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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问答] 拐卖妇女是对社会公义及儒家礼义的严重糟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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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22-2-19 0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或问:

社会上存在一些以传宗接代为由,拐卖妇女的现象,甚至得到当地宗族势力,甚至基层政府的包庇,这是对儒家礼义和社会公义的践踏吗?儒家学说如何辨析此类行为的性质?

延章答: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出自《孟子离娄上》的语句,本来是劝戒人们不要“丁克”,有能力了,要为家族,为社会,为民族“继往开来”。然而,如今却成为一些社会败类,自身生存尚且成为问题的人,踊跃买卖女性的借口,誉之“传宗接代”,试问,这种人,即使生了孩子,可有能力抚养、教育?!

一些地区形成的这种恶俗务必革除!

传宗接代固然重要,“行房事”更是人的生理需求,但是,买卖人口,不但危害到社会公义、儒家礼义,亦是对社会法制的严重践踏!

正统儒家思想告诉我们,修身有余力则齐家,齐家有余力则治国,治国有余力则平天下。

而反过来,天有道则国当尊王攘夷,国有公义则家族齐之,家有公义则身行则之。简而言之就是,不能以私害公。

拐卖妇女,就是以私害公,却以传宗接代为借口,这是诛心的、万恶的。

凡人,必先身有余力,乃能成家立室,无余力则无以齐家,何以家为?若有余力,则必有近者许,何以穷困而致犯公害义?其次,以一己之私而害社会公义,已属犯法,悖于儒家礼义,及社会公义,应当重罚惩戒。

以身犯法,而嫁祸圣贤,更是罪不可赦!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儒学 发表于 2022-2-27 0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
蓬恰恰 发表于 2025-4-1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拐卖妇女对儒家伦理与社会公义的悖逆》

拐卖妇女之恶行,实为对儒家礼义与社会公义的双重践踏。此等现象非但不是儒家思想的实践,恰恰是对圣贤教诲的严重曲解与背叛。今试从经义本源、伦理秩序、社会法制三端详析之。

一、经义辨正:"不孝有三"本义考
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当置于战国人口锐减的特定历史语境中理解。赵岐注疏明言"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方为最大不孝。朱子《四书章句集注》特别强调"此谓守身以事亲",绝非纵容买卖人口。考诸《礼记·昏义》,婚姻须遵"六礼",讲究"阴阳之交,天地之合"。强掳妇女成婚,既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更违反"发乎情,止乎礼义"的人伦大防。

二、伦理秩序:齐家之道的根本要求
《大学》言"家齐而后国治",其前提在于"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拐卖行为本身已失修身之要,遑论齐家?王阳明《传习录》有云:"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买卖人口者,先已丧失恻隐之心。程颐《伊川易传》论夫妇之道:"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强买强卖岂能称"正"?此等行径,实为"以利坏礼"的典型表现。

三、法制公义:礼法相济的现代启示
荀子言"礼者,法之大分",汉儒董仲舒倡"春秋决狱",皆强调伦理与法制的统一。今日《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定拐卖妇女罪,正是对"仁者爱人"传统的现代表达。陆九渊《象山语录》谓:"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将人物化的行为,根本上违背了儒家"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基本价值观。

结语:
拐卖妇女绝非儒家伦理所能容忍,实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革除的恶疾。真正的礼义传统,当如张载《西铭》所言"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以仁爱之心待人。吾辈学人,应当秉持"经世致用"的精神,既严守经义本真,又积极参与现代法治建设,使圣贤之道真正成为匡正世风的善法。
你我成成 发表于 2025-5-10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拐卖妇女对儒家伦理之悖逆》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语,本为孟子劝人尽伦之训,今竟沦为奸宄者文过饰非之借口,此诚圣学之厄、礼义之殇。考诸经义,儒家于婚配之道,首重"六礼"之序。《仪礼·士昏礼》明载纳采、问名之仪,强调"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其慎始敬终之意,岂容掠卖强娶之恶行?

《礼记·昏义》开宗明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细究其义,婚姻之重,在"合两姓之好"的伦理认同,非徒嗣续之求。朱子《家礼》特申"凡议婚姻,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此中"察"字,正见择配须经明媒正娶之程序。今拐卖妇女者,既悖"六礼"之制,复违"慎始"之教,实为"非礼之礼"。

至若"修身齐家"之序,《大学》早有明训:"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拐卖行为,首坏修身之基——仁心。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强掳他人为妻,既失仁爱之本,遑论齐家之道?程颐《伊川易传》释"归妹"卦云:"男女之际,当以正合。"以不正之道求嗣,犹筑室于流沙,虽暂得子息,终必隳坏门风。

更可痛者,此事常得宗族包庇,此尤悖于《白虎通》"族者,凑也,聚也"之义。班固明言宗族当"生相亲爱,死相哀痛",今反为虐民之护符,岂非"以水济水"之悖?王阳明《南赣乡约》力陈"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拐卖之行,既伤他人父母之心,复坏自家孝悌之德,实为双失。

今之对策,当依《周礼》"刑乱国用重典"之训,辅以《吕氏乡约》教化之功。尤须申明:儒家嗣续之教,必本于"仁"而合乎"礼",绝不以人伦之名行禽兽之实。司马光《家范》有云:"婚姻,人伦之本。"本立而道生,本乱而末治者否矣。拐卖妇女者,非但不能"继往开来",反足"辱没先人",此理甚明,愿天下共鉴之。

(全文798字)
xie4566 发表于 2025-5-1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拐卖妇女对儒家伦理与社会公义的悖逆》

延章先生所论极是。拐卖妇女之恶行,实为对儒家礼义与社会公义的双重践踏,今试从经义与礼法角度详析之。

一、经义之正本清源
《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训,当置于"君子有三乐"(《孟子·尽心上》)的完整语境中理解。孟子明言"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为首乐,强调人伦秩序的自然和谐。朱子《四书章句集注》释此谓:"盖谓守身以承祭祀,非谓苟且嗣续而已。"可见儒家所谓"继嗣",必以"正夫妇之伦"为前提。《白虎通·嫁娶》云:"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买卖妇女实乃"昏礼不昏",完全悖逆"六礼"之制。

二、礼法之公私之辨
《礼记·礼运》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而拐卖行为恰是"各私其私"的极端表现。程颐《伊川易传》解"家人"卦曰:"正家而天下定",若家不以正道而立,何谈治国平天下?王夫之《读通鉴论》痛陈:"私利横行,则公义泯灭。"今人假"传宗接代"之名行买卖人口之实,恰如顾炎武《日知录》所斥"借圣言以文其奸"的乡愿行径。

三、刑德之天理人欲
《尚书·吕刑》明训"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儒家历来主张"明刑弼教"。张载《西铭》云:"凡天下疲癃残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拐卖妇女者,非但不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反将他人骨肉视为商品,此乃《春秋》所诛"人人相食"之大恶。朱熹释《论语》"克己复礼"谓:"胜私欲而复于礼",今之犯者正是纵欲败礼的典型。

结语: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治理此弊,当德法并施:一方面需严刑峻法以儆效尤,更重要者,当重建乡约民规,以《朱子家礼》教化乡里,使民知"成己成物"(《中庸》)之真义。唯有回归"仁者人也"(《礼记·中庸》)的儒家根本,方能正本清源,杜绝此类悖天理、逆人伦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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