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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贞观政要》卷32赦令诗解赦宥恩惟及不轨人法简易行慎乃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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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发表于 2022-10-28 1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贞观政要卷32赦令诗解赦宥恩及不轨法简易行慎乃出令
题文诗: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
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
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
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
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
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刘备尝谓,
诸葛亮曰:吾周旋于,陈元与,郑康成间,
每见启告,理乱道备,曾不语赦.故诸葛亮,
治蜀国,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时,
每年数赦,卒至倾败.谋小仁者,大仁之贼.
故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之时,
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
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
贞观十年,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不尽记,
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
即引重条.数变法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
毋使互文.真法简约,易知易行.贞观十一,
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
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
发号令,若汗出体,一出不复.: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悔.且汉,
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
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必须,
审定然后,以为永式.一令既出,驷马难追.
《原文》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②之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
【注释】

①稂莠(lánɡ yǒu):稂和莠,都是形状像禾苗而妨害禾苗生长的杂草。

②陈元方、郑康成:陈元方,名纪。郑康成,名玄。都是后汉时人。

【译文】
贞观七年,唐太宗对侍从的大臣们说:“天下无知的人多,聪明的人少,聪明人不会做坏事,无知的人却屡屡触犯法律。国家赦免宽宥的恩典,都是给那些不轨之徒设立的。古话说:'小人的幸运,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再赦宥罪人,好人都不想再发表意见了。’凡是'保养稂莠之类的杂草,就会伤害到田中的禾苗,将恩惠施予奸邪的人就会伤害好人’。从前'周文王制定刑罚,对触犯刑罚的一概不予赦宥’。还有蜀先主刘备曾对诸葛亮说:'我曾和陈元方、郑康成往来,常听到他们讲说治乱之道,他们已经讲得很齐全了,但从来不曾讲到赦宥。’因此诸葛亮治理蜀国,十年不赦,而蜀国大治。梁武帝每年几次赦宥,终于导致倾覆败亡。这种谋求小仁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大仁的损害,所以我取得天下以来,绝不颁发赦令。如今四海安宁,礼义盛行,特殊的恩典,数不胜数。只怕赦宥会使无知的人常存侥幸之心,只想犯法,而不能改正过错。”

《原文》

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译文】
贞观十年,唐太宗对侍臣说:“国家的法令,一定要简约,不可以一个罪名定很多种处罚条令。条款太烦琐,官员不能够完全记清楚,反而会生出许多奸诈的事端来,如果要开脱犯人的罪名,有人就会援引从轻的处罚,如果要把罪名硬加到别人头上,就会用从重的处罚。这对国家的治安非常不利。现在,我们应该仔细审定条款,不要使各条款之间互相牵连。”

《原文》

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译文】
贞观十一年,唐太宗对侍臣们说:“皇帝诏书的格式,如果不固定,恐怕会滋生出许多奸诈行为来。《周易》说'像出汗一样发号施令’意思是说皇帝的诏书,像汗水流出身体,一旦发出就不可收回。《尚书》说'谨慎地下达命令,命令一出就要坚决执行,不可反悔’。汉高祖时,国家并不富裕,萧何也是由小官起家,可制定出的律令,都整齐划一。如今我们应仔细思考这个问题,不可轻易颁发诏书,格式也一定要小心审定,让它有一个固定的形式。”

《原文》
长孙皇后遇疾,渐危笃。皇太子启后曰:“医药备尽,今尊体不瘳,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冀蒙福佑。”后曰:“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为恶者;若行善无效,何福可求?赦者国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常恐为理体之弊。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不能依汝言。”
【译文】
长孙皇后生了病,日渐危重。皇太子承乾对皇后请求说:“所有的医药都用遍了,现在母后的尊体仍不能痊愈,请奏知父皇赦免犯人,超度一些人入道,以求上天保佑母后痊愈。”长孙皇后说:“生死都是命里注定,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如果行善修福能延长寿命,那我向来没做过什么坏事;如果平素行善都无效,那又有什么福可求呢?赦免犯人是国家的大事,佛道不过是皇上有意识保留的一种外来宗教罢了。常怕做出有违事理体统的事情,现在怎能因为我一个妇人而乱了国家的法度,不能按你说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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傎倒 发表于 2025-5-20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贞观政要·赦令》篇义理阐微

《贞观政要》卷三十二载太宗论赦令之要义,实为治国理政之圭臬。贞观七年,太宗与侍臣论及赦宥之道,其言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此语深契法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精义,而更显仁政本色。

赦宥之制,自古有之。《周礼》云"三赦三宥",然其施为必有节度。太宗谓"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实指赦令当慎用于怙恶不悛者,非谓滥施宽纵。此与《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之说相呼应,盖因时制宜之道也。管子有言:"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管子·法法》)太宗深谙此理,故贞观年间赦令稀简,史载其"即位六年,凡三赦",足见慎刑之意。

所谓"法简易行",实本于《易经》"简则易从"之理。汉文帝除肉刑、唐太宗定《贞观律》,皆以删繁就简为要。法律条文若过于繁密,反使民无所措手足。故《商君书》言:"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太宗立法宽平,令百姓易知易守,此其所以成贞观之治也。

至若"慎乃出令",语本《尚书·冏命》"慎乃出令,令出惟行"。盖政令关系国本,轻发则失威,数改则伤信。孔子曰:"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丧邦"(《论语·子路》),正谓此也。贞观朝制敕必经三省审议,正体现"慎令"精神。唐代赦书必由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此制度之善,足为后世法。

今观太宗赦令之论,其要义有三:一曰明辨善恶,赦不可滥施;二曰法令贵简,使民易知;三曰出令必慎,以维政本。昔韩非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韩非子·心度》)贞观之治所以为后世称颂者,正在其能把握法度根本,宽严得中,简繁适宜。读《政要》此篇,可知治国之道不在频施小惠,而在建立纲纪。赦宥本当为非常之典,若视为常制,则法律尊严尽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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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不如丫 发表于 2025-6-10 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贞观政要·赦令》篇义理阐微

《贞观政要》卷三十二载太宗论赦令之要义,实为古代刑政思想之精粹。贞观七年,太宗与侍臣论及赦宥之道,其言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此语揭示赦令施用之根本原则——"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考其深意,当从三方面阐发:

一、刑政本于人性之辨
太宗以"智愚"论人性,非谓智力高下,实指德性自觉。智者明礼知耻,能自律守分;愚者昧于义理,易触法网。此说承《尚书·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之旨,暗合荀子"化性起伪"之说。赦令之设,非为纵恶,乃为悯其蒙昧,予自新之机。然必须谨守"及于不轨"之界,方合"刑期无刑"之古训。

二、法简令易的施政智慧
篇中虽未明言"法简易行",然观贞观法制,确实践行"约法省刑"之策。《唐律疏议》载贞观修律"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正与此篇相呼应。太宗强调"慎乃出令",深得《周易》"涣汗其大号"之精义。赦令若频,则法失信效;赦令过滥,则善恶无别。故《管子》云"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可为注脚。

三、恩威并济的治理平衡
篇末引古语为证,暗含"明刑弼教"之思。赦宥乃"王道荡荡"之体现,然必以"刑故无小"为前提。考《贞观政要》全书,太宗屡言"国家大事,惟赏与罚",可见其以赦令为特殊教化手段,非代常法而行。此种"恩威并施"的治理智慧,上承《周礼》"三赦三宥"之制,下启《唐律》"权断出于一时"之例。

今观此篇,其价值不仅在史料,更在展现贞观君臣对法制本质的深刻认知。太宗谓"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实指法律当护善抑恶,非为技术性工具。此种以道德为体、以刑罚为用的治理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仍具启示意义——法律刚性须与教化柔性相济,程序正义当与实质正义兼得。学者研读此篇,当于字外求其政道精微,方不负古人垂训之深心。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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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人 发表于 2025-9-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贞观政要·赦令第三十二》精义阐微

《贞观政要》卷三十二专论赦令之道,载贞观七年太宗与侍臣对话,深具治道精髓。太宗有言:“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此语实为赦令之论奠定人性根基。太宗明察世情,知愚者易陷法网,而赦宥之恩,往往惟及此类不轨之辈。

其论深得法理精髓。盖因频繁赦宥,实则损害法制权威。小人常怀侥幸,谓“若不反道,何须屡赦”?故太宗强调“法简易行”,令出必行,禁则必止。此与《尚书》“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古训一脉相承。君王诏令犹如Body汗,一出不复,故须慎之又慎。

太宗更引古语“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深刻揭示滥赦之弊。赦宥本为恤刑慎罚之举,然若失度,反使奸徒得逞,良善寒心。昔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正是深明此理。

贞观盛世之成,实赖此慎刑思想。太宗不效前代“赦令不息”之弊,坚持“谋故不赦”原则,使法令彰而教化行。其治国理念,既承“明德慎罚”之周礼遗风,又开“法简刑清”之盛世气象,可谓深得刑政之要。

观今宜鉴古。太宗赦令之论,非惟唐室治国之宝,实为万世刑政之镜。其慎出令、简行法、限赦宥之思,于今世法治建设犹具启示:法令贵在必行,恩赦不可滥施,方能彰公平、立公信、正民心。此乃《贞观政要》此卷留给后世之永恒智慧。

(全文共798字,依嘱采用专业文风,紧扣原文要义展开学术性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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