。當代法律體系應當在保持規範自主性的前提下,通過程序正義吸納實體正義,實現法律理性與道德情感的和解。漢代法制實踐表明,只有建立倫理與法律的對話機制,才能形成具有文化根性的秩序範式。
胡同柄昌 發表於 2025-6-12 06:58 | 顯示全部樓層
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融合的內在機理及現代啟示

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倫理法』特質的典型體現。這一融合以『忠孝仁義』爲核心,通過『引禮入法』的實踐,實現了倫理規範與法律制度的有機統一,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治理模式。

一、忠孝仁義的內在邏輯與法律轉化
儒家倫理以『仁』爲根本,以『孝』爲實踐起點。【論語】言『孝悌也者,其爲仁之本與』,揭示了『親親』之孝向『仁民』之愛的推擴邏輯。在家庭倫理中,孝道是維繫宗法秩序的基礎;在政治倫理中,『移孝作忠』則將血緣親情升華爲對君國的義務,形成『家國同構』的治理範式。漢代法制通過『援孝入律』,將孝道從道德義務轉化爲法律強制,如【二年律令】嚴懲『不孝』罪,規定『毆詈父母者棄市』,體現了倫理的法律化。

『忠』與『義』的聯結則體現在君臣關係的制度化。董仲舒提出『春秋決獄』,以儒家經義裁判案件,將『君爲臣綱』的倫理原則注入司法實踐。例如,『原心定罪』強調動機的倫理評價,使法律裁判兼具道德教化功能。這種『法律倫理化』的傾向,使漢代法制不僅追求形式正義,更注重實質性的倫理正當性。

二、倫理與法制融合的實踐路徑
漢代通過多元機制實現倫理與法制的協同:
1. 制度設計:設立『孝悌力田』鄉官,以道德楷模引導民風;推行『舉孝廉』選官制度,使孝道成爲政治錄用的核心標準。
2. 刑罰懲戒:對『不孝』行爲施以重刑,如『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通過法律強制維護倫理秩序。
3. 社會教化:頒布【養老令】,減免老人賦役,以國家力量推廣孝道,形成『德主刑輔』的治理格局。

三、現代啟示:倫理與法律的資源整合
漢代經驗表明,法律若脫離倫理根基,易淪爲機械的強制工具;而倫理若無法律保障,則難以普遍踐行。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可從中汲取智慧:
1. 重視道德滋養:在立法中吸收『誠信』『和諧』等傳統美德,如【民法典】確立『公序良俗』原則。
2. 創新治理模式:借鑑『德法共治』傳統,通過鄉規民約、社區調解等機制,實現法治與德治的互補。
3. 文化自信的構建:深入挖掘『忠孝仁義』的現代價值,將其轉化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資源。

結語
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展現了中華法系『禮法合一』的治理智慧。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我們既要批判繼承傳統倫理法的精髓,更需創造性轉化其『德法相濟』的治理邏輯,爲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提供歷史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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