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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4斩断诗解轻慢盗欺背乱误军不从教令犯令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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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4-29 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4斩断诗解轻慢盗欺背乱误军不从教令犯令者斩
题文诗:
斩断政谓,不从教令,之法有七:一轻二慢,
三盗四欺,五背六乱,七误此乃,治军之禁.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故设斧钺,之威以待,
不从令者,则必诛之.军法异等,过轻罚重,
令不可犯,犯令者斩.期会不到,闻鼓不行,
乘宽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远,唤名不应,
车甲不具,兵器不备,此为轻军,轻军者斩.
受令不传,传令不审,迷惑吏士,金鼓不闻,
旌旗不睹,此谓慢军,慢军者斩.食不禀粮,
军不省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
借贷不还,夺人头首,以获其功,此谓盗军,
盗军者斩.变改姓名,衣服不鲜,旌旗裂坏,
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着羽,
弓弩无弦,法令不行,此为欺军,欺军者斩.
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
指挥不随,避前向後,纵发乱行,折弓弩势,
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举死,自托而归,
此谓背军,背军者斩.出军行将,士卒争先,
纷纷扰扰,车骑相连,咽塞路道,後不得先,
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乱行次,兵刃中伤,
长短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乱军者斩.
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
不得越次,强入他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
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
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酒,阿私取受,
大言警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误军者斩.
斩断之後,万事乃理.当斩不斩,不得不乱.

斩断第十四文】斩断之政,谓不从教令之法也。其法有七: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故设斧钺之威以待,不从令者,诛之。军法异等,过轻罚重,令不可犯,犯令者斩。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远,唤名不应,车甲不具,兵器不备,此为轻军,轻军者斩。受令不传,传令不审,迷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慢军,慢军者斩。食不禀粮,军不省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首,以获其功,此谓盗军,盗军者斩。变改姓名,衣服不鲜,旌旗裂坏,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着羽,弓弩无弦,法令不行,此为欺军,欺军者斩。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挥不随,避前向後,纵发乱行,折其弓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举死,自托而归,此谓背军,背军者斩。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车骑相连,咽塞路道,後不得先,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乱行次,兵刃中伤,长短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乱军者斩。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不得越次,强入他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酒,阿私取受,大言警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误军者斩。 斩断之後,此万事乃理也。

【译文】
违令的人,必须加以惩处,不施以惩罚,将累及全军,所以君王授予将领全权处置违令犯纪的兵士。军法有轻重之分,过失较小的,处以轻刑,过失较大的,处以重刑,但军令是不可违抗的,犯令者,将领有权处决他。以下七种情况,足以影响军容,犯令者当处以斩刑。
第一、藐视军令,集结的时间已到,却不准时报到,听到号令却不行动,藉故推托,回避任务。呼其名却不答应,临上阵之际,装备还未准备齐全,这些是犯了轻军之罪,要处以斩刑。
第二、怠慢军令,接到上级的命令,不即刻传达下去,或者误传命令,导致行动错误;作战时不听号令,不听指挥,这些都犯了慢军之罪,理应问斩。
第三、贪赃枉法,不知体恤属下疾苦,取其用物,久借不归;行为不当,掠夺别人的功劳。并且给予亲近的人最优渥的待遇。这些都犯了盗军之罪,须依法处斩。
第四、任意更改姓名,毁坏服号,旌旗锣鼓等指挥用具,不加以妥善保存,武器装备也不加以维修,使得弓矢上的羽毛脱落,弓弦断裂,无法用来作战,这些是犯了欺军之罪,格杀勿论。
第五、违背军令,不依号令行进,不听指挥行动,一味的退居後位,避免打头阵,搅乱了队伍的次序,折损军队的气势;还假藉救助伤患的名义,撤回安全的地方。这是犯了背军之罪,斩杀不赦。

第六、搅乱军队秩序,行军时,兵士争先恐後,不守秩序,使得队伍凌乱,车辆阻塞道路,使得後面的队伍不能前进而高声喧哗,将领的命令无法下达。如此一来,军中的伤亡增多,无法作战。这些是犯了乱军之罪,应斩首示众。
第七、军队紮营驻守,四处打听亲友的下落,不顾军令,与亲友同进同出,更强行潜入其他营区,屡次违令,不听劝阻。数次由後门出入军营,而不坦白认错。知奸情而不告发,
则与犯过者同罪。暗地里饮酒作乐,四处散布谣言,搅乱军心,这些是犯了误军之罪,处以斩刑。
能实施严刑峻法,兵士才会严守军令,如此,各项军务才能进行得有条理。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薛奔玄 發表於 2025-5-12 13:3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斩断》军法思想刍议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之〈斩断〉篇,以"七禁"为纲、斧钺为用,集中体现其"刑赏必信"的治军理念。此篇虽言军法,实含儒法交融之深意,今试析其要义三端:

一、七禁之设:军令的伦理维度
所谓"轻、慢、盗、欺、背、乱、误"七禁,非仅行为规范,更暗合儒家五常之教。"背""欺"悖离信义,"乱""误"失却礼序,皆从道德层面否定军人资格。诸葛亮以"军法异等"为据,将道德要求升格为军事律令,此乃承《司马法》"仁本"思想,以伦理强化纪律。其"过轻罚重"之说,实因战时特殊,正如《吴子》所言"兵者凶器,不得已而用之"。

二、斧钺之威:法家刑名之术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二句,直取《黄帝四经》刑名思想。设斧钺以待犯令者,非嗜杀也,乃"以刑去刑"之法家智慧。考《尉缭子·武议》载"夫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诸葛亮"期会不到,闻鼓不行"即斩之制,正与此暗合。然需辨明,其严刑仅施于"不从教令"之行为犯,非主观归罪,此与商韩之学有本质区别。

三、令不可犯:兵儒的治术融合
"犯令者斩"表面似申韩之术,细究却见儒家底色。《将苑·威令》云:"令不可轻,势不可逆",此"令"实为"仁信智勇严"五德之具现。诸葛亮治蜀时"刑政虽峻而无怨者",正因其法令承载"劝善黜恶"之教化功能。观其七禁排序,"轻慢"居首而"误"居末,恰显"诛心重于诛行"的儒家裁判逻辑。

要之,〈斩断〉篇之价值,在熔铸管仲"礼法并用"、孙武"法令执行"于一炉。今人研读,当超越字面之严苛,见其"止戈为武"的本怀。昔年武侯能以三万弱旅屡伐曹魏,非唯军纪森严使然,实因将士知"诛一人而全万众"的仁术所在。此中深意,足为后世管理者鉴。

(全文798字)
你我成成 發表於 2025-5-19 20:18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斩断》兵刑要义与法家治军思想发微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斩断》篇以"七禁"为纲,系统阐释了军事刑法的核心原则。此篇非单纯军律条文,实为法家"以刑去刑"思想在军事领域的实践典范。其要义有三:

一、七禁立法,刑起于微
所谓"轻、慢、盗、欺、背、乱、误"七禁,构建了由行为失范到实质危害的递进式惩处体系。其中"轻""慢"二禁尤具深意,《商君书·修权》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诸葛亮将态度轻慢纳入军法,正是防范"毫末不札,将寻斧柯"(《申鉴·政体》)的未然之患。这种对细微过失的惩戒,与《司马法》"赏不逾时,罚不迁列"的即时性原则一脉相承。

二、斧钺之威,法势相成
"设斧钺之威"体现法家"势"的运用。《韩非子·难势》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诸葛亮通过仪刑器具的象征性威慑,强化法令的必然性。其"军法异等,过轻罚重"的主张,恰如《管子·法法》所言"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通过加重违法成本确保令行禁止。这种"以重刑止轻罪"的思路,实为商鞅"行刑重其轻者"理论的军事化应用。

三、期会斩断,程序正义
"期会不到,闻鼓不行"的处斩规定,暗含古代军事程序法的雏形。《尉缭子·勒卒令》载"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诸葛亮将战术信号与军法直接挂钩,建立绝对服从的军事契约。这种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做法,较之《周礼·秋官》"徇以木铎"的宣教传统,更凸显战时法治的刚性特征。

需要辨明的是,诸葛亮的严刑思想与儒家"明德慎罚"并非对立。《将苑·威令》云"刑上极而不避贵重",其本质是通过法律平等实现"刑赏不察则善恶不明"的治理目标。观其治蜀"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三国志》裴注),可知这种军事刑法思想实为"儒法并用"的实践智慧。

当代管理者当鉴此中精义:法治建设既需"七禁"式的明确边界,更需"斧钺之威"的坚决执行。诸葛亮以不足四百字构建的军事法治体系,至今仍闪烁着制度理性与执行意志的永恒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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