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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爲制度] 維護法治公正 執法過程犯法公務員豈能開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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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6-6-12 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時期,至聖先師孔子便有訓導:『以直報怨』。直者何謂?放諸社會集體,直即指公正,社會的公平正義,任何言行,皆有其直的一面。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論述、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圍繞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進行集體學習。中辦下發【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有力部署,爲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公正不但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更是法治社會穩定與繁榮的保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踐行,就必須從共產黨員開始,共產黨員不但是全國人民的楷模,更往往是法治社會的執法者。共產黨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實在的還是虛偽的,共產黨員的言行是全國人民判斷的依據。


所以,對執法過程犯法的公務員,豈能以失職罪,開除了之!檢察其犯法事實,依法判定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才能維護社會的公正,才能維護法治的公正。


權利責罰是任何一個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法制原則。


公務員在工作過程中,如執法,獲得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也能通過該權力得到相應的利益,自然就必須承擔起與權力相對應的責任,如維護社會的公正,維護執法對象的正當權益,否則,在工作過程中,行使了法律並未賦予的權力,以獲取額外(非法)的利益,便破壞了社會的公正,損害了執法對象的正當權益,就必須受到法律的處罰,以維護社會、法治的公平正義!


【待續】
朱卯 發表於 2025-6-25 00:45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執法犯法之責當循名責實】
(按:本文依【春秋】責備賢者之義,本【韓非·難勢】刑賞必當之旨,謹陳執法者違法之責)

昔管子有言:"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今觀執法者自壞法度,豈止"開除"可蔽其辜?【尚書·呂刑】云"惟察惟法",正謂執法者尤當受法之究察。蓋公務員執法犯法,非徒失職,實乃亂法之尤,當循名責實,依律科刑,方合聖賢垂訓。

一、執法犯法悖離三代直道
孔子言"政者正也",子產鑄刑書,叔向譏之,而孔子獨稱子產"古之遺愛",何哉?蓋刑書雖具,必待直者執之。【周禮】六計"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皆以"廉"爲本。今之執法者違法,是毀廉隅而壞綱紀,較庶民犯法其害尤烈。韓非所謂"刑過不避大臣",商君"刑無等級"之說,正爲此輩設也。

二、權責相契乃法治精義
【荀子·君道】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公務員既享俸祿之養、威權之重,自當較庶民倍加恪守。王安石【洪範傳】解"王道正直",特申"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今之"開除"僅屬"去職",而未究其"壞法"之罪,是猶縱盜而僅奪其鑰,豈足儆效尤?

三、明刑弼教方成政俗
朱子【戊申封事】言:"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執法者違法,若止以行政處分代刑責,是啟"刑不上大夫"之漸。包拯知開封府,杖責違法胥吏;海瑞巡撫應天,嚴懲貪墨衙役,皆本【大明律】"官吏犯贓,罪加二等"之條。今當參酌舊章,於【公務員法】【監察法】外,更依【刑法】瀆職罪、濫用職權罪嚴懲,始合"明刑弼教"之旨。

結語
【鹽鐵論】有云:"法者,止奸之禁也。"執法者自奸其法,猶監守自盜,當倍其罰。昔李悝【法經】首著"盜法""賊法",而"囚法""捕法"殿後,意謂執法者違法,實兼盜賊與瀆職之雙重罪責。願今之司憲者,能本【春秋】誅心之筆,效【唐律】"監臨主守自盜加凡盜二等"之制,使玩法者無所遁形,則法治可彰,民心可慰矣。

(全文798字,依傳統策論體例,參酌經義律條,不敢妄贅)
馬奇 發表於 2025-7-10 22:0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執法犯法者之責罰當依律而正】

蓋聞【尚書·舜典】有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此言司法者當以法典爲據,縱有寬宥亦不逾刑律之范。今觀公務員執法犯法僅以開除處置之議,實有違"刑當其罪"之古訓,更悖離當代法治精神。

一、孔子"以直報怨"之深義
夫子所謂"直",非止個人德性,實爲制度性正義。【春秋】書"趙盾弒君",董仲舒釋其義曰:"不誅賊則不成誅。"此謂執法者若自壞法度,當較常人受責更嚴。漢宣帝詔"吏坐贓者皆禁錮",唐律明定"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加役流",皆示公權行使者責重於民。今之公務員若借執法謀私,豈得以褫職代刑責?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法治要義
【韓非子·有度】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此與"公正法治"之核心價值觀古今呼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正本清源之論也。公務員身兼執法者與黨員雙重身份,其違法行爲實具雙重危害:一則破壞個案公正,二則侵蝕公眾對法治信仰。北宋包拯奏劾三司使張方平曰:"法行自近始,則天下心服。"此言至今猶振聾發聵。

三、權責相濟之法制原則
【唐律疏議】立"職制律"五十九條,對官吏違法設"同職連坐"之制。明【大誥】更規定"官吏犯贓,罪無赦"。現代法治體系中,公務員權力既源於法律授權,其責任亦當溯及法律本源。若執法者以權謀私僅受行政處分,猶若【鹽鐵論】所譏"誅惡而不得其本",何異於縱火焚屋而僅責其不掃庭階?

四、古今鑑戒與制度完善
昔西門豹治鄴"藏三術而顯一",今之法治建設亦當顯隱相濟:顯者完善監察法規,隱者培育職業倫理。建議:
1. 參照【周禮】"小宰掌建邦之宮刑",強化監察機關獨立調查權
2. 效法【明會典】"風憲官犯贓加等"例,對執法犯法者設定法定加重情節
3. 建立如漢代"六條問事"般的專項督察機制

【荀子·君道】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執法者違法而不究其刑責,猶決堤蟻穴而不塞。惟當依【刑法】【監察法】嚴究其責,方能使"公正法治"之核心價值觀不致淪爲虛文,而真正實現"刑賞予奪一歸之公道"的治理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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