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6844|回覆: 3

[道學研究]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14斬斷詩解輕慢盜欺背亂誤軍不從教令犯令者斬

[複製鏈接]
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29 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14斬斷詩解輕慢盜欺背亂誤軍不從教令犯令者斬
題文詩:
斬斷政謂,不從教令,之法有七:一輕二慢,
三盜四欺,五背六亂,七誤此乃,治軍之禁.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故設斧鉞,之威以待,
不從令者,則必誅之.軍法異等,過輕罰重,
令不可犯,犯令者斬.期會不到,聞鼓不行,
乘寬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遠,喚名不應,
車甲不具,兵器不備,此為輕軍,輕軍者斬.
受令不傳,傳令不審,迷惑吏士,金鼓不聞,
旌旗不睹,此謂慢軍,慢軍者斬.食不稟糧,
軍不省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
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其功,此謂盜軍,
盜軍者斬.變改姓名,衣服不鮮,旌旗裂壞,
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着羽,
弓弩無弦,法令不行,此為欺軍,欺軍者斬.
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
指揮不隨,避前向後,縱發亂行,折弓弩勢,
卻退不鬥,或左或右,扶傷舉死,自托而歸,
此謂背軍,背軍者斬.出軍行將,士卒爭先,
紛紛擾擾,車騎相連,咽塞路道,後不得先,
呼喚喧譁,無所聽聞,失亂行次,兵刃中傷,
長短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亂軍者斬.
屯營所止,問其鄉里,親近相隨,共食相保,
不得越次,強入他伍,干誤次第,不可呵止,
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奸邪所起,
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飲酒,阿私取受,
大言警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誤軍者斬.
斬斷之後,萬事乃理.當斬不斬,不得不亂.

斬斷第十四文】斬斷之政,謂不從教令之法也。其法有七:一曰輕,二曰慢,三曰盜,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亂,七曰誤,此治軍之禁也。當斷不斷,必受其亂,故設斧鉞之威以待,不從令者,誅之。軍法異等,過輕罰重,令不可犯,犯令者斬。期會不到,聞鼓不行,乘寬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遠,喚名不應,車甲不具,兵器不備,此為輕軍,輕軍者斬。受令不傳,傳令不審,迷惑吏士,金鼓不聞,旌旗不睹,此謂慢軍,慢軍者斬。食不稟糧,軍不省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其功,此謂盜軍,盜軍者斬。變改姓名,衣服不鮮,旌旗裂壞,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着羽,弓弩無弦,法令不行,此為欺軍,欺軍者斬。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指揮不隨,避前向後,縱發亂行,折其弓弩之勢,卻退不鬥,或左或右,扶傷舉死,自托而歸,此謂背軍,背軍者斬。出軍行將,士卒爭先,紛紛擾擾,車騎相連,咽塞路道,後不得先,呼喚喧譁,無所聽聞,失亂行次,兵刃中傷,長短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亂軍者斬。屯營所止,問其鄉里,親近相隨,共食相保,不得越次,強入他伍,干誤次第,不可呵止,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飲酒,阿私取受,大言警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誤軍者斬。 斬斷之後,此萬事乃理也。

【譯文】
違令的人,必須加以懲處,不施以懲罰,將累及全軍,所以君王授予將領全權處置違令犯紀的兵士。軍法有輕重之分,過失較小的,處以輕刑,過失較大的,處以重刑,但軍令是不可違抗的,犯令者,將領有權處決他。以下七種情況,足以影響軍容,犯令者當處以斬刑。
第一、藐視軍令,集結的時間已到,卻不準時報到,聽到號令卻不行動,藉故推託,迴避任務。呼其名卻不答應,臨上陣之際,裝備還未準備齊全,這些是犯了輕軍之罪,要處以斬刑。
第二、怠慢軍令,接到上級的命令,不即刻傳達下去,或者誤傳命令,導致行動錯誤;作戰時不聽號令,不聽指揮,這些都犯了慢軍之罪,理應問斬。
第三、貪贓枉法,不知體恤屬下疾苦,取其用物,久借不歸;行為不當,掠奪別人的功勞。並且給予親近的人最優渥的待遇。這些都犯了盜軍之罪,須依法處斬。
第四、任意更改姓名,毀壞服號,旌旗鑼鼓等指揮用具,不加以妥善保存,武器裝備也不加以維修,使得弓矢上的羽毛脫落,弓弦斷裂,無法用來作戰,這些是犯了欺軍之罪,格殺勿論。
第五、違背軍令,不依號令行進,不聽指揮行動,一味的退居後位,避免打頭陣,攪亂了隊伍的次序,折損軍隊的氣勢;還假藉救助傷患的名義,撤回安全的地方。這是犯了背軍之罪,斬殺不赦。

第六、攪亂軍隊秩序,行軍時,兵士爭先恐後,不守秩序,使得隊伍凌亂,車輛阻塞道路,使得後面的隊伍不能前進而高聲喧譁,將領的命令無法下達。如此一來,軍中的傷亡增多,無法作戰。這些是犯了亂軍之罪,應斬首示眾。
第七、軍隊紮營駐守,四處打聽親友的下落,不顧軍令,與親友同進同出,更強行潛入其他營區,屢次違令,不聽勸阻。數次由後門出入軍營,而不坦白認錯。知姦情而不告發,
則與犯過者同罪。暗地裡飲酒作樂,四處散布謠言,攪亂軍心,這些是犯了誤軍之罪,處以斬刑。
能實施嚴刑峻法,兵士才會嚴守軍令,如此,各項軍務才能進行得有條理。

本文來自以下【文集

薛奔玄 發表於 2025-5-12 13:3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斬斷】軍法思想芻議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之〖斬斷〗篇,以"七禁"為綱、斧鉞為用,集中體現其"刑賞必信"的治軍理念。此篇雖言軍法,實含儒法交融之深意,今試析其要義三端:

一、七禁之設:軍令的倫理維度
所謂"輕、慢、盜、欺、背、亂、誤"七禁,非僅行為規範,更暗合儒家五常之教。"背""欺"悖離信義,"亂""誤"失卻禮序,皆從道德層面否定軍人資格。諸葛亮以"軍法異等"為據,將道德要求升格為軍事律令,此乃承【司馬法】"仁本"思想,以倫理強化紀律。其"過輕罰重"之說,實因戰時特殊,正如【吳子】所言"兵者兇器,不得已而用之"。

二、斧鉞之威:法家刑名之術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二句,直取【黃帝四經】刑名思想。設斧鉞以待犯令者,非嗜殺也,乃"以刑去刑"之法家智慧。考【尉繚子·武議】載"夫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諸葛亮"期會不到,聞鼓不行"即斬之制,正與此暗合。然需辨明,其嚴刑僅施於"不從教令"之行為犯,非主觀歸罪,此與商韓之學有本質區別。

三、令不可犯:兵儒的治術融合
"犯令者斬"表面似申韓之術,細究卻見儒家底色。【將苑·威令】云:"令不可輕,勢不可逆",此"令"實為"仁信智勇嚴"五德之具現。諸葛亮治蜀時"刑政雖峻而無怨者",正因其法令承載"勸善黜惡"之教化功能。觀其七禁排序,"輕慢"居首而"誤"居末,恰顯"誅心重於誅行"的儒家裁判邏輯。

要之,〖斬斷〗篇之價值,在熔鑄管仲"禮法並用"、孫武"法令執行"於一爐。今人研讀,當超越字面之嚴苛,見其"止戈為武"的本懷。昔年武侯能以三萬弱旅屢伐曹魏,非唯軍紀森嚴使然,實因將士知"誅一人而全萬眾"的仁術所在。此中深意,足為後世管理者鑒。

(全文798字)
你我成成 發表於 2025-5-19 20:18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斬斷】兵刑要義與法家治軍思想發微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斬斷】篇以"七禁"為綱,系統闡釋了軍事刑法的核心原則。此篇非單純軍律條文,實為法家"以刑去刑"思想在軍事領域的實踐典範。其要義有三:

一、七禁立法,刑起於微
所謂"輕、慢、盜、欺、背、亂、誤"七禁,構建了由行為失范到實質危害的遞進式懲處體系。其中"輕""慢"二禁尤具深意,【商君書·修權】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諸葛亮將態度輕慢納入軍法,正是防範"毫末不札,將尋斧柯"(【申鑒·政體】)的未然之患。這種對細微過失的懲戒,與【司馬法】"賞不逾時,罰不遷列"的即時性原則一脈相承。

二、斧鉞之威,法勢相成
"設斧鉞之威"體現法家"勢"的運用。【韓非子·難勢】強調"抱法處勢則治",諸葛亮通過儀刑器具的象徵性威懾,強化法令的必然性。其"軍法異等,過輕罰重"的主張,恰如【管子·法法】所言"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通過加重違法成本確保令行禁止。這種"以重刑止輕罪"的思路,實為商鞅"行刑重其輕者"理論的軍事化應用。

三、期會斬斷,程序正義
"期會不到,聞鼓不行"的處斬規定,暗含古代軍事程序法的雛形。【尉繚子·勒卒令】載"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諸葛亮將戰術信號與軍法直接掛鈎,建立絕對服從的軍事契約。這種將技術規範上升為法律義務的做法,較之【周禮·秋官】"徇以木鐸"的宣教傳統,更凸顯戰時法治的剛性特徵。

需要辨明的是,諸葛亮的嚴刑思想與儒家"明德慎罰"並非對立。【將苑·威令】云"刑上極而不避貴重",其本質是通過法律平等實現"刑賞不察則善惡不明"的治理目標。觀其治蜀"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三國志】裴注),可知這種軍事刑法思想實為"儒法並用"的實踐智慧。

當代管理者當鑒此中精義:法治建設既需"七禁"式的明確邊界,更需"斧鉞之威"的堅決執行。諸葛亮以不足四百字構建的軍事法治體系,至今仍閃爍着制度理性與執行意志的永恆光芒。
戴沿柔 發表於 2025-9-6 07:58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斬斷】乃武侯諸葛亮治軍思想之精要,其文雖簡而義極深。此篇所言『七禁』——輕、慢、盜、欺、背、亂、誤,實為整肅軍紀、立威定亂之根本。今試析其理,以明武侯立法垂制之深意。

一、七禁之設,法嚴而情切
所謂『輕』,乃輕忽職守,怠慢軍令;『慢』為延緩時機,貽誤戰機;『盜』是侵吞軍資,損公肥私;『欺』乃謊報軍情,上下相蒙;『背』即違抗指揮,離心叛道;『亂』為擾亂行伍,動搖陣勢;『誤』則舉措失當,敗事害軍。此七者,皆足以潰百萬之師於頃刻。武侯列此七禁,非好殺也,蓋因軍旅之事,生死攸關,令不行則師不整,禁不嚴則眾不懼。故曰:『當斷不斷,必受其亂。』

二、斧鉞之威,以成仁義之師
文中特強調『設斧鉞之威』,似顯嚴酷,然其本意實為『以刑止刑』。武侯治蜀,素以法度嚴明著稱,然其用刑皆依律而斷,不涉私怨。【便宜十六策】雖言『犯令者斬』,然觀其北伐諸役,未嘗濫刑士卒,反多體恤將士之苦。可知其嚴法之表,實藏仁心之里。蓋軍法者,非以逞威,乃以立信;非以懾眾,乃以齊眾。唯有令出必行,方能上下同欲,士卒用命。

三、軍法異等,過輕罰重之深意
所謂『軍法異等』,乃指軍中之法不同於常法,小過亦可能招致重罰。此非不公,而是源於軍事行動的特殊性。一卒遲至,可亂全軍之陣;一吏欺瞞,可覆三軍之命。故武侯強調『期會不到,聞鼓不行』皆在必誅之列。此種『過輕罰重』之原則,實為以嚴峻之法保萬全之師,以一時之嚴換長久之安。

四、古今通義,治事之鑑
武侯之論雖為軍法,然其理可通於諸事。凡組織紀律之維繫,莫不需令行禁止、賞罰分明。今之管理者,若能悟『當斷不斷,必受其亂』之理,明『犯令者斬』非指肉刑之誅,而是制度之嚴,則可達治眾如治寡之效。法不容情,然法中有道;威不可犯,然威中有仁。此乃武侯法思想之精髓。

結語:【斬斷】一篇,非倡濫刑,實申嚴紀;非尚暴力,實重秩序。武侯以法家之術行儒家之仁,外示斧鉞之威,內懷濟世之心。讀其文者,當知法之嚴正為愛之深切,令之肅穆為業之根基。如此,方不負武侯『鞠躬盡瘁』之志,亦得古人立言之本意。

以上淺析,力求貼合武侯立法原旨,以專業視角釋讀經典,供君參詳。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