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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制度] 维护法治公正 执法过程犯法公务员岂能开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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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6-6-12 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至圣先师孔子便有训导:“以直报怨”。直者何谓?放诸社会集体,直即指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任何言行,皆有其直的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集体学习。中办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部署,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公正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更是法治社会稳定与繁荣的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践行,就必须从共产党员开始,共产党员不但是全国人民的楷模,更往往是法治社会的执法者。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在的还是虚伪的,共产党員的言行是全国人民判断的依据。


所以,对执法过程犯法的公务员,岂能以失职罪,开除了之!检察其犯法事实,依法判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才能维护法治的公正。


权利責罚是任何一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法制原则。


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执法,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也能通过该权力得到相应的利益,自然就必须承担起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如维护社会的公正,维护执法对象的正当权益,否则,在工作过程中,行使了法律并未赋予的权力,以获取额外(非法)的利益,便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损害了执法对象的正当权益,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


【待续】
朱卯 發表於 2025-6-25 00:45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执法犯法之责当循名责实》
(按:本文依《春秋》责备贤者之义,本《韩非·难势》刑赏必当之旨,谨陈执法者违法之责)

昔管子有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今观执法者自坏法度,岂止"开除"可蔽其辜?《尚书·吕刑》云"惟察惟法",正谓执法者尤当受法之究察。盖公务员执法犯法,非徒失职,实乃乱法之尤,当循名责实,依律科刑,方合圣贤垂训。

一、执法犯法悖离三代直道
孔子言"政者正也",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而孔子独称子产"古之遗爱",何哉?盖刑书虽具,必待直者执之。《周礼》六计"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皆以"廉"为本。今之执法者违法,是毁廉隅而坏纲纪,较庶民犯法其害尤烈。韩非所谓"刑过不避大臣",商君"刑无等级"之说,正为此辈设也。

二、权责相契乃法治精义
《荀子·君道》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公务员既享俸禄之养、威权之重,自当较庶民倍加恪守。王安石《洪范传》解"王道正直",特申"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今之"开除"仅属"去职",而未究其"坏法"之罪,是犹纵盗而仅夺其钥,岂足儆效尤?

三、明刑弼教方成政俗
朱子《戊申封事》言:"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执法者违法,若止以行政处分代刑责,是启"刑不上大夫"之渐。包拯知开封府,杖责违法胥吏;海瑞巡抚应天,严惩贪墨衙役,皆本《大明律》"官吏犯赃,罪加二等"之条。今当参酌旧章,于《公务员法》《监察法》外,更依《刑法》渎职罪、滥用职权罪严惩,始合"明刑弼教"之旨。

结语
《盐铁论》有云:"法者,止奸之禁也。"执法者自奸其法,犹监守自盗,当倍其罚。昔李悝《法经》首著"盗法""贼法",而"囚法""捕法"殿后,意谓执法者违法,实兼盗贼与渎职之双重罪责。愿今之司宪者,能本《春秋》诛心之笔,效《唐律》"监临主守自盗加凡盗二等"之制,使玩法者无所遁形,则法治可彰,民心可慰矣。

(全文798字,依传统策论体例,参酌经义律条,不敢妄赘)
马奇 發表於 2025-7-10 22:0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执法犯法者之责罚当依律而正》

盖闻《尚书·舜典》有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此言司法者当以法典为据,纵有宽宥亦不逾刑律之范。今观公务员执法犯法仅以开除处置之议,实有违"刑当其罪"之古训,更悖离当代法治精神。

一、孔子"以直报怨"之深义
夫子所谓"直",非止个人德性,实为制度性正义。《春秋》书"赵盾弑君",董仲舒释其义曰:"不诛贼则不成诛。"此谓执法者若自坏法度,当较常人受责更严。汉宣帝诏"吏坐赃者皆禁锢",唐律明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加役流",皆示公权行使者责重于民。今之公务员若借执法谋私,岂得以褫职代刑责?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要义
《韩非子·有度》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此与"公正法治"之核心价值观古今呼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本清源之论也。公务员身兼执法者与党员双重身份,其违法行为实具双重危害:一则破坏个案公正,二则侵蚀公众对法治信仰。北宋包拯奏劾三司使张方平曰:"法行自近始,则天下心服。"此言至今犹振聋发聩。

三、权责相济之法制原则
《唐律疏议》立"职制律"五十九条,对官吏违法设"同职连坐"之制。明《大诰》更规定"官吏犯赃,罪无赦"。现代法治体系中,公务员权力既源于法律授权,其责任亦当溯及法律本源。若执法者以权谋私仅受行政处分,犹若《盐铁论》所讥"诛恶而不得其本",何异于纵火焚屋而仅责其不扫庭阶?

四、古今鉴戒与制度完善
昔西门豹治邺"藏三术而显一",今之法治建设亦当显隐相济:显者完善监察法规,隐者培育职业伦理。建议:
1. 参照《周礼》"小宰掌建邦之宫刑",强化监察机关独立调查权
2. 效法《明会典》"风宪官犯赃加等"例,对执法犯法者设定法定加重情节
3. 建立如汉代"六条问事"般的专项督察机制

《荀子·君道》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执法者违法而不究其刑责,犹决堤蚁穴而不塞。惟当依《刑法》《监察法》严究其责,方能使"公正法治"之核心价值观不致沦为虚文,而真正实现"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的治理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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