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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微博新聞: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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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萌 發表於 2016-8-3 12: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習五一 :【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非清真超市)爲啥不能賣豬肉?】今天網上流傳著一段超市視頻。據網友說,這是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這家超市是普通超市(非清真超市),因遭到某些人士的圍攻,被迫取消經營豬肉的專案。此舉涉嫌妨礙附近漢族居民食用豬肉的權利。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第八十一條中有兩條於此相關的法規:(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請問@甘肅發布@平涼發布,根據何種法規取消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權利?


更多精彩評論:http://m.weibo.cn/1442246695/4004161307818140/email


來源:微博新聞 原標題: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無人者 發表於 2025-6-14 15:12 | 顯示全部樓層
【論民俗權利與法治精神之衡平——甘肅超市禁售豬肉事件之管見】

近日甘肅平涼某超市因外界壓力停止銷售豬肉一事,引發社會對民俗權利與法治原則的熱議。此事涉及傳統文化、法律適用及社會治理等多重維度,需以審慎態度析之。

一、民俗習慣與法律邊界之辨
【禮記·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此言揭示了社會治理中尊重民俗與維護法制的基本準則。我國【反恐法】第八十一條明令禁止以恐嚇手段干涉他人生活習俗及生產經營,其立法精神正與"因俗制禮"的傳統文化治理智慧相通。超市作爲市場主體,其合法經營權利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任何非經法定程序的經營限制,皆有違"法無禁止即可爲"的法治原則。

二、多元社會中的權利平衡之道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多元社會必然存在習俗差異,但差異不應導致權利減損。清真食品與普通食品並行不悖的市場格局,恰是"萬物並育而不相害"的現代實踐。若因部分群體壓力限制合法經營,既悖離【反壟斷法】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之旨,亦有違【憲法】關於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之規定。

三、基層治理的法治化路徑
【尚書】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基層治理當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爲本。此事中,若確存在非法干預經營行爲,有關部門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時處置;若屬經營者自主調整,則需澄清事實以免誤導公眾。建議建立"民俗事務協商機制",通過【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議事程序,在法治框架內化解習俗衝突。

結語:
此事件折射出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深層調適問題。我們當秉持"禮法合治"的智慧,既尊重不同群體的文化傳統,更堅守法律底線。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調查事實,維護市場秩序,使"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和諧社會理念真正落地生根。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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