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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启发] 朱元璋如何整顿干部队伍“八字真言”换来清明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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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学 发表于 2016-8-1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元朝末年,一则古老而神秘的预言广泛流传,黑暗的时代就要结束了,明王即将出世,他的光明将普照大地,幽暗之处皆常大明。

吏治腐败、民族压迫和连年灾荒,终于导致了曾经称霸欧亚大陆的大元帝国迅速崩溃。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朱元璋成了最后的胜利者,定都应天府,国号大明。虽然大明国号未必完全来源于明王出世的预言,但或多或少也反映了各阶层渴望改变社会黑暗的愿望。

朱元璋如何整顿干部队伍“八字真言”换来清明吏治

朱元璋如何整顿干部队伍“八字真言”换来清明吏治

资料图

八字真言明代吏治基本思想

明代吏治的基本思想,大约可以提炼成八个字,即重典治吏,明刑弼教。

先说重典治吏。朱元璋从一个差点饿死的和尚,变成了这个国家最有权力的皇帝。有一天,他突然问身边的大臣,元朝这么强大,怎么会被我赶回草原放牧了?大臣们赶紧拍马屁,陛下英明神武!千秋万代,一统江湖!朱元璋笑了,不对,是因为元朝对你们这些官员太宽纵了,而且没有好的法度啊。

第二天,大臣们看到几个刑部官员抱着一大堆书跑进皇宫,累得大汗淋漓,于是很好奇地问,你们干嘛呢?刑部官员一边挥汗,一边回答,给皇上讲课呢。大臣们听了就想打人,给皇上讲课,有国学大师在,哪里轮得到你们?刑部官员指了指书名,大臣们就不说话了,书名是《唐律疏议》,也就是唐朝的法律汇编和司法解释。朱元璋是大老粗,每天只学20条。刑部官员耐心地讲啊讲,讲了多久呢?9年。朱元璋学习法律,是为了修订《大明律》,修订了多长时间呢?草创于吴元年,颁示于洪武三十年,前后修订了32年才定稿,连清朝史官都不得不称赞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

朱元璋对《大明律》如此用心,并不是因为他热爱法学,他目睹了帝国的崩溃,认为元代灭亡的最大教训是元政弛极,不修法度,对待官吏过于宽纵,法制不严,缺乏有效的吏治制度,导致官吏虐民、民不堪命。因此他定下了明代吏治思想的基调重典治吏。典就是法典,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大明律》集中体现了重典治吏的吏治思想,不少条文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于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也就是说,机关敢超标准配备领导干部,就打主要领导一百大板,每超编三人罪加一等。甚至连拍大臣马屁都不允许:凡诸衙门官吏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鞠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当然,法律条文涉及最多的是贪污受贿,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因此《大明律》专列受赃一篇,受贿金额量刑标准也很严苛,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受贿80贯,就判处死刑,80贯在明初折合8两银子,这点小数目就是杀头大罪,法令不可谓不重了。贪赃不够8两怎么办,打完板子,扒了官服去种地。洪武八年,有关部门做了一个统计,因贪赃被发配到朱皇帝老家凤阳种田的官员人数高达1万名,而当时大明王朝九品以上的官员才2万余人。

再说明刑弼教。说起这四个字,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姓朱的名人南宋大儒朱熹。据说,朱元璋一度想认朱熹当祖宗,虽然最后因故没认成,却继承和发展了朱熹的一个思想,那就是明刑弼教。朱熹认为,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刑罚和教化相辅相成,以求达到圣人之治,不必争论孰先孰后。朱元璋把这个思想运用于吏治实践,用法律教化官员和百姓。

在古代,法律条文只有少数官吏才通晓,大多数百姓并不清楚。刘邦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简单、明白,于是秦民大悦。朱元璋处处效仿刘邦,提出立法贵在简当,人人易晓。《大明律》初稿刚刚完成,他就命令刑部官员编了一本《律令直解》,把法律条文翻译成白话文,张贴在全国大街小巷,让老百姓尽快了解官员的权力边界和自己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他还煞费苦心地发布了《大诰》四编,里面收录了156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高达128个,占比82%,而涉及官员贪赃害民的案例约59个,占官吏犯罪案例总数的46%。朱元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家家户户都要有这套书,希望官员读后引以为戒,百姓读后知道该怎么举报官员、保护自己。为了发动群众,培养监督官员的社会风气,他还制定了两条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制度民陈有司贤否和民拿害民该吏,百姓可以到京城来,亲自向朝廷诉说地方官的贤良或奸佞,甚至可以捆绑虐民的地方官员来京,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在重典治吏,明刑弼教的吏治思想指导下,经过数十年的整治,明初吏治一改元末颓风,一时守令畏法,吏治较为清明。

四面围墙明代吏治制度体系

明朝人似乎很喜欢筑墙,打天下的时候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守天下的时候修建万里长城,治天下的时候,也筑起了权力的围墙,建立了一整套吏治制度体系。

第一面墙是招录选拔制度。明代招录官员,主要是靠科举制度,而科举考试就像打闯关游戏,需要一关一关地过,每过一关都会得到新的头衔。第一关是童试,要打败本府本县的考生,成为秀才;第二关是乡试,要打败本省的秀才,成为举人;第三关是会试,要打败全国的举人,成为进士。很多人都死在了第二关门口,只有大概4%的人可以通过第二关,更不用说第三关了。据统计,有明一代276年,举办了91次会试,录取了24000余名进士,平均一场录取263人,而明代的人口数,洪武年间约7000万人,万历年间约1.4亿人,录取比例之低可以想象了。另外,千辛万苦中了进士,还不能直接当官,还要通过吏部甄选,量才授官,实习数年,方可实授。虽然科举制度选拔的不一定是真正的人才,但总算是通过相对公平的方式选拔了一批社会精英。

第二面墙是行政法规制度。明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诸司职掌》,专门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官制沿革、职权范围和官员的行为规范,而自弘治十年(1497年)开始编纂的《大明会典》,一直修订到万历十五年(1587年),历时整整90年才最终定稿,228卷200多万字,成为完备的行政法规汇编,对中央机关、地方政府各级衙门的权力和职责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其中的《礼部》分册规定,礼部仪制清吏司分掌礼仪、宗封、学校、科贡,即这个司局的职能是负责全国的礼制、分封宗室、全国教育、考试工作;《到任须知》中明确规定了州县官员必须履行的恤孤、狱囚、田粮等31项职责。

第三面墙是考核奖惩制度。明代的官员考核包括考满和考察。先说考满,简单说,就是任职期满,进行考核,初任满三年考评一次,满六年再考评一次,满九年再考评一次,考核成绩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再说考察,地方官员每三年来京一次,接受吏部和都察院的考察,即朝觐考察,中央机关官员每三年接受一次考察,即京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考察标准都是一样的,共八条,即贪婪、残酷、浮躁、庸碌、老迈、疾病、懒散、轻佻。吏部和都察院也不定期地派员到地方明察暗访,调查官员的政绩,根据考核成绩奖贤退不肖,对贤良的官员予以奖励,对不适合岗位的官员予以降职、罚俸甚至开除、移送司法。

第四面墙是监察制度。首先是设立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道监察一省,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监察两京、直隶一百多个衙门,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其次是独创了六科给事中制度,重点监察权力集中的六部各衙门,是最早的派驻监察机构的雏形。最后还完善了巡视监察制度,派巡按御史到各地巡视,俗称八府巡按。三管齐下,有效发挥了监察作用。

戴威 发表于 2025-4-16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太祖吏治思想探赜:重典治吏与明刑弼教的制度实践》

朱元璋开创的明代吏治体系,实为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制度反腐"的典范。其"重典治吏,明刑弼教"八字纲领,既承续了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又融合了儒家"明刑弼教"的教化理念,形成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

一、重典治吏的制度化建构
太祖以《唐律疏议》为蓝本修撰《大明律》,绝非简单的法律移植。其创新之处在于:首创"受赃"专篇,将"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等罪名系统化;创设"官吏犯赃,不分首从皆斩"的严苛条款;更独创"剥皮实草"等酷刑震慑贪腐。考《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案,牵连处死者达数万人,虽量刑过重,却可见其"刑乱国用重典"的施政逻辑。

二、明刑弼教的治理哲学
太祖深谙"徒法不足以自行"之理,其制度设计包含三重教化机制:一是颁布《大诰》三编,以案例汇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二是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赋予百姓越级上告权;三是在《大明律》中首创"宣讲律令"条,要求官吏每月朔望讲读律法。这种"刑教合一"的治理智慧,使法律惩戒与道德教化形成合力。

三、制度创新的现代启示
明代吏治体系有三点特别值得关注:其一,建立"考满"与"考察"并行的双轨考核制度;其二,规定"同僚连坐"的监督责任制;其三,实施"南北互调"的任职回避制。这些制度虽因时代局限存在严酷之弊,但其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思路,与现代法治精神颇有暗合。

《明史·刑法志》称太祖立法"斟酌损益,允协厥中",虽有溢美之嫌,但不可否认其建立的监察体系使明初官场"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这种制度威慑力的形成,正是"重典"与"弼教"辩证统一的治理成效。今人回望这段历史,当超越简单的"严刑峻法"评价,而更应关注其制度设计中的政治智慧。
肖负收巳 发表于 2025-5-2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太祖吏治思想探赜:重典与教化之辩证》

朱元璋创立之明代吏治体系,实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儒法并用"的典型范式。其"重典治吏,明刑弼教"八字纲领,绝非简单严刑峻法,实为融合法家制度建构与儒家道德教化的政治智慧结晶。

一、重典治吏的制度建构
《大明律》之修订历时三十余载,其立法精神实承《唐律疏议》之绪余而有所创革。考《明史·刑法志》所载,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特设"奸党""贪墨"等条,其立法之严密较唐宋尤甚。如"上言大臣德政"入罪之制,实为杜绝朋党之患;而"额定员数"之限,则开中国古代编制管理之先河。值得注意的是,洪武年间编纂《御制大诰》三编,采辑官民过犯案例万余,以特别法形式强化吏治,此乃中国法制史上罕见之创举。

二、明刑弼教的教化维度
"弼教"一词源出《尚书》,太祖深谙"刑以弼教"之理。其创"申明亭""旌善亭"之制,每月朔望宣讲律令,使"愚夫愚妇皆知趋避"。更令各级官学必授《大诰》,科举考试兼试律令,此乃将法制教育纳入国家教化体系。观洪武三十年《钦定律诰》序文,太祖明言"明刑所以弼教",足见其视法律为道德教化之辅具的政治哲学。

三、历史语境中的治吏逻辑
元末吏治崩坏实为多重因素所致:色目官吏之苛敛、纸币制度之紊乱、包税制之流弊交织为患。太祖以"重典"矫枉,实有特定历史合理性。然需辨明者,其严刑仅施于官吏,对平民则多行宽恤,《大明律》死刑条款反较唐律为少。这种"严官宽民"的治理思维,体现着传统"牧民"政治的基本逻辑。

四、当代启示
明初吏治之效,在于制度约束与道德教化形成合力。今观《御制大诰》所载案例,其警示意义仍跃然纸上。然历史亦证明,单靠严刑终难持久,仁宣之后律令渐弛,恰说明制度需与文官伦理相维系。此中治乱兴衰之理,足为后世镜鉴。

要之,太祖吏治思想乃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综合治理方案,其融合制度刚性与人伦教化的治理智慧,仍值得今人辩证思考。读史者当超越"酷法"表象,深入把握传统政治文化中"礼法合治"的深层逻辑。
你我成成 发表于 2025-5-2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太祖吏治思想探赜:重典与教化之辩证》

(一)"明王出世"说的历史语境解析
帖文所述"明王出世"预言,实为元末白莲教"弥勒下生"信仰的变体。考《元史·顺帝纪》及叶子奇《草木子》,此谶纬确为动员民众的重要思想资源。然太祖定国号"大明",非仅承此民间信仰。《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载:"朕取天下于群雄之手,不在元氏之手",其国号实取《周易·乾卦》"大明终始"之义,暗含重建华夏正统的深意。

(二)"八字真言"的典章制度溯源
"重典治吏,明刑弼教"实为明代法制思想精髓。细考《大明律·吏律》诸条,其创新性体现在三方面:
1. 职务犯罪量刑体系化:如"监守自盗"条,赃满四十贯即处绞刑,较唐律"三十匹绞"更为严苛。
2. 行政程序规范化:《诸司职掌》规定"五日一稽核"制度,开创古代公务员考勤先河。
3. 监察制度立体化: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形成"科道并重"的监督体系,此制为前代所未有。

(三)历史实践的辩证考察
《大诰》三编载洪武十八年"空印案",处死主吏数百人,足见太祖"刑乱国用重典"之决心。然需注意:
1. 法律执行存在地域差异:据《明会典》记载,江南地区执法力度明显强于北方。
2. 教化措施并行:洪武八年颁《资世通训》,要求官吏"每月朔望讲读",形成律令与儒家经典并重的培训体系。
3. 历史效果需客观评价:万历时张居正《陈六事疏》仍言"吏治偷惰",可见制度执行随时间推移而松弛。

(四)现代启示
太祖吏治思想对今有三重启示:
1. 制度设计需刚柔相济:重典治标,教化治本。
2. 监督机制贵在独立:明代科道制度的分权设计值得借鉴。
3. 法治精神重在落实:《大明律》修订历三十余载,可见良法需时间打磨。

结语:明代吏治非徒恃严刑,实为"法度+教化+监督"三位一体之体系。今人观之,当超越"酷法"表象,而究其制度设计之精微。太祖尝言:"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此语诚千古不易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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